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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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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零年四月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

****公司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

(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

(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二份,本所留存一份,提交发行人十一份。

目录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12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 16

六、本期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 18

七、本次企业债券的承销 19

八、关于本次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20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十、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 21

十一、结论意见 22

十二、特别说明 23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名成都**市*****投资经营中心,是经成都**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以***府函[2004]67号文批准,于2004年6月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出资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成立时注册资本15,377.24万元。

2006年10月17日,发行人更名为****公司。

2009年7月6日,经成都**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府函[2009]46号文批准,发行人投资主体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变更为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目前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100%股权。

发行人自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市*县*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123000000607),发行人已经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

3、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柒拾柒万贰仟肆佰元,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为成都**市市*县*县*县柳城镇柳台大道20号,经营范围为:

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咨询及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其设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0年1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表决和通过了《****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议案》,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该议案的通过为合法、有效。

该议案摘要如下:

本次拟发行的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固定利率,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花土***E区**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鱼凫***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

债券担保采用发行人与*县*县*县财政局所签署的《新居工程及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

2、2010年3月17日,发行人向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了《****公司关于****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请示》(***城投【2010】24号)。

3、2010年3月18日,成都**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批复》(***国资发【2010】19号),同意发行人2010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和担保方案,并同意发行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企业债券的发行已通过了发行人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的决议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其内部审批程序是完整、合法的。

根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之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具备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相关企业债券发行的要求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1,908,362,112.67元,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7,098,401,397.83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

(一)款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规定。

2、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前述《审计报告》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盈利情况和偿债能力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9,761,120.19元、187,323,482.12元、202,033,464.19元。

发行人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经济效益及现金流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偿债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本所律师合理地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及相应的比例要求

根据发行人《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将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花土***E区**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鱼凫***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见下表:

表1募集资金投向表

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

投资额

募集资金

使用额度

占本次募集资金比例

占项目

总投资比例

项目审批文号

*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

93,873

50,000

50.00%

53.26%

***发改投资[2009]144号

*县*县*县花土***E区**

新居工程项目

64,557

30,000

30.00%

46.47%

***发改投资[2009]161号

*县*县*县鱼凫***路社区

工程项目

23,677

10,000

10.00%

42.24%

***发改投资[2009]160号

*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

20,526

10,000

10.00%

48.72%

***发改投资[2009]156号

总计

202,633

100,000

100.00%

49.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之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本期债券累计发行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总投资额的60%。

5、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7,098,401,397.83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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