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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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二、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
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及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后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建立后缴费年限:
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时间
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退休金待遇一项重要指标,
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单位其视同缴费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参
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复转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由转制单位调出员工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部分单位其改制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
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
(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
长期离职人员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职工离开单位后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期间
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辞职、被辞退、开除人员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
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
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实际参保后缴费年限可以保留,及以后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二、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相对实际缴费年限而言,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作时间,这个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及实际缴费年限一起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当然,并不是过去离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此前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要想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其一,该职工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其二,必须是原国有或是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其三,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
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文件相关规定,
目前已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之前工
作时间里,1998年5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时间为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年限;
2、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按国家规定暂未实行养老保
险制度连续工作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聘用制干部,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来认定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4、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待分配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间断工
作时间则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文革”期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6、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作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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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
冀人社发〔2016〕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冀机关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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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及义务相对应、公平及效率相结合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及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新人”办法相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及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20%,依此类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100%。
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一)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及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二)老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其中,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基本工资标准;
B: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退休补贴标准;
C:
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标准;
退休时职务(技术职称)发生变化,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职务、技术职称等)对应2014年9月标准确定。
M: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老办法计发比例;
:
由国家统一公布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率。
其中:
n∈[2015,N],且
N: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八、对10年过渡期内退休“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规定补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
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及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率(G)不进行调整。
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冲减。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
未补缴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1]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复函
发布部门:
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
1962-12-30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陕西省民政厅:
(62)民人字第398号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工龄和工资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这项规定所指是免予刑事处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说明他们情节较轻,所以只是在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在这以前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个规定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他们受处分以前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精神是一致。
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人、职员退职、退休时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我们已转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复函
发布部门: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
1998-12-11
关键字:
【阅读全文】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
职工辞职和辞退前工龄及重新就业后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完)
如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和劳办法1995104号文件不同表述
匿名 | 浏览57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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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劳办发104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请示>复函.及劳办发1994年376号文表述一致.376号文是讲被除名职工除名前工龄及重新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104号文第3条是指改制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并没有说除名前工龄归零不合并计算.
劳办发104号文是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复函,是具象政府行政行为,其具有单一性和局限性,用此文件冒充替代抽象行政行为,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规范性文件,硬套在改制前后所有纷繁复杂被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上,犯了逻辑错误.该明显缺乏严谨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导致法制政府公平正义原则丧失,侵蚀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基础,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扼杀了人们对权力尊重,消弱了人们对国家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