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共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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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9-2020)》、《台州市黄岩区分区规划(2019-2020)》以及台州市、黄岩区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本规划是台州市黄岩区南片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规划范围为东起南官河,西至甬台温高速;南起黄长复线,北至二环南路。

规划总用地面积3.86平方公里。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规划人口控制规模为6.4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3.74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57.95平方米/人。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七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并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

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筑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共

设施用地

U

绿地

工业用地

R1

R2

商贸办公

C1、C2

G1

G2

M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Ο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Ο

Ο

×

×

×

×

4

单身宿舍

×

Ο

×

×

×

Ο

5

居住片区教育设施

Ο

×

×

×

×

6

居住片区文化设施

×

×

Ο

×

7

居住片区医疗卫生设施

Ο

×

×

×

×

8

居住片区体育设施

×

×

×

Ο

×

9

居住片区市政公用设施

×

Ο

×

10

居住片区行政管理设施

Ο

Ο

×

×

×

11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

Ο

Ο

×

×

×

×

1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Ο

Ο

×

×

×

×

13

旅馆、宾馆

Ο

Ο

×

×

×

×

14

商住综合楼

×

×

×

×

15

科研、设计机构

Ο

Ο

Ο

×

×

×

Ο

16

市政设施

×

×

×

×

Ο

×

17

文化设施(图书馆等)

Ο

Ο

Ο

×

×

×

×

18

娱乐设施

×

×

Ο

×

×

×

×

19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等)

×

×

×

×

×

×

×

20

市场

×

×

Ο

×

×

×

×

21

客、货运输公司站场

×

×

×

×

×

×

22

工业建筑

×

×

×

×

×

×

备注:

√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Ο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规划区总用地385.72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人均指标见附表四。

第九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一十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一十一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十二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一十三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在±15%之间。

第一十四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一十五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一十六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住宅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

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中按侧向间距计算。

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

(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第一十九条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原则上不扣除底层高度,确有困难,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及附属房或底层架空(除入口大堂外),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高度。

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二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3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5倍,且最小不小于4米。

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条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上表;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13米。

(二)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三)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

1.2H计算。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以上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5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0.2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间距;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七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两条规定控制:

(一)在旧城区,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五章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离地界、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

(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

(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离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含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板式

点式

板式

主要朝向

低层

0.3

0.575

6

-

3

多层

9

-

5

高层

0.25

12

15

0.2

12

次要朝向

低层

0.25

3

-

按消防

间距控制

多层

4

-

按消防

间距控制

高层

0.2

7

-

6.5

注:

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后退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D≤24米

D>24~50米

D>50米

h≤24米

5(8)

6(10)

7(12)

24

8(10)

10(14)

15(16)

60

10(12)

15(16)

20(22)

h>100米

15(16)

20(22)

30(32)

注: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在后退红线距离大于等于五米时,允许阳台、踏步、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确因市容和环境景观需要,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分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2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15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330千伏,22.5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老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沿干道(街)(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保护建筑限制高度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应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1.5倍,即:

H≤1.5(W+S)

(二)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宽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沿街建筑长度

32~50米

50~80米

>80米

A

1

0.9

0.8

(三)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确定。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十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3.0米,不应高于3.6米。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四十二条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

各公共配套设施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二。

第四十三条各街坊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划的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四十五条规划区内设高中一所,30班;初小一所,60班,其中初中30班,小学30班;小学两所,共48班,合计:

高中30班,初中30班,小学78班。

幼托按0.6—0.8万人设一处,结合住宅开发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四十七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公共厕所在流动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距300~500米左右设置一处,一般街道间距不小于800米,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第四十九条肉菜市场可结合商业裙楼底层超市设置。

第五十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五十一条动态交通规划

规划区道路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主干路—红线宽度为50—80米,为双向四车道或六车道;

2.次干路—红线宽度为26—36米,为双向四车道;

3.支路—红线宽度为14—20米,为双向或单向二车道。

详见下表:

道路断面形式一览表(参考):

道路名

断面形式

走向

路段

长度

(m)

红线

宽度

(m)

机动车道宽度(m)

说明

二环西路

四块板

南北

1964

60~80

2X14.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二环南路

三块板

东西

1696

50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黄长复线

三块板

东西

2201

50

2X8.0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劳动南路

三块板

南北

1740

50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松岩路

三块板

南北

1549

36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紫云路

一块板

南北

602

20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沿河路

一块板

环形

1191

20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金带路

一块板

南北

1896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迎薰路

一块板

南北

424

14

2X4.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洞天路

一块板

南北

1836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梅关路

一块板

南北

1654

14

2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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