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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超详细图解)

第一篇道路交通标志

3一般规定

4交通标志分类

5警告标志

6禁令标志

7指示标志

8指路标志

9旅游区标志

10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1辅助标志

12可变信息标志

1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4交通标志的构造

15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6交通标准的制作

第二篇道路交通标线

17一般规定

18指示标线

19禁止标线

20警告标线

21轮郭标

22突起路标

23道路平交路口标线的设置原则

24路面标线材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附录B(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附录C(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附录E(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附录F(提示的附录)根据最小视距M值,在道路平曲线上,确定中心实线位置的方法

附录G(标准的附录)路面标线用文字示例

附录H(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I(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专用名词中英对照

附录J(提示的附录)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附录K(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中文名称索引

附录L(提示的附录)交通标线中文名称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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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令标志 

 6.1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

图案压杠。

 6.2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6.3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

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

图2禁令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3禁令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6.4禁令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6.4.1禁止通行标志(见禁1)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禁止通行

  6.4.2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

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禁2禁止驶入

  6.4.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

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禁上机动车通行

  6.4.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见禁4)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禁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6.4.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5)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6.4.6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见禁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

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6禁止大型客车通行

禁7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6.4.7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见禁8)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8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6.4.8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见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

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9禁止拖拉机通行

  6.4.9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见禁10)

  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0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禁11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禁12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禁13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14禁止畜力车通行

禁15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禁16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

禁17禁止人力车通行

禁18禁止骑自行车下坡

禁19禁止骑自行车上坡

禁20禁止行人通行

禁21禁止向左转弯

禁22禁止向右转弯

禁23禁止直行

禁24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禁25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26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禁27禁止掉头

禁28禁止超车

禁29解除禁止超车

禁30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禁31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禁32禁止鸣喇叭

禁33限制宽度

禁34限制高度

禁35限制质量

禁36限制轴重

禁37限制速度

禁38解除限制速度

禁39停车检查

禁40停车让行

禁41减速让行

7指示标志  

  7.1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4选取。

图3指示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4指示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7.4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

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2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

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直行

示2向左转弯

示3向右转弯

  7.4.3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

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4直行和向左转弯

示5直行和向右转弯

  7.4.4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

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5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

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6向左和向右转弯

示7靠右侧道路行驶

示8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

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

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7.4.8单行路标志(见示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

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1环岛行驶

示12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单行路(直行)

  7.4.9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

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示14步行

示15鸣喇叭

示16最低限速

示17干路先行

示18会车先行

示19人行横道

示20右转车道

示21直行车道

示22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示23分向行驶车道

示24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

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机动车行驶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

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6机动车车道

  d)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

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7非机动车行驶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

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8非机动车车道

示29允许掉头

8指路标志 

8.1一般规定

  8.1.1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

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5汉字高度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8.1.4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

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表6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8.1.5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8.1.6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

图4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

  8.1.7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

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8.2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8.2.1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路1地名

  8.2.2着名地点标志(见路2)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垭口等着名地点。

 

路2着名地点

  8.2.3分界标志(见路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路3行政区划分界

路4道路管理分界

  8.2.4道路编号标志(见路5、路6、路7)  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

路5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

路6为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

路7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

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

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路5国道编号

路6省道编号

路7县道编号

路8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

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

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

图5道路编号标志设置例

路9交叉路口预告

路10十字交叉路口

路11丁字交叉路口

路12环形交叉路口

路13互通式立交

路14分岔处

  8.2.6地点、距离标志(见路15)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

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而下地排列。

设在道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一块。

如交叉路口的间隔太长,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加设。

 

路15地点距离

  8.2.7地点识别标志(见路16)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的识别和指向,主要的地点识别标志有:

路16a火车站

路16b飞机场

路16c停车场

路16d长途汽车站

路16e急救站

路16f客轮码头

路16g名胜古迹

路16h加油站

路16i洗车

路16j轮渡

路16k地铁站

路16l餐饮服务

路16m汽车修理

路17a路滑慢行

路17b陡坡慢行

路17c多雾路段

路17d软基路段

路17e大型车靠右

路17f注意横风

路17g事故易发点

路17h连续下坡

路17i长隧道

路17j保护动物

  8.2.9百米桩(见图6)

