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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7〕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市安委办2007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上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上海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落实年和攻坚年。
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安全发展”的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倡导安全文化、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构筑城市安全的预防控制体系,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总体受控状态。
2007年的具体任务: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源头控制,提高城市本质安全度;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法规、制度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实现党在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上的新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经济发展必须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将安全发展纳入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战略中,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中。
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和政策举措,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公正,把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落到实处,为本市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
(一)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纪检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继续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签约,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下达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探索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奖惩机制。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确保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
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实施行业内部责任制层层签约工作,深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告知、安全承诺与践诺活动。
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督查,指导并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行业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要健全各项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企业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机制。
(二)加强履职考核和综合协调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市安委会联络员工作办法》,围绕市安委会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本市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完善对各委员单位、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业绩的考评制度。
要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强综合协调,采取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办法,努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体制。
三、加强联合执法和源头控制,提高城市本质安全度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控制
市安监会同规划等部门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布局规划和调整,启动中环线以内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17家生产、储存企业的关、停、转、迁工作。
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跨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控机制,落实《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完成出入本市区域10个专用道口及道口检查站的设置,实现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推动安装行车记录仪。
积极推进华东六省一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建设。
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苏浙沪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联控办法。