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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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

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第一节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条业务申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复印件、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

(二)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电文或已经承兑/保付加签的汇票正本;

(三)我行或包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自营福费廷,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上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出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业务询报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提交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询价。

我行报价确定后,经办行应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款项发放

(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我行收到承兑行的加押承兑报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买断款项(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1),到期向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我行应根据福费廷业务协议向包买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包买银行。

经办行在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将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它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第十五条款项收回

(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在款项到期日前,经办行应及时提示承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

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

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二)款项发放。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经审批后,经办行应审查卖出银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加押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2)及其向承兑行发送的告知其款项让渡事项的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3,应有签字或盖章),按照约定的日期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卖出银行付款,同时向其发送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4)确认已付款,并说明如承兑行到期日直接向卖出行付款,卖出行应将款项及时归还我行。

第十七条福费廷卖出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

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向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询价,并提供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

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经办行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向买入行询价,确定报价后回复经办行。

(二)经办行应按照买入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业务材料,并以SWIFT报文通知承兑行款项让渡事项,到期款项直接付给买入行。

(三)收到福费廷卖出款项后,经办行应归还我行已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款项。

第十八条款项收回

(一)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情况下,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内,经办行应通知卖出银行及时向偿付行索偿;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经办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应及时要求卖出银行协助我行向承兑行催收。

如我行在业务到期日直接收到承兑行的付款,经办行应于收到款项当日以SWIFT报文通知卖出行。

(二)福费廷卖出业务项下,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买入行。

第三节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项下,我行既是开证行,又是票据或应收账款的包买行。

我行买入自己承兑的款项后,开证申请人到期仍应向我行偿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如开证行和包买行分别为我行不同分行,包买行应在向开证行了解相关交易情况后再办理票据包买手续。

一旦开证申请人违约迟付,开证行应承担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十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项下交单行,申请形式以信用证交单面函或SWIFT加押报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可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也可在信用证开出后审批。

(一)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的,经办行在开证前提出拟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意向,按照相关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不重复占用相应的开证额度,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同时释放开证额度。

1、审批同意后,信用证报文中应加入办理进口票据包买意向的类似语句和汇票缮制要求(也可在开证后另行缮制报文):

Wearepreparedtodiscountthedueamountlessourinterestandchargesbeforematurityoncethedocumentshavebeenacceptedbyuswithoutrecourseexceptforanykindoffraudorfraudulentactivitiesofthebeneficiaryandcourtinjunction,uponthespecificinstructionsof thepresentingbank.Alldiscountchargesarefortheaccountofthe presentingbank/beneficiary.

Draftsshouldbemade"PaytoorderofXX(beneficiary)",ifany.

2、我行收到交单行书面(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贴现要求后,我行在向交单行发送承兑电文同时进行报价。

报文应明确要求交单行以SWIFT加押报文方式确认其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我行以及我行在欺诈或法院止付令情况下的追索权(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5)。

3、如交单银行接受我行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经办行按实际贴现天数在扣收贴现利息及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后向交单行付款。

(二)信用证开出后申请的,按照低信用风险业务流程审批。

1、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受益人的,经办行应审核交单行在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中是否指示我行包买票据。

后续操作流程参照本条第

(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2、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其自己的,经办行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在其书面确认放弃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法院止付令权利的前提下,方可参照本条第

(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在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前,应及时提醒进口商按期偿付我行相应款项。

第六章福费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

办理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由总行或经总行批准的一级分行与代理行签订福费廷协议。

如遇代理行不愿签订福费廷协议等特殊情况,单笔福费廷业务也可以SWIFT加押报文方式(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办理。

SWIFT加押报文中应除单笔福费廷业务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明确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字内容。

办理业务后一级分行应就业务情况向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

经办行应加强对所办福费廷业务的跟踪,如果出现承兑行或开证申请人迟付,应按实际迟付的天数向其索要迟付利息;如果承兑行或开证申请人出现其他风险或发生贸易欺诈风险,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

福费廷业务项下的交易单据各行应专卷保管,妥善保存。

已结清的福费廷业务档案应保存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执行《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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