  百米桩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

设在公路右侧各里程碑之间,每100m设一个。

图6百米柱

图7里程碑单位:

cm

图8公路界碑单位:

cm

路18停车场

路19避车道

路20人行天桥

路21人行地下通道

路22绕行标志

路23此路不通

路24残疾人专用设施

8指路标志 

8.3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8.3.1入口预告标志(见路25、路26、路27)

  用于指示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

路25a为1k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路25b、c分别为500m,200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

路26a为通过互通立交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

路26b为从省道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

路27a表示通向高速公路两个方向的入口预告。

路27b表示高速公路入口的地点方向。

路27c表示通向高速公路某方向的入口预告。

设在进入高速公路前适当位置。

路25入口预告

路26入口预告

路27入口预告

  8.3.2入口标志(见路28)

  设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起点附近。

路28入口

  8.3.3高速公路起点标志(见路29)

  设在高速公路的起点。

路29起点

  8.3.4高速公路终点预告标志(见路30)

  设在距高速公路终点500m附近位置。

预告距离根据需要可为2km,1km,500m。

路31为终点提示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高速公路即将结束,减速慢行。

其颜色为黄底黑字,设在距高速公路终点200m附近位置。

路30终点预告

路31终点提示

  8.3.5高速公路终点标志(见路32)表示高速公路结束。

设在高速公路的终点。

路32终点

  8.3.6下一出口预告标志(见路33a,b)

  指示高速公路的下一出口距离。

设在各互通立交入口后的主线上适当位置。

路33a,b图案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路33下一出口

  8.3.7出口预告标志(见路34、路35、路36)

  路34为出口编号预告标志,指示去某两方向的车辆在第×号出口。

设在距第×号出口2.5km的位置。

路35a、b、c为出口预告标志,分别设在距出口2km、1km、500m的位置,标志左下角数字表示出口编号;路35d标志适用于一个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设在减速车道的起点。

路36a、b标志适用于从A、B两个地方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

如路36a标志用来指引去“珠海”的车辆需走直行车道,由“14B”出口;路36b标志用来指引去“南沙”的车辆需走减速车道,由“14A”出口,该标志设在A出口减速车道起点附近;路36c标志设在B出口减速车道起点。

路34出口编号预告

路35出口预告

路36出口预告(两个出口)

  8.3.8出口标志(见路37a、b、c)

  设在驶出匝道的三角地带端部。

有A、B两个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应分别在A、B出口的驶出匝道三角地带端部设置路37出口标志。

路37a为出口标志,路37b加了出口地名,路37c加出口编号和地名,目的在提醒驾驶人员,到南沙由此出口。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路37a或b、c图案。

路37出口

8.3.9地点方向标志(见路38、路39)

用于指示行车路线之方向、地点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路38a、b、c、d、e设于出口匝道减速车道的起点附近,或匝道分岔口前的适当位置,宜采用门架或悬臂支撑方式;路39a、b设于高速公路出口前适当位置。

宜采用路侧安装。

路38地点方向

路39地点方向

路40地点距离

路41收费站预告

路42收费站

路43紧急电话

路44电话位置指示

路45加油站

路46紧急停车带

路47服务区预告

路48停车区预告

路49停车场预告

路50停车场

路51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标志设置例见图9。

图9爬坡车道标志设置例

路52车距确认

图10车距确认标志设置例单位:

m

路53道路交通信息

路54里程牌

  路55为百米牌,圆形,直径10cm白底绿字,字高8cm。

设在高速公路两侧各里程牌之间,每100m设一个。

百米牌附设于高速公路两侧的柱式轮廓标上;如路侧设有波形梁护栏,则百米牌可安装在护栏板上。

路55百米牌

路56分流

路57合流

路58基本单元

表8线形诱导标的尺寸mm

路59组合使用

  线形诱导标的颜色规定为:

指示性线形诱导标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用以提供一般性行驶指示;警告性线形诱导标为红底白图案,可使车辆驾驶人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

  设置于中央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端部的线形诱导标,应为竖向设置。

(见路60,路61,路62)。

其各部尺寸应符合表9的规定。

路60两侧通行

路61右侧通行

路62左侧通行

表9竖向设置的线形诱导标尺寸mm

  线形诱导标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偏角大小确定。

偏角较小的曲线路段,可在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诱导标;偏角较大,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诱导标;在曲线半径较小的匝道上,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连续看到不少于三块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板的下缘至地面的高度应为120~150cm,板面应尽可能垂直于驾驶员视线。

9旅游区标志  

为吸引和指示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区,应在通往旅游景点的叉路口设置一系列旅游标志,使旅游者能方便的识别通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的类别。

  旅游区标志分为:

a)指引标志,b)旅游符号两大类。

 9.1指引标志(见旅1,旅2)

  提供旅游区的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及前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

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9.2旅游符号(见旅3~旅17)

  提供旅游项目类别、具代表性的符号及前往各旅游景点的指引。

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通往旅游景点的交叉口附近,或在大型服务区内通往各旅游景点的路口。

也可在指路标志上附具代表性的旅游符号,让旅游者了解景点的旅游项目。

旅游符号下可附加辅助标志以指示前进方向或距离。

 9.3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色底白色字符。

 9.4旅游指引标志的尺寸应根据速度确定字高,再根据字数和图案确定版面大小。

旅游符号的尺寸一般采用60cm×60cm,也可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

10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0.1路栏

  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

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围。

路栏的基本型式,如施1,施2所示。

 10.2锥形交通路标

与路栏配合,用以阻档或分隔交通流。

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适当地点。

锥形交通路标的基本形式如施3、施4所示。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10.3施工警告灯号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

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

  本灯号分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安装于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度。

其镜面闪烁频率、光度及适用地点,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施工警告灯号

 10.4道口标柱

  设在公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用来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意外。

道口标柱基本形式见施5。

施5道口标柱单位:

cm

 10.5施工区标志

  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

设在道路施工、养护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施工标志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图案部分为黄底黑图案。

(见施6~施25)。

可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选择使用。

 10.6移动性施工标志

  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

移动性施工标志悬挂于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部。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边框、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二面。

移动性施工标志见施26。

施26移动性施工标志例

11辅助标志 

 11.1凡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交通畅通之需要,应设置辅助标志。

 11.2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

 11.3辅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

其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按字高10cm为下限值。

字的间隔、行距等按表7的规定执行。

如有需要可增加辅助标志板的尺寸。

 11.4辅助标志安装在主标志下面,紧靠主标志下缘。

 11.5辅助标志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11.5.1表示时间

  辅1、辅2为示例。

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时间的范围。

   11.5.2表示车辆种类

  辅3~辅6为示例。

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

  11.5.3表示区域或距离

  辅7~辅11为示例。

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区间距离或区域。

辅11某区域内

  11.5.4表示警告、禁令理由(见辅12~辅15)

  11.5.5组合辅助标志

  如果在主标志下需要安装两块以上辅助标志牌时,可采用辅16的组合形式。

但组合的图案不宜多于三种。

辅16组合

12可变信息标志 

 12.1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

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信息显示。

 12.2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

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灯泡矩阵、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

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等进行选择。

 12.3可变信息标志的板面应进行专门设计。

其图案、文字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3.1交通标志以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

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根据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来设置。

以利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确的、及时的信息。

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不允许发生错向行驶。

 13.2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

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13.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分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13.4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见的地方。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13.5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

应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标志内容。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

 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13.6路侧式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

在装设时,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

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45℃,如图11a所示。

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如图11b所示。

图11标志安装角度

 13.7

图12单柱式单位:

cm

图13双柱式单位:

cm

  13.7.2悬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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