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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以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或改革措施为标志,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

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197个。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

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

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

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

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

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

2019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9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件指出: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019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

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改革发展: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

职工62.8万人。

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余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8%。

截止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1.48亿元,其中有17个省实现盈余,盈余额为35.5亿元。

近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到2019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

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

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

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

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

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

(2)农村信用社的职能与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

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

五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3)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

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机制;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背景。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银行业发展的历史看,银行资产质量差、企业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

国际上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曾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从总体上看,由财政支持,通过组建过渡性机构,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

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日本的处置和回收公司(RCC)、韩国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等。

我国的情况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双轨运行、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长期以来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

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加强信贷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信贷风险。

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2019年批准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贷款,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明我国政府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重整金融体系的决心,对于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体系,巩固和增强国际、国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8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职能

(1)性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职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2019年10月份分别成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3.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一是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

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

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4.债转股的概念和实施债转股的原则

(1)转股的含义。

实施债权转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2)债权转股权的具体条件:

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产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必须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

(3)实施债转股的原则。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独立进行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收购。

(五)信托投资公司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最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

9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具有多边信用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人有:

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等。

这种多边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作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

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改革开放前国内信托业停办。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

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

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

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

当时,信托业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

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

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曾三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

1993年以来,国家继续清理、规范信托业。

2.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3)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1.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1)财务公司的职能。

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财务公司创办于1716年的法国,后来英、美等国相继成立财务公司。

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国的财务公司性质也不相同。

国外的财务公司并不限于企业集团,以为集团服务为重点,但又不限于在集团内融资。

在国外,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能承做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是集团产品的销售融资,但也可不限于本集团的产品。

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中外合资的财务公司外)都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的,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南京中山电子集团)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0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2)主要业务范围。

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的主要业务有:

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从原来的1亿元增至3亿元;原注册资本金需从集团中资成员单位中募集,现放宽到集团内合资企业及不超过40%的外部股份,允许中外合资成员单位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将吸收的存款限定为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投资业务中新增成员单位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增加了消费信贷业务;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条款;坚持风险控制,如限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有对外融资(包括短期拆借及发行长期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对内融资,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高于100%等;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明确本、外币业务及内、外资统一监管。

同时,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费率管理以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等,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

它是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约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或大部分投资。

融资租赁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一种方式。

它既有别于传统租赁,也不同于贷款,它给承租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和独特的。

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

这种业务的办理过程:

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

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双方也可以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在中国,这一方式很少运用)。

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的租赁方式。

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租赁所牵涉的关系人不同。

融资性租赁牵涉多方关系人;经营性租赁只牵涉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关系人。

(2)涉及合同不同。

融资性租赁至少牵涉两个以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经营性租赁只牵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同。

(3)租赁期限不同。

融资性租赁期限长;经营性租赁期限相对短。

(4)租赁标的物的设定不同。

融资性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经营性租赁的标的物一般是通用设备,承租人也不固定。

(5)租金收取方式不同。

融资性租赁租金的收取一般在租赁期间直至租赁设备投资收回为止;经营性租赁是在短期租赁内,按约定收取租金,不管设备的投资和寿命。

(6)租期期满后的设备处置方式不同。

融资性租赁租期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置、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经营性租赁租期期满后退租等。

11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在许多国家,租赁已成为设备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各种信贷方式中,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信贷方式,美国租赁业务量在设备总投资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德、法、意、英、韩等国的这个比例也高达20%左右。

目前,我国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国家内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租赁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当时开办租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在分析研究美国和日本的租赁业状况后,我国于1981年2月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

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

这是国内第一家股份制租赁公司。

1986年11月,为更好地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租赁公司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

针对租赁公司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租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融资租赁行为,规范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资金来源中设定租赁公司长期资金的来源渠道,开辟租赁业的发展空间,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商和物资流通部门开展租赁业务。

在资金运用上严格限定租赁公司只能从事租赁业务,使融资租赁业务有所规范发展。

3.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有: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坚持对租赁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如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等。

4.邮政储蓄机构的职责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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