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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物协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

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和应用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和《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要求,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决定在本市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予以印发,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

88223777

附件:

1《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

2《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

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要求,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的质量和运行使用正常,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有效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活动,根据《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规定,制订本程序性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和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以下简称:

“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按照《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共同组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包括质量诚信评价的申报、审核、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公布、信息汇集、评价复审。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 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单位(指以系统承包方式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单位,不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零售单位、承包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和运行的服务单位),向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

“秘书处”)申报进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填写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申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的企业标准;

(四)由法定检验机构在二年内出具的核心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六)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七)产品的出厂合格证;

(八)产品部件配套加工单位清单;

(九)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十)本单位质量与技术管理负责人、产品科研开发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及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十一)申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十二)保修年限、售后服务条款的销售合同文本;

(十三)在北京地区的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不包括外单位在本单位兼职人员);

上述证明文件与资料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并在送达申报资料时交验原件。

第四条申报进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

申报单位),除提供第三条全部证明文件与资料外,可选择性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与资料: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资质证书;

(二)近两年产品供应国内建筑工程的业绩及用户使用情况意见反馈;

(三)近两年产品供应北京地区建筑工程清单及证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产品品种、供应量、安装单位、竣工时间、产品质量与安装质量、工程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单。

第五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证明文件与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表或证明文件与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报单位补全。

第六条在形式审核基础上,对属于下列情况的申报单位,告知其质量诚信评价不予受理。

(一)从政府信息或其他渠道确认申报单位两年内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

(二)申报表、证明文件与资料中提供了严重虚假信息;

(三)提供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无效;

(四)核心产品的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第三章审核与评价

第七条申报单位在提交质量诚信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由“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派出2名以上现场审核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结果应由现场审核专家和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现场审核专家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的审核专家不得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或其他应回避的关系。

第九条已经进入国家级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目录的申报单位,可以在提供评价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基础上,经审核专家认可,免予现场审核。

第十条申报单位在现场审核后的一月内,由“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以下简称:

“评价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可分别评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A级供应单位、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AA级供应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会由7-9人组成。

“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的负责人可以作为专家评审会成员,但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专家由专家库随机产生。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二条对质量诚信评价结果,由“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将评价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A级、AA级供应单位的名单公示15个工作日。

如有举报投诉意见,由“秘书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通过公示的申报单位,由“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公布其质量诚信评价等级,并颁发证书,并将单位名录在“北京建设网”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布。

质量诚信评价等级证书和目录中应注明所供应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品种。

第五章质量诚信信息汇集

第十四条通过质量诚信评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秘书处”分别上报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在北京的销售、售后服务情况及证明(见附件2)。

“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应跟踪取得质量诚信评价等级证书的单位在北京的销售、售后服务情况,收集建设工程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用户意见。

“秘书处”依据上述资料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秘书处”于每年的三月、九月汇总供应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的数据后,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信息上报到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评价结果变更、失效与复审

第十六条通过质量诚信评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在发生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申报内容变更时,应在20天内以文字形式向“秘书处”申报。

第十七条 供应单位注销或停产,原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失效。

第十八条 通过质量诚信评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禁止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的原材料、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承担违约责任的,由“秘书处”核实取消上述供应单位的原诚信评定结果;通过质量诚信评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的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管理人才、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的,由“秘书处”派出2名以上专家进行核实。

核实后提交“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召开的专家评审会,重新确定质量诚信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失效、取消或重新确定质量诚信评价等级的,由“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布。

第二十条根据《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程序性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

质量诚信评价细则

1.适用范围

1.1本评价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会同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组织实施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1.2申报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以下简称:

申报单位)是指以系统承包方式(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热水供应系统、控制系统)向北京市建筑工程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供应单位,不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的零售单位、承包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和运行的服务单位。

1.3申报单位除了应达到本评价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要求。

2.经营资格

2.1基本项

2.1.1申报单位依法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核准的营业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生产和销售。

2.1.2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2优选项

2.2.1申报单位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能力,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级以上机电安装资质。

2.2.2申报单位的检验机构有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检验资质。

3.组织机构

3.1基本项

3.1.1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国家认可的中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及8年以上工作经验(提供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不应为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

3.1.2申报单位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科研开发机构、质量检验机构、售后服务机构。

各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工作经验(提供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不应为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

3.1.3申报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供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不在本单位其他部门兼职。

科研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供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不在本单位其他部门兼职。

