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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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省安监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组织开展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粉尘危害,遏制尘肺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六个100%”的要求:

一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五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六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100%。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6月底)。

1.排查摸底。

各有关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制定方案。

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治理任务。

3.宣传发动。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组织召开两类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两类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各有关市安监局要将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治理工作方案等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底)。

安监部门主要任务:

一是树立样板。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选择防尘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

每个市(地)、县(市、区)应至少各树立1个典型。

二是加强监督。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

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两类企业。

两类企业主要任务:

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

所有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两类企业,都要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

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1.工程治理措施。

(1)陶瓷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

治理重点:

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

(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

治理重点:

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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