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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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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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文章导读: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
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
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
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
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
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
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
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
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
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
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
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5.强制要求标记营养成分:
原则上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加工食品及添加剂上强制要求标记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营养成分,推荐标记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等2种营养成分。
钠要求以食盐当量标记。
三.新标识制度的框架
在新食品标识基准中为了清晰讲解相关规定,把食品分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添加剂”;食品提供者再区分为“向一般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食品从业者”,“提供业务用食品的食品从业者”和“食品从业者之外销售者(如义卖会等)”。
根据上述食品及食品提供者的的区分,分成3X3,9大类,每个种类的要求标记的内容有所不同。
具体区分如下:
1)加工食品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添加剂⑤营养成分及热量⑥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⑦过敏原⑧GMO相关内容。
其他还要求标记⑨含有L-苯丙氨酸的内容⑩功能食品⑾婴幼儿食品⑿食品标示基准附表19所规定内容(如乳及乳制品,肉制品等12项)等。
2)生鲜食品要求标记①特定保健食品相关内容②功能食品相关内容③GMO相关内容④婴幼儿食品⑤食品标示基准附表24所规定内容等。
添加剂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⑤使用方法⑥成分及重量百分比⑦其他等。
本文章通过研究对比,翻译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分类方法、制造和加工的区别和“制造地固有号”相关内容。
在日本的食品标识制度中,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要求标记的内容不同;加工食品和制造食品定义不同,标识要求也不同;此外,一种食品由两个以上工厂制造时允许使用“制造地固有号”。
一. 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
原日本《食品卫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
比如干燥芒果《食品卫生法》中归类为生鲜食品,而《JAS法》中归类为加工食品。
新《食品标识基准》规定经过干燥或少量撒盐或调味的归类为加工食品,以此统一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的定义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包括单纯水洗、切断、冷冻的食品。
也包括调整和进行挑选的农产品,这里所指调整包括收获大豆环节之一的大豆的干燥,所以干燥大豆也归类为生鲜食品。
混合和拼装的,同种生鲜食品混合物归类为生鲜食品,不同种的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比如单品细切大头菜归类为生鲜食品,沙拉用大头菜和胡萝卜的细切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由此可见,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不十分清晰,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较大差异,所以判断其分类时需要参照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录、附表2的生鲜食品目录。
在这两个目录中没列举的个别例子需要单独判断。
表1摘录部分判断实例。
表1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判断实例
实例
加工食品
生鲜食品
备注
农产品
切断单品蔬菜(切断蔬菜)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蔬菜是指收获后经过调整、挑选、水洗的,包括经过单纯切断或冷冻的。
多品种蔬菜经切断混合的(如沙拉用混合蔬菜,炒菜用混合蔬菜)
●
混合多种蔬菜,相当于经过加工变成了另一个产品,所以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使用臭氧水、次氯酸苏打水杀菌清洗的
●
臭氧水,次氯酸苏打水的杀菌清洗虽属于一个工序,但未达到加工的水平,所以归类为生鲜食品。
烫煮后冷冻的蔬菜
●
经过了烫煮处理,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畜产品
混合搅碎肉
●
多种家禽、家畜肉混合品,经过加工转化为另一种产品,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断后不进行调味,包装到容器上的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食用肉是指单纯切断或切成薄片的。