3.2优选项

3.2.1申报单位实现集团化发展,建立了独立的科研中心和检验中心。

4.管理制度

4.1基本项

4.1.1申报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涵盖产品开发、原材料与外购核心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管理、技术检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内容包括质量责任、管理流程、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要素,以及制度起草、发布、实施、评估、修订的完善流程。

4.1.2各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在相关的部门、岗位得到认真贯彻。

4.2优选项

4.2.1申报单位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并按认证要求复审合格。

5.产品性能

5.1基本项

5.1.1申报单位生产和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性能应满足GB/T20095-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1.2申报单位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企业标准。

5.1.3申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箱、管道热损失率ηL≤0.2;

5.2优选项

5.2.1申报单位通过了康居、金太阳、CQC、十环等认证。

5.2.2系统日有用的热量:

直接系统大于等于8.5MJ/m2 ; 间接系统大于等于7.7MJ/m2 。

(依据标准GB/T50604-2010附录E部分)

5.2.3申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适应热力、燃气、电热等多种辅助热源类型。

5.2.4申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核心产品,应用了本单位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6.生产质量

6.1基本项

6.1.1申报单位投入生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有设计大纲、按审批程序发布实施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原材料及各工序的质量内控标准,能够保证生产的核心产品达到产品的相应标准。

6.1.2申报单位对原材料供应商和委托加工核心产品承接商有择优发包机制,对委托加工核心产品有前移到生产现场的质量监督机制,对原材料和加工核心产品交货进厂有验收检验机制,对生产工艺、半成品、成品有检验和问题立即解决的响应机制,对采购、进货加工、检验等过程建立了可追溯质量责任的信息档案与责任追究制度。

6.1.3申报单位的自有生产线设备和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核心产品的生产线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产线计量设施配备率、计量设施检定率、计量设施检定合格率达到100%。

6.1.4申报单位按国家标准规定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结果合格。

6.1.5两年内国内同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内市场上工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6.3优选项

6.3.1申报单位具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集热器生产线。

6.3.2申报单位的自有生产线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6.3.3申报单位在国内同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成绩领先。

7.产品检验

7.1基本项

7.1.1申报单位配备了原材料和委托加工核心产品进场检验项目、工艺和半成品检验项目、成品出厂检验项目所需要的全部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全部经计量检定合格。

7.1.2申报单位各项检验项目的抽样方法、样本制备、试验方法、结果判定,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标准。

7.1.3申报单位产品企业标准、原材料与委托加工核心产品进场验收标准、生产工艺标准及内控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按抽样批次、项目进行检验,不发生漏检、少检现象。

7.1.4申报单位各项检验项目的抽样、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由操作人、复核人、审批人本人分别签字的纸媒体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同时存档。

7.2优选项

7.2.1申报单位配备的关键检验设备,精度及信息化程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8.产品销售

8.1基本项

8.1.1申报单位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包括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控制系统。

8.1.2申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在销售合同中承诺并做到保修期2年以上,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8.1.3申报单位在日常和产品销售时的产品宣传中,全面和准确介绍产品的性能指标、适用条件、安装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正常寿命、保修条款。

无夸大不实内容,无造成用户误购或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遗漏或隐瞒。

8.1.4申报单位的产品销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票据、结算的各项规定。

8.1.5申报单位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核心产品在交货时,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

8.2优选项

8.2.1申报单位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销售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提供系统设计方案,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在投入运行后的太阳能利用率及系统的综合节能效果。

8.2.2申报单位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销售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依法承包所销售的产品安装工程。

保证安装工程的质量符合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9.售后服务

9.1基本项

9.1.1申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售出后,根据用户的需要和合同规定,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安装单位进行所售出产品的安装、调试、检测和竣工验收。

9.1.2申报单位在所售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后一年的保质期内对因非人为因素损坏的核心产品和设备进行免费更换。

保质期过后对损坏的核心产品、设备提供更换服务。

9.1.3申报单位在收到所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报修信息后,24小时内技术人员应上门提供技术鉴定和修理服务。

9.2优选项

9.2.1申报单位根据用户的需要,承包所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9.2.2申报单位根据用户的意愿与合同规定,在所销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信息采集终端,将系统使用运行中的控制数据远传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依据远传数据向用户提供故障诊断、故障预警、运行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等项服务。

10.等级评定

10.1申报单位符合本评价细则全部基本项要求并符合4项以上优选项要求的(其中非北京地区供应单位应满足6.3.1优选项的要求),评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A级供应单位。

10.2申报单位符合本评价细则全部基本项要求和6.3.1优选项要求,其他优选项要求达到7项以上的,评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诚信AA级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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