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范例8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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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范例8份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范例8份)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一):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姓名工
作单位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兀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X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XX万
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三):
申请人:
XX市XX公司工程部
住所地:
略
法定代表人:
李某
被申请人:
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
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某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
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
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
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
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
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
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兀银行存款
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市XX公司工程部
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四):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
月26日下发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
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务必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这种可能务必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
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明白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五):
申请人:
x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个
体户,住
申请人:
x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xx之妻。
被申请人:
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
申请人于二0—二年八月三^一日收到贵院第xxxx号
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xx万兀存款的裁定不
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职责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0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六):
申请人: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
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
“财产保
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能够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
条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带给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
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
“最咼人民法院法发二
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
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能够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
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
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确保招标人权益。
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状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
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务必要思考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透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
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状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透过上述分析,能够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收取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如交纳方没有违约,贝y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贝阳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
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状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
由于其不具备施工潜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
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能够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能够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
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七):
申请人:
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汉族,XXXX年3月
日生,住址:
xx17号
贵院于xxxx年6月xx日做出了锡中法立保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
。
。
。
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锡中法立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2、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案外人,贵院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申请人于xxxx年12月31日才经过。
。
市工商局。
。
分局核准为。
。
有限公司并且开展煤炭贸易业务。
作为一个纯煤炭贸易公司,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
。
。
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从来没有过此种业务往来。
。
告知申请人此案为涉外案件,申请人感到更是不可思议,一个经核准不到六个月的贸易公司产生涉外的建设工程纠纷绝对不贴合常规逻辑的。
所以申请人不是本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锡中法立保字第。
。
。
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显属错误。
二、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带给担保,不带给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理解申请后,务必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本意,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能够裁定保全,也能够裁定不保全。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在对基本事实尽最基本审核义务基础上,做出是否财产保全的裁定,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正性。
本案申请人认为贵院就应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比如本院是否有管辖权、财产保全主体是否适格、有无财产纠纷的合同或者相关依据等事项,再做是否财产权保全的裁定。
贵院没有向本案申请人带给任何裁定事实依据,将一个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有纵容恶人告状的可能,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严重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是向裁定法院提起复议还是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我方会择机向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提请复议,以维护法律权威、司法公正和我方的合法权益。
三、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作为一个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
。
没有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不会有涉外的合同,所以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
没有任何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立案的重要条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此处的明确的被告不仅仅包括明确的身份和明确的住址,还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贵院在财产保全之前起码要适宜此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被申请人。
。
带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据,贵院才能确定是否有权管辖,然后才能进行财产保全。
贵院告诉申请人此案为涉外案件并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够推知合同履行地为外国,但是被申请人。
。
和申请人都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起诉就应到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申请人在国内,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贵院管辖区,贵院何来的管辖权贵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贵院进行财产保全就是错误的。
贵院不顾法律规定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四、贵院裁定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作为一个案外人因为对方恶意诉讼被冻结财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职责,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更重要的是致使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严重损失损失。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锡中法立保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证据一份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八):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所属,因一,造成申请人损失。
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带给担保。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
申请人:
XXX
XXXX年X月XX日V/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