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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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B装饰装修工程(2008)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B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和项目编码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
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
施工企业投标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综合单价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
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价差。
市场人工费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约定调整办法。
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
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定额不符时,除本综合单价由特殊注明外,不得计算。
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十五、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版面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六、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208+顺序号”表示。
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周转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七、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B.8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十八、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十九、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承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一、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体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二、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费用。
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
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三、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
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
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四、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
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五、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表2规费费率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率(元/工日)
备注
1
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27
3
社会保障费
7.48
4
住房公积金
1.70
5
意外伤害保险
0.60
表3税率表
序号
纳税地点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税基数
综合税率(%)
1
市(郊)区
税前造价
3.413
2
县、镇
税前造价
3.348
3
市、县、镇以外
税前造价
3.22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梯。
2.03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割、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口上部的避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计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版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
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割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B.1
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本定额不同分部(或本分部)和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
如楼地面整体面层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
垫层、找平层、防水层(如设计要求)、整体面层等。
楼地面块料和其他面层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
垫层、找平层、防水层(如设计要求)、填充层、面层铺设、刷防护材料等。
楼梯、台阶面层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
垫层(台阶)、找平层、防水层(如设计要求)、面层、镶嵌防滑条、块料刷防护材料等。
散水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
素土夯实、垫层、面层、伸缩缝等。
二、本分部未含找平层、防水层子目,找平层、防水层可另列项目,执行建筑工程A.7分部相应子目。
三、本分部子目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灰土、三合土、水泥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的配合比,如与设计规定不同,可按定额附录换算;砂浆厚度、饰面材料规格可按设计要求调整。
四、楼地面整体面层系按现行05YJ标准图集编制。
水泥砂浆地面、一次抹光、混凝土地面子目未考虑找平层;水磨石楼地面子目仅包括一道18mm的找平层,不包括防水层,超出一道的找平层和防水层另列项目计算。
五、彩色镜面水磨石系指高级水磨石,操作工序一般应按“五浆五磨”研磨、七道“抛光”工序施工。
六、水磨石嵌玻璃条整体面层如采用金属嵌条时,可另列项计算,相应子目减少人工4.25工日并取消玻璃数量。
七、菱苦土、现浇水磨石整体面层已包括酸洗打蜡工料。
八、楼地面块料面层系按现行05YJ标准图集编制,仅含水泥砂浆结合层和面层。
防水层和非结合层的找平层另列项目计算。
九、花岗岩楼地面子目中的花岗岩板材数量为成品图案消耗量,如铺设艺术造型图案或在现场拼制图案时,应按签证的石材实际消耗量换算。
十、楼地面块料面层如设计要求为弧形铺设时,执行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0,块料可按实际签证数量调整。
十一、木地板方木楞子目未考虑木楞刨光;木楞刨光者,仍执行该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2。
十二、木地板子目中的木格栅和木地板面层是按05YJ图集编制的,其中木格栅规格为:
木龙骨50×60@400、横撑龙骨40×50@1000,松木毛地板厚25mm,如设计不同时,相应子目中木材用量可以换算。
十三、席纹地板粘贴在毛地板上,执行硬木拼花地板粘在毛地板上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
十四、木地板龙骨和面层子目均未包括涂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涂刷防火涂料,应另按B.5分部列项计算。
十五、除楼梯整体面层外,楼地面中的整体面层和块料面层子目均未包括踢脚线费用,踢脚线应单独列项,执行相应子目。
石材和块料(预制水磨石板除外)踢脚线打蜡,执行块料面层酸洗打蜡子目,但人工乘以系数2。
十六、水泥砂浆楼梯面层不包括防滑条,如设计有防滑条时,另执行防滑条子目。
十七、水磨石楼梯面层已综合考虑了防滑条的工料,如设计为铜防滑条时,铜防滑条另执行相应子目,水磨石楼梯子目应扣除人工28.3工日、金刚砂123kg。
十八、楼梯装饰子目已包括楼梯底面和侧面的抹灰,但不包括刷浆,刷浆应按B.5分部另列项目计算。
十九、螺旋形楼梯的装饰,均按相应饰面的楼梯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整体面层的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05。
二十、现浇水磨石楼梯装饰子目已经包括了踢脚线,如设计为预制踢脚线时,该踢脚线可另列项目计算,但相应楼梯子目应扣除人工41.91工日,1:
3水泥砂浆0.22m3,水泥白石子浆0.15m3,灰浆搅拌机0.05台班。
二十一、块料面层楼梯、台阶子目均不包括踢脚线,踢脚线可另列项目计算。
二十二、本分部中的“零星装饰”项目,适用于小便池、蹲位、池槽、台阶的牵边和侧面装饰、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修等。
其他未列的项目,可按墙、柱面中相应子目计算。
二十三、台阶的垫层执行本分部的相应子目。
二十四、架空木地板地垄墙按建筑工程A.3分部规定列项计算。
二十五、扶手、栏杆、栏板主要依据现行05YJ标准图集编制,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
二十六、铁栏杆子目中的铁栏杆用量与设计用量不同时,其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不锈钢(铝合金)栏杆子目中不锈钢(铝合金)管材、不锈钢装饰板、玻璃的规格和用量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二十七、铸铁花饰栏杆木扶手子目中,铸铁花饰片的含量和价格均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二十八、铁栏杆和铁艺栏杆仅包括一般除锈,如设计要求特殊除锈,可按安装定额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二十九、本分部内含有混凝土消耗量的子目中,不包括现浇混凝土的现场搅拌费用。
如在现场搅拌时,可按建筑工程A.4分部中的有关子目计算现场搅拌费。
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直接进行换算或调差价,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执行建筑工程A.4分部中的有关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整体和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橡塑面层和其他材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三、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四、楼梯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宽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五、台阶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零星装饰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防滑条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设计未明确时,可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后的长度计算。
八、地面、散水和坡道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体积。
九、散水、防滑坡道按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括翼墙、花池等)。
十、扶手、栏杆、栏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B.2
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本定额不同分部(或本分部)和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
如墙面钢架上干挂石材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
底层抹灰、钢架制作安装刷漆、面层干挂(嵌缝)、刷防护材料等。
二、本分部墙面的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块料镶贴系按现行05YJ标准图集编制,相应子目均包括基层、面层,但石材镶贴未含刷防护材料,如有设计要求,可另计算,其价格由双方协商。
三、本分部子目中凡注明砂浆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的,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但人工数量不变。
四、本分部子目已考虑了搭拆3.6m以内的简易脚手架用工和材料摊销费,不另计算措施项目费。
五、抹灰均按手工操作考虑,如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时,亦不得换算。
六、抹灰厚度如设计与本分部取定不同时,可区分基层和面层分别按比例换算。
七、圆形柱面抹灰,执行相应柱面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
柱帽、柱脚抹线脚者,另套用装饰线条或零星抹灰子目圆弧形、锯齿形、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饰面,按相应子目人工乘系数1.15。
块料面层要求在现场磨光45°、60°斜角时,另按本册B.6分部相应子目计算。
八、化粪池、检查井、水池、贮仓壁抹灰,执行墙面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
九、圆柱水磨石饰面执行方柱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09。
圆柱斩假石石饰面执行方柱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十、斩假石墙、柱面子目未考虑分格费用,如设计要求时,仍执行相应子目,并按下表增加费用。
墙、柱面装饰抹灰分格增加工料表
名称
分格方法
增加工料
人工调增系数
板方综合规格(m3)
斩假石墙面
木条分格
1.09
0.023
斩假石柱面
木条分格
1.25
0.023
十一、外墙贴块料釉面砖子目分密贴和勾缝列项,其人工、材料已综合考虑。
如灰缝超过20mm以上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用量允许调整,其他不变。
十二、干挂大理石、花岗岩勾缝子目的勾缝缝宽是按10mm以内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者,石材和密封胶用量允许调整。
十三、块料镶贴和装饰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栏板、扶手、遮阳板、雨篷周边、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饰面等。
一般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各种壁柜、过人洞、暖气壁龛、池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