包括单纯冷藏或冷冻的,单品种的搅碎肉也归类于生鲜食品中。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断经调味后包装到容器上的
●
单纯切断或切薄片的归类为生鲜食品,但经过调味本质上转化成另一种产品的,归类为加工食品。
多种类食用肉和蔬菜切断后不进行调味,包装到一个容器上的
●
多种类食用肉和蔬菜的组合,本质上已经转化为另一种食品,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添加香料的食用肉
●
调味处理的归类为加工食品。
炙烤肉
●
炙烤表面的成为加工品。
水产品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第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水产品包括,全水产品,去鳃去内脏的,去鱼头、去鳃和内脏的,从脊椎处切成两片的,切成鱼肉块的、切成薄片的、去皮的、冷冻或解冻的,活的。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上添附紫苏叶或辣根等附加物的
●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上添附紫苏叶或辣根等附加物的可当做单个生鲜食品,只需标注主商品金枪鱼名称及产地,其他附加物不需要标记。
多种类生鱼片拼装品
●
归类为加工品
二. 制造和加工的区分
食品加工行为根据其加工程度,分为“制造”和“加工”。
制造食品需要标识制造商和制造地;加工食品需要标识加工商和加工地。
制造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所使用原材料本质上不同的,类似于我国所说的深加工;加工是指保留所使用原材料的本质条件下,附加新属性的行为,类似于我国所说的初级加工。
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能明确判断的实例,需要个别情况单独去判断。
新《标识基准》中把分装归类到加工中,以往《食品卫生法》把分装归类到制造,所以这是一大变化。
表2列举属于加工的具体实例,加工行为以外的属于制造行为。
表2属于加工行为的具体实例
加工
调整形态
切断
对加工食品进行单纯的切断加工,如把火腿切成薄片
整形
调整加工食品的大小,如调整培根的形状和大小
挑选
挑选加工食品,如把小丁鱼干按照大小进行挑选
砸碎
砸成粗块,如从玉米分离胚乳等。
不包括生鲜食品或加工食品做成粉末的行为
混合
不同种类的生鲜食品或加工食品的混合,如细切大头菜和细切胡萝卜的混合等
更换容器包装
拼装
拼装复数不同种类生鲜食品如金枪鱼和鲑鱼生鱼片的拼装品
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拼装,如金枪鱼生鱼片和蒸煮章鱼拼装品等
分装
加工食品的分装如进散装烤鳗鱼,分装销售等。
加盐
已经含有盐分的加工食品上加盐,如腌制甜味鲑鱼加盐做成咸味鲑鱼。
去骨
如只去腌制鲐鱼的骨头,保持原状
炙烤表面
炙烤生鲜食品表面的行为,如炙烤牛肉等
冷冻
冷冻加工食品的行为,不包括冻豆腐、寒天等属于冷冻食品制造行为的。
解冻
通过自然解冻,把冷冻食品恢复到冷藏和常温状态,如冷冻章鱼的解冻
防止粘结
为了防止固化使用植物油涂层。
如葡萄干表面进行植物油涂层。
三. 关于制造地固有号
以往由子公司生产食品上标记总公司名称及地址时;委托加工食品上标记销售商名称和地址时,子公司和委托加工工厂因标签上的可标识面积有限,允许用“制造地固有号”来代替标记。
该“制造地固有号”需要提前到消费者厅备案。
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了当一种产品由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可以使用“制造地固有号”。
新《标识基准》中还规定,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要求标注“制造商联络方式”、“制造商的网址”、“所有制造商地址”中的任意一个。
关于“制造地固有号”的详细标记方法,消费者厅今年内将出台相关问答。
因此“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推迟到2016年4月开始实施,过渡期为4年,与加工食品相关其他规定同样,2020年4月1日起全部要适用新基准。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过敏原标识相关内容。
《食品标识基准》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共为27种,其中7种规定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强制标识;其他20种为推荐标识。
一、关于27种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虾、蟹、小麦、荞麦、蛋、乳、花生等7种食材,确定诱发食物过敏、而且相关食物过敏例数多、症状和后果较严重。
新标识法中规定上述7种食材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含有特定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和特定原材来源的添加剂上强制标识过敏原。
即使其含量微少、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特定原材料所带入蛋白质总量达到数微克级别的,都要求标识过敏原。
具体产品为预包装、供销售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
鲍鱼、鱿鱼、鲑鱼籽、橙子、腰果、猕猴桃、牛肉、胡桃、芝麻、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等20种食材,其过敏原性已广泛被认知、过敏症状也比较严重。
但重症度不及特定原材料,所以要求含有这20种食材的加工食品中尽可能标识过敏原。
对上述20种食材虽不要求强制标识,但不标识过敏原时消费者无法判断“确实没有使用”还是“使用而未标识”。
所以按照社会普通常识应该使用这些原材料,而实际上确实未使用的可以标注未使用。
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过敏原相关情报。
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1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种原材料范围;附表2中登载了27种原材料来源添加剂标识具体实例。
二、过敏原标识方法
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什么原材料中含有过敏原,新标识法要求过敏原以单独标识为原则,特殊情况允许统一标识。
单独标识是指加工食品原料中含有上述27种食材时,每个原材料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的方法,如酱油(含有大豆、小麦)、乳(含有乳成分)等。
