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员工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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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员工奖惩制度

《合肥公交集团员工奖惩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合肥公交集团员工奖惩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奖  励      

        第三条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其他方式的奖励。

      第四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基层单位推荐,职能部门初评,经集团公司研究通过后,予以表彰奖励,并形成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员工在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并在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企业管理创新、生产技术革新等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者,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贡献大小,给予500至2000元的物质奖励。

      

(一)在工作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为企业和行业赢得重大荣誉的;

      

(二)为企业利益积极制止不法行为;敢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在抢险救灾、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发重特大事故中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员工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金额度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处  罚      

      第八条  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工资、待岗培训、留职察看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员工在受到待岗培训、留职察看等处罚期间,按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放本地最低标准工资。

    员工受到的处罚,应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待岗培训处罚时间为一周以上,六个月以下。

留职察看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留职察看处罚仅限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受到待岗培训处罚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距其劳动合同期满不足三个月时受到待岗培训处罚的不履行处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待岗或留职察看处分:

      

(一)员工上班迟到、早退(15分钟内)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给予待岗或留职察看一个月处罚;

      

(二)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一经发现,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发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三)已配发工作识别服的员工不穿工作识别服上岗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四)凡不执行工作安排造成脱班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3个月待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待岗范围:

      1、持有城建医院证明病假满一个月仍不能上岗的员工;

      2、在驾驶和售票、监票岗位怀孕满七个月的员工;

      3、因工负伤经劳动部门鉴定确认的员工;

      4、因营运生产计划调整、变更超定编员工;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调动和管理的员工;

      6、因消极怠工等主观因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服务投诉经查属实的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3个月待岗或留职察看处罚。

      (七)营运驾驶员在开车时吸烟、饮食、聊天、接打手机、用耳机听音乐、带人兜游等一经查实,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并参加集团公司15天专项培训班;

      (八)营运驾驶员在行经交叉路口抢信号、闯红灯、被电子眼摄录曝光、逆向行使超车以及营运途中连续15秒时间超过50公里/小时(包括早、晚进出场)等一经查实,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并参加集团公司15天专项培训班;

      (九)将集团公司所属非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外单位人员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绩效工资500元,并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十)驾驶员擅自相互借用燃油、天然气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处罚;

      (十一)有以下行为,当月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进场驾驶员在场内随意穿行、调头、倒车,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场区管理规定;

      2、进场车辆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切断电源、关闭车窗、拉紧手制动;

      3、加气、加油车辆进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加气、加油时车辆不各行其道,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越线停车;

      4、在场内单向环行线内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乱停乱放;

      5、在场内环行线、停车区内试车;

      6、在场内消防通道和禁停区域停车;

      7、员工进入停保场不按规定线路行走,在场区内乱穿行;

      8、在场区内随意停放私人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十二)驾驶员在加油、加气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加油、加气,车上有车载机的,在加油、加气前必须在车载机上刷卡签到,并在车载机上检查信息是否正确。

车上无车载机的,更换车辆时必须到集团技术管理部更该车号,必须做到自己的员工卡中的车号信息和要加油、加气的车辆信息一致。

发现驾驶员违规加油、加气经查实的,按其加油、加气数量的市场价格扣除其绩效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处罚。

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违规加油、加气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除对驾驶员给予处罚外,扣除其车队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500元;

      (十三)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2万元以下给予以下处罚:

      1、事故费用1万元—3万元的驾驶员给予待岗15天处罚;

      2、事故费用3万元—5万元的驾驶员给予待岗1个月处罚;

      3、事故费用5万元—8万元的驾驶员给予待岗2个月处罚;

      4、事故费用8万元—12万元以下的驾驶员给予待岗3个月处罚;

      (十四)被挂坏车辆的驾驶人,凡追逐前车索取赔偿的一律负全责,导致纠纷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十五)对营运中追、赶、别、挤、超及其它野蛮驾驶而引起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

      (十六)站务员在准确填报单次、公里及准点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3个月待岗处罚;

