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林业重点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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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林业重点工作考核办法.docx

县市区林业重点工作考核办法

2018年县(市、区)林业重点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林业系统干事创业热情,全面评价各县市区林业重点工作,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林业局

二、考评内容

(一)林地保有量(15分)

1、林地保有量(5分)

计分办法:

林地保有量达到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数值的,得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发生1起非法占用征收林地100亩以上的,计0分)。

考核办法:

林地保有量根据全省年度更新数据,以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有量数据为基准进行评定。

负责单位:

林业工作站

2、林地征收占用规范性(5分)

计分办法:

未发生非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的计5分,发生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每发生1起扣1分,(发生1起非法占用征收林地100亩以上的,计0分),扣完为止。

考核办法:

林地征收占用规范性根据全省年度更新数据,结合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情况,确定非法占用林地起数和面积。

列为林政资源管理重点整治县的,此项计0分。

负责单位:

林业工作站

3、生态公益林管理(2.5分)

计分办法:

补偿资金管理计1.5分。

发生非法滞留、侵占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行为,每发生1起扣0.5分,扣完为止;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规章制度、编制管护细则计0.2分,否则不计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配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计0.2分,否则不计分;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计0.2分,否则不计分;未发生非法砍伐林木、放牧等行为计0.4分,每发生一起扣0.1分,扣完为止。

考核办法:

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全年年度生态公益林检查情况确定。

负责单位:

林业工作站

4、天然林保护(2.5分)

计分办法:

按时完成省林业局下达天然林保护任务面积的计1.5分,未按时完成酌情扣分;按时拨付资金计0.5分,未拨付资金计0分;按时报送材料、数据报表报送情况计0.5分,未及时报送1次扣0.1分。

考核办法:

以省林业局通报以及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

负责单位:

林政科

(二)森林蓄积量(4分)

计分办法:

森林蓄积量考核重点以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来考核。

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保持正增长计3分,否则不计分;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年增长每0.1个百分点加0.05分,累计上限1分;发生重大乱砍滥伐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办法:

根据全省年度更新数据确定。

列为林政资源管理重点整治县的,此项计0分。

负责单位:

森林资源监测站

(三)湿地保护率(5分)

1、湿地保有量(2分)

计分办法:

存在非法围垦、围堰、填埋、光伏等占用和破坏湿地行为的,或存在占用湿地虽经审批但未及时实施湿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得0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得2分。

考核办法:

根据征占用湿地审核审批、群众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综合评定。

负责单位:

野保站

2、湿地保护率(2分)

计分办法:

辖区内湿地保护率大于或等于全省平均湿地保护率的,得2分;湿地保护率低于全省湿地平均保护率的,按湿地保护率比例得分,即本县(市、区)得分=(当地湿地保护率/全省湿地平均保护率)×2;辖区湿地保护率排名在全省后十位的,得0分。

考核办法:

根据省林业局发布的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率为依据打分。

负责单位:

野保站

3、湿地保护规划(1分)

计分办法:

编制了辖区内湿地保护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的,得0分。

考核办法: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湿地保护规划为依据打分。

负责单位:

野保站

(四)营造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12分)

1、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6分)

计分办法:

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为100%计6分,每少5%扣1分,低于80%的不计分。

考核办法:

根据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情况打分。

负责单位:

造林科

2、营造林面积合格率(6分)

计分办法:

(1)人工造林面积合格率为100%计3分,每少5%扣0.5分,面积合格率为80%以下的不计分。

(2)国家、省重点项目造林面积合格率均为100%计3分。

单个项目面积合格率低于100%的,每少5%扣0.5分,面积合格率为80%以下的不计分。

考核办法:

根据县级自查、国家检查验收及省级核查情况为依据。

负责单位:

造林科

(五)森林防火(16分)

计分办法:

森林防火按照预防体系、扑救体系、保障体系、火灾指标等完成情况评分。

考核办法:

按《2017—2018年度全市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

负责单位:

防火办

(六)林业产业(10分)

1、油茶、毛竹产业(4分)

计分办法:

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考核油茶产业发展情况。

(1)完成了省下达的2017年高产油茶造林任务计2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2)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7年油茶低产林改造任务计1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3)以2017年省级年报为基数,2018年油茶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的,计1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靖安县、奉新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明月山考核毛竹产业发展情况。

(1)全面完成市级制定下达的毛竹丰产林建设目标任务的(包括省级竹类特色项目),计2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2)以2017年省级年报为基数,2018年毛竹产业产值增长15%以上的,计2分。

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考核办法:

油茶新造林面积以省级验收核查为标准进行评定;油茶低改面积以市级验收核查为标准进行评定;油茶产值以省级年报为标准进行评定;毛竹低产林改造面积以市级验收核查为标准进行评定;省级竹类特色产业项目完成情况以省级验收核查为标准进行评定;毛竹综合产值以省级年报为标准进行评定。

负责单位:

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

2、林下经济(2分)

计分办法:

(1)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林下经济项目计1分,否则不计分;

(2)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获批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此项上限为1分。

考核办法:

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文件为依据。

负责单位:

造林科

3、森林康养产业(2分)

计分办法:

积极开展森林休闲康养产业工作,有专人负责并积极申报森林体验(养生)基地的,计0.5分,否则不计分;凡有获得市级森林体验(养生)基地称号的计1.0分,凡有获得省级森林体验(养生)基地称号的计1.5分,凡有获得国家级森林体验(养生)基地称号的计2.0分。

此项上限为2分。

考核办法:

以国家、省、市文件以及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

负责单位:

种苗站

4、林业总产值(2分)

计分办法:

(1)报表报送及时性计0.5分。

按时报送林业统计定期报表计0.1分,迟报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2)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计1分。

各项产值统计指标均能准确填报计1分,每错统漏统1个产值统计指标扣0.1分,扣完为止;(3)报表质量检查计0.5分。

因统计报表质量失真被省林业局、审计局、巡视组、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通报的,一次扣0.5分。

考核办法:

以各县(市、区)上报的统计季报、年报为依据

负责单位:

计财科

(七)推进林长制工作(10分)

计分办法:

(1)制定林长制工作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的计1分,否则此项不计分;

(2)县、乡、村均按要求设立林长、划定责任区域并竖立公示牌的计1.5分,否则此项不计分;(3)按要求召开总林长会议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4)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计1.5分,否则不计分;(5)所辖村建立了“一长两员”森林资源管理架构的计2分,否则按比例计分(按抽查的结果,推算本地区村级“一长两员”的覆盖率);(6)制定了宣传和培训方案并组织开展了相关活动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7)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认真开展森林督查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

(8)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并全部整改到位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

考核办法:

按平时掌握情况以及年终工作考核情况确定。

负责单位:

林长办

(八)其他保护性指标(16分)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6分)

计分办法:

年度防控目标完成情况计1.5分;预防措施落实完成情况计1.5分;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计1.5分;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计1.5分。

考核办法:

由平时核查和年度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负责单位:

森防站

2、野生动植物保护(2.5分)

计分办法:

按时开展“湿地日”、“世界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宣传活动并上报活动图片、总结,计1分,凡没有按时开展活动或者没有及时上报活动图片、总结,一次扣0.25分,扣完为止;每年至少开展2次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并上报行动总结,计1.5分,每减少一次扣0.75分。

辖区内发生重大野生动植物案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省、市领导签批督办并查实扣2.5分。

考核办法:

以活动总结、平时掌握情况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负责单位:

野保站

3、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2.5分)

计分办法:

新增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包括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两园一区”)1处或1处以上,计0.5分;省级以上“两园一区”面积占全市、县(区)林地、天然湿地面积比值,比值最大的市、县(区)计0.5分,最小的计0.3分,其他市、县(区)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分:

本市、县(区)得分=(本市、县(区)比值—最小值)×0.2/(最大值—最小值)+0.3;“两园一区”内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案件计1分,没有及时查处或者被上级有关单位通报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省级以上“两园一区”机构体系健全,做到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计0.5分,每少一项扣0.1分。

考核办法:

以平时掌握情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负责单位:

野保站、种苗站

4、管控林地及森林资源案件(2.5分)

计分办法:

林地案件、重特大森林刑事案件及时准确上报的计1分;林地案件、森林资源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并能依法查处的计1.5分;有案不立或不能依法查处或被上级机关撤销纠正案件每发生一起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考核办法:

以省森林公安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为依据。

负责单位:

市森林公安局

5、古树名木保护(2.5分)

计分办法:

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档、挂牌保护计0.5分。

每发现1株古树名木未进行普查建档和挂牌保护扣0.1分,3株以上未进行普查建档和挂牌保护的此项不计分;落实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计0.5分。

每发现1株古树名木未落实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的扣0.1分,3株以上不计分;未发生非法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现象计1分,发生一起(或1株)不计分;对衰老树木进行复壮和抢救计0.5分。

未对对衰老树木进行复壮和抢救每发现一起(或一株)扣0.1分,3起(或3株)以上不计分。

考核办法:

按照平时掌握情况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负责单位:

绿化办

(九)其他重点工作(12分)

1、年度森林“三化”建设(2分)

计分办法:

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森林“三化”建设工作或下发文件部署森林“三化”建设工作计1分,否则不计分;按照规划及时启动森林“三化”建设计1分,否则不计分。

考核办法:

根据县市区政府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情况打分。

负责单位:

造林科

2、林业改革(2分)

计分办法:

(1)森林保险工作计1分。

完成了森林保险任务计1分。

按森林保险面积参保率低于80%的,扣0.2分;低于60%的,扣0.6分,未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不得分。

(2)林地流转工作计0.6分。

开展了林地流转工作计0.4分。

及时报送相关林地流转材料计0.2分,否则不得分。

(3)林权流转管理服务计0.4分。

成立了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计0.3分,及时报送抵押贷款、总结性材料计0.1分,否则不得分。

3、国有林场建设。

(2分)

计分办法:

(1)国有林场建设情况计1分。

切实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计0.5分;积极申报省级示范林场建设的,计0.5分;获得“省级示范林场”称号的,计0.5分。

此项上限为1分;

(2)开展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工作,并按上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此项工作的,计1分。

未按时开工的,扣0.5分,未按时按质按量完工的,扣0.5分。

考核办法:

以省、市文件(通报)以及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

负责单位:

种苗站

4、义务植树(2分)

计分办法:

凡开展了新春义务植树活动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考核办法:

根据调度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确定。

负责单位:

绿化办

5、林业科技(2分)

计分办法:

在资源保护、森林质量提升、发展林业产业等方面,运用了最新林业科技成果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在林业生产中积极推广应用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

考核办法:

根据各县(市、区)科技推广工作情况,参考各地营造林情况、林木种苗生产使用情况确定。

负责单位:

科教科、科技推广站

6、信息宣传(2分)

计分办法:

完成市林业局下达的林业信息宣传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考核办法:

以《宜春市林业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

负责单位:

秘书科

二、加减分项目

1、加分项目。

县市区林业局在年度内被全国绿委、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表彰的综合和单项奖每项分别加3分和2分,被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局等表彰的综合和单项奖每项分别加2分和1分;所在县当年新增被列为国家林业项目试点县的每个加2分,新增被列为省级林业项目试点县或国家级林业示范项目的每个加1分;县(市、区)林业局在省级以上林业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林业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肯定的每次分别加2分和1分。

2、扣分项目。

发生典型案件或重点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督办的,每出现一起扣2分。

缺席市局组织会议的每次扣1分,需主要领导出席未请假改派他人出席的每次扣0.5分;没有按市局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数据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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