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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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doc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等作出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奖惩,不包括上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奖惩。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绩效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

公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在条件具备时,以安全标准化的年度评估代替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公司负责考核各事业部、权属单位(合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积极落实和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指标考核:

公司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保障: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领导带班值班、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分包管理、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安措费的管理、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车间)人的行为、物的状态、设施设备及环境状况等。

(5)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危害监护、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检测等工作履职情况。

(6)公司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2、考核方式及等次评定。

(1)考核采用千分制:

700分以下(含700分)为不合格单位;701分至800分为基本合格单位(含800分);801分至900分(含900分)为合格单位;901分以上至950分(含950分)为良好单位;95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2)当年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上级通报表扬或其它形式奖励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工作经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

(3)若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受到上级安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制定整改计划、整治措施不落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以及未按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履职情况报告的,视为放弃参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直接定格为不合格单位。

(4)年度考核评比按公司当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执行。

第六条安全标准化评估。

根据安全评估得分,每个评估对象分别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

评估得分≥900分;B级企业:

800≤评估得分<900分;C级企业:

600≤评估得分<800分;D级企业:

评估得分<600分。

第七条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

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每年12月25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履职情况和安全标准化评估自评报告。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与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返还挂钩;安全标准化评估结果与先进单位评选挂钩。

(四)安全生产享有一票否决权,凡是年终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或是安全标准化评估结果为D级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各类先进和表彰项目评比,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第八条公司根据考核年度内不同阶段的专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

第九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员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生产、交通(设备)、火灾爆炸、职业危害、环境破坏等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受到处罚的费用,交纳标准不低于3000元。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一)风险抵押金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交到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在财务部门报销和向所属单位、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单位,除返还当年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公司另按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130%给予奖励;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单位,返还当年风险抵押金,公司奖励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单位,公司返还当年风险抵押金;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单位,扣除当年风险抵押金60%,返还40%;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单位,全额扣除当年风险抵押金。

(二)因发生事故等原因受到公司安全生产的处罚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扣减的风险抵押金不重复计算扣罚额。

受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其被处罚的金额小于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充抵风险抵押金,受处罚的金额大于风险抵押金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全额补交。

(三)若在上一年度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两起以上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第四章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范围及项目

(一)奖励范围:

在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各项活动考评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表彰奖励项目: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见附件)。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评选并表彰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评选),奖励名额一般控制在10个、15个以内。

(一)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所属的分子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均可申报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责任单位申报条件:

安全标准化年度评估结果达到B级或A级;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所在地政府、行业监管机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2、分子公司申报条件:

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公司和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地方政府、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公司及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被评为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3、车间(部门)、班组申报条件:

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被评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

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工作突出;

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

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

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先参评。

(三)各责任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上报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表彰与奖励

(一)公司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奖牌、证书。

(二)先进集体奖励:

奖励责任单位3000元-5000元。

(三)先进个人奖励:

由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第十五条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表彰的,对单位奖励10000元,对个人奖励1000元;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表彰的,对单位奖励20000元,对个人奖励1500元。

若上级已经奖励的,公司不再奖励,差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补齐。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个人,由责任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一)在劳动保护方面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二)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抢险救灾,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五)在日常安全生产中,大胆抵制和制止“三违”,避免发生事故的;

(六)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非责任事故可不进行处罚。

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严于本奖惩办法的,从其规定。

(一)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和处罚范围

(一)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未遂事故;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的;

(三)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

(四)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

(五)“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

(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七)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不合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要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降薪、减薪、扣减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施罚款;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对其领导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亡人事故处罚:

1、一次轻伤2人或急性中毒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

2、一次重伤1人的,以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6000元;

4、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上1-3条所处的罚金应综合考虑事故性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等确定;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5、考核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比照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处罚。

(二)责任单位若在考核年度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除依据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处罚外,公司另对肇事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

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绩效薪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绩效薪的15%,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年绩效薪5%;

2、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全年绩效薪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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