同样,加工食品中使用了27种食材来源的添加剂时,添加剂名称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如卵磷脂(蛋来源)、酪蛋白(乳来源)等。
图1为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图1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统一标识是指原材料项下或添加剂项下用括号综一标识所有过敏原的方法。
如原材料名最下端用括号标注“部分含有大豆、乳成分、小麦”。
图2为统一标识过敏原的实例。
图2统一标识过敏原实例
以往食品相关从业者可以自行判断决定采用单独标识法或统一标识法。
但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以单独标识为原则,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统一标识方法。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统一标识可减少文字数,节省标识版面的;特定原材料来源添加剂为加工助剂,最终产品中不标识该添加剂的;多品种产品使用一个容器包装,含有和不含有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有可能互相接触造成污染的。
单独标识过敏原时,可以省略过敏原的重复标记。
如一个加工食品中使用两种以上原材料,同一个过敏原重复出现可以省略任意一个原材料的过敏原标记;再如一个食品中使用特定原材料和该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而过敏原重复出现时,可以省略特定原材料或添加剂过敏原标注中的任意一个。
图3中省略了图1中重复的过敏原
图3省略重复出现的过敏原。
单独标识还可以采用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方法。
代替标记是指标记方式和使用语言有所差别,但能理解与特定原材料同一物质的标记法,如鸡蛋、鸭蛋来代替(含有蛋)的标记。
扩大标记是标识中含有特定原材料名或代替标记,可以理解使用了该特定原材料的标识方法。
如标注“上海蟹”,可以理解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蟹。
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3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中要求标识原材料的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特例。
三、过敏原标识的豁免或不可豁免特例
可豁免特定过敏原标识的特例:
1.食品中使用了特定原材料,但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如精制乳清等。
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中记载了食品中过敏原的检测方法。
2.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
添加剂抗原性的检测可根据《食品添加剂指定及使用基准相关指南》(1996年3月22日卫化第29号厚生省生活卫生局长通知)相关规定进行。
3.特定原材料来源香精,目前还没有引起过敏相关报告,可豁免标记。
4.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生产的酒精,目前还不能确定其抗原性是由特定原材料所引起还是酒精本身所引起,所以可豁免标识。
5.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特定原材料所带入蛋白质总量为数微克级别以下的,可豁免标记。
不可豁免过敏原标示的特例:
1.作为酱油原料使用的小麦,虽有观点认为在酱油加工过程中麦麸子被分解其抗原性较低,但现阶段没有明确的科学结论,所以必须标识过敏原。
2.加工助剂和加工带入物,可以豁免添加剂的标识,但27种原材料来源时要求标识过敏原。
3.复合原材料B,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A,销售给工厂生产C加工产品时,B原材料中要求标示过敏原A。
4.有可能混入和带入情况,应标识。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方法、营养成分标识方法以及营养强化声称规则等内容。
一、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
讲述营养成分标识之前,先梳理一下日本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
首先食品分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再分为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和功能标识食品。
营养功能保健食品主要是指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类型的,特定保健食品是指含有低聚糖、多酚类等特定生理活性成分的食品。
功能标识食品也声称食品中的特定活性成分的功效,比如桔子中的隐黄素对骨骼健康有益等。
与特定保健食品的区别是审批的门槛低,由企业举证消费者厅按照相应规则审核就可。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以及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功能标识食品的功能声称对象,可声称功效,审批方法等详细内容参考表1《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中的详细内容。
表1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
食品
分类
保健食品
普通食品
营养功能食品
特定保健食品
功能标识食品
标识方式
产品显眼部位标识营养功能食品字样和功能,同时用括号标记营养成分,
如:
营养功能食品(钙)
包装主标识版面中标识“功能标识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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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标识内容
1.营养成分含量
2.营养成分功效
1. 营养成分含量;
2. 特定保健用途
3. 降低疾病风险
1. 营养成分含量
2. 所含功能成分和其功效
只能标识营养成分含量
标识对象食品
加工食品,包括片剂、胶囊型食品。
2015.4.1日后生鲜食品也可以标识。
1. 加工食品
2. 生鲜、农水产品
1. 加工食品
2. 生鲜、农水产品
---
审批方式
规格基准型:
其含量符合消费者厅规定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范围内的,不需要单独审批。
个别审查型:
由消费者厅进行个别审批,标识审批内容。
科学根据有限的可以审批为“具有条件限制的特定保健食品”
规格基准型+各别评价型:
按照消费者厅制定的指南,产品的临床试验结果或成分的系统性综述符合基准的可标识功能。
企业向消费者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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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对象成分
矿物质5种、维生素12种。
2015.4.1日起追加钾、维生素K、n-3脂肪酸,共20种成分。
低聚糖、木聚糖、膳食纤维、肽类、乳酸菌、双歧杆菌、多酚类等。
可定量、定性而且作用机理明确的成分都可以标识。
但不包括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酒精饮料;也排除可造成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等的过量摄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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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只能对骨骼、牙齿、皮肤、人体组织等特定部位标识其效能;只能标识营养成分的规定功能。
目前来自个人主管感觉的,如抗疲劳、使身体强壮等内容不允许标识。
可以标识对眼睛、大脑等部位的功效、也可以标识抗疲劳、抗不安、提高睡眠质量等特定保健食品不允许标识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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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标识例
钙是对骨骼和牙齿形成必须的营养成分。
缓和糖的吸收,适合血糖高的人群。
维持健康;增进健康;协调人体行动等
不允许标识功能功效
二、营养成分的标识
以往日本根据《健康增进法》相关规定,由企业自愿标识营养成分。
新食品标识法要求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上标识营养成分。
要求强制标识的营养成分为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成分,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
推荐标识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2种成分。
其他糖类、糖质、胆固醇、维生素、矿物质类由企业自愿标识。
日本18岁以上成年人的每日食盐推荐摄取量,男性为8.0克以下、女性为7.0克以下。
为了推广饮食低盐政策,日本新食品标识基准要求,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
但这个制度不十分科学,比如食盐以外的钠盐也需要食盐相当量来标识;含有钠而不使用食盐的食品中标识食盐相当量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未使用食盐的食品中允许分开标记钠含量和食盐相当量。
下图1中,①为使用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②为不添加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确实未添加钠盐时允许标识钠含量为零,相应食盐相当量为零。
图1添加食盐和未添加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示实例
图2营养成分标识模板(包括非强制标识营养成分)
图2为把强制标识营养成分、推荐标识营养成分和自愿标识营养成分同时标识出来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体现了各成分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标识顺序和格式不能变动。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值可由企业或委托分析机关进行测定采用测定值;也可以根据公定食品原料数据库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折算;也可以参考公定数据库的同品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营养成分值进行折算。
只要有合理的依据,任意方法都可以采用,也可以并用这些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9(p409-504)中列举了各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和各营养成分标识值和测定值的允许误差。
可豁免营养成分标识的情况
⑴容器包装可标识版面30cm2以下的;
⑵酒类可豁免营养成分标识;
⑶作为营养成分供应源,其贡献度较少的;
⑷极其短时间内(3天以内)其配料表或配料比率发生变化的,如便利店销售的观花便当、店长推荐便当等;
⑸现场制作销售的;
⑹获得审批的小规模企业。
三、营养强调声称和无添加声称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在营养成分强调声称上引进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绝对差和相对差的思路。
表2,营养成分强调声称基准值
表2中列举了声称“富含”、“含有”、“强化”的营养成分含量基准值。
蛋白质和膳食纤维的强化声称,其含量高于强化基准值以上的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所以适用新法之后声称“与我公司以往产品相比蛋白质含量提高了20%”是不合法的。
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类及钠的低减声称,要满足《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p523-526)所规定的低减声称基准值之外,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
但降低25%的钠,对食品的保存有影响的除外。
糖、钠等成分可以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如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含糖量小于0.5克或钠含量小于5毫克,可以声称未添加。
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的成分含量基准值,可参考《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