      (十七)检验员对车辆返修项次不如实统计上报或隐瞒虚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第一次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第二次经查属实者给予待岗两个月处罚,并调离检验员岗位;

      (十八)修理工不按操作规范作业,故意刁难驾乘人员、班组长、检验员或管理人员,性质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安全服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行为横蛮,受到投诉或媒体曝光,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扣除绩效工资、待岗处罚,并调离稽查员岗位;

  (二十)安全服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向被稽查对象索要财物等,经查实的;

      (二十一)安全服务稽查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而错查、漏查、错填表格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二十二)门卫、护场员酒后上岗、当班期间饮酒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当班期间让儿童或闲杂人员在场区擅自出入、员工上下班高峰时间不立岗、未做交接班手续或不在监控状态下交接的,一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当月累计发生三次的,给予待岗两个月处罚;

      (二十三)门卫、护场员在当班期间发生睡岗、脱岗、串岗行为,一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当月累计发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处罚;

      (二十四)门卫未对出门车辆实施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运送物资的车辆未仔细核对和认真查验、发现未经登记的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场区或办公场所的;护场员不严格履行与驾驶员的签字交接手续的,一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当月累计发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十五)夜间总值班人员在夜间值班时中途溜号、睡岗的,一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300元。

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二十六)保管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防盗门、票款箱(胆)、保险柜钥匙未保管好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6个月待岗或留职察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十七)非营运驾驶员当月违法违章行车达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二十八)财务人员、点钞人员私自更改各种账单、报表的数字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留职察看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十九)从事信访工作的员工将信访人的个人资料或信访内容泄露给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待岗或留职察看一个月处罚,并调离原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下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的;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年度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

      (四)在工作中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贪污、行贿、受贿给企业或他人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

      (五)恶意打击、诽谤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让对方查帐、查档、盖章(公章),私自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抹帐等,证据确凿的。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七)当班喝酒、酒后上岗严重贻误工作或酒后到企业生产、办公场所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有意制造不安全隐患,蓄意破坏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的;

  (九)违反国家、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十)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损失证据确凿的;

      (十一)违背事实,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违规上访等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无理取闹,殴打、报复管理人员,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欠费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十五)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六)公司员工或其家属、亲戚无故扰乱正常营运和工作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待岗或留职察看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七)员工将车辆燃料转送他人或盗卖,证据确凿的。

同时,集团公司依法追究企业的经济损失;

      (十八)员工在执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过程中对他人打骂、恐吓、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十九)员工擅自将集团公司非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外单位人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员工无驾驶证或在车、证不符的情况下试车或驾驶集团公司车辆的;

      (二十一)员工盗窃集团公司的车辆、设备、配件等国有资产经查实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乘务人员收钱不给票、少给票,售假票、废票,抽芯卖票的;(二十三)驾驶员、监票员向乘客代收、代找、代换钱币经查实的;

(二十四)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车辆起步后未将投币箱上层浮款及时打入箱底,年度内累计达3次的;

      (二十五)营运车辆驾驶员不各行其道、进入导向车道随意变更车道或不按规定变更车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交警指挥除外)、在交叉路口停车上下客、越线停车等,年度累计3次的;

      (二十六)驾驶公交营运车辆不依次进出站,年度累计3次的;

  (二十七)驾乘人员不遵守逢站必报规定,年度内累计达5次的;

  (二十八)开车时吸烟、饮食、聊天、接打手机、用耳机听音乐、带人兜游,年度内累计达3次的;

  (二十九)驾驶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进出场线路、无故不交钱胆、带实胆到集团外修理厂修车的;

  (三十)驾驶员将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一经查实,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年度内累计达3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一)员工擅自动用营运车辆办私事、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外单位人员驾驶的;

  (三十二)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三十三)车未停稳开门、门未关好起行、用门泵催夹乘客、敞门行使、不按规定使用方向灯等,年度内累计达3次的;

  (三十四)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将票款、钱胆箱存放他处或利用各种手段挪用、贪污票款经查实的。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十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按各类岗位工作标准考核细则进行工作稽查,自立标准、乱查滥罚、索贿受贿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附  则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经集团公司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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