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张稳老师笔记注会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必背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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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张稳老师笔记注会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必背法条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必背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2020年注会经济法考试时间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而且考试惯例是依照教材来设置考题,因此我们今年仍可按原法律内容备考。

《民法典》涉及的注会经济法调整部分我整理后会在微博上发布,大家感兴趣可以关注。

知识点

考核角度

必背法律条文得分点(红字为得分关键词)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登记对抗的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注:

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①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提示】不包括通过事实行为、公法行为的方式转移物权。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提示】不包括无权代理、经过真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或出租他人的物等行为。

③受让人“善意”。

受让动产时,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不满足善意取得此项要件。

④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注:

主要是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提示】占有遗失物、盗窃物等脱离物的,不满足此项要件。

⑤“合理的价格”转让。

【提示】买卖合同中订明的价款合理即可。

在确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时,一般不以“已支付”为条件。

⑥物已“交付”。

【提示1】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付”要求。

如A将B的手机卖予C。

A与C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所有权,这种情况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

【提示2】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提示3】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⑦“转让合同”有效。

【提示】合同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被撤销,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共有制度

共有物管理及其费用的负担

①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③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按份共有财产份额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以何为基础来行使?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②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以交易为前提,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转让人发出对外转让份额通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中,是否必须包含同等条件?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优先购买权行使中是否以“同等条件”为标准?

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

按份共有人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排他的效力?

即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

抵押权

抵押权何时设立?

特殊动产抵押何时设立?

①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当事人以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人是否可以对外出租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如何?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先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③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④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先予提存,留待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毁损、灭失后的代位物,权利人是否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抵押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优先权顺位?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质押权

动产质权设立以什么为标准?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注:

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权利质押何时生效?

主要记忆以下两项:

①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生效时质权设立。

②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债权人何时享有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何时生效与失效?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与表见代理结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

①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②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合同履行

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如何确定?

①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②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判断要点?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在中止履行后的权利和义务

①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的保全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注意以下四个判断要点(同时满足):

①两个债权均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

②主债务人怠于行使:

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③损害了债权人债权行使;

④债务人的债权应为金钱,且非专属于自身。

(如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债的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包括(满足其一即可行使):

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

②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

③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合同法解释

(二)》: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⑤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合同法解释

(二)》:

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何判断?

①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注:

案例题中写明上述定义的,判断为一般保证)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形式

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分公司是否能签订保证合同?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注:

题目中若说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确定

①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注: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③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主合同变更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是否延续?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债务人转移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时的处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法定抵销权如何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质量不符合约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

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

检验期间的问题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规则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

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风险承担规则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④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互易合同

①合同双方各自就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向对方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②一方当事人还须交付一定金钱的,金钱部分参照买卖合同有关支付价款部分的规定处理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可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的,是否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逾期不还,是否支付逾期的利息?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利息支付期限

①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未按规定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多少无效?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②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支付超过24%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24%至36%部分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反对,人民法院不支持、不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时,如何处理买卖合同?

①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②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③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如何处理?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租赁合同

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情况?

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备案与否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谁负责维修?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转租经过谁同意?

损失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金支付的期间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与抵押结合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注:

在后租赁不破在先已登记抵押权)

租赁合同法定解除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毁损、灭失,如何承担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

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维修费用?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何时取得法定解除权?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③欠付租金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注:

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后,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效力如何?

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法定优先权与抵押权,哪一权利人可获得优先清偿?

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③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④(2020年调整)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⑤(2020年新增)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如何确定?

承包人的工程垫款,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运输合同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①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改变服务标准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③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旅客出现伤亡的,如何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行纪合同

行纪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行纪人低于或高于指定价格购买或出售商品的处理?

①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影响之前订立许可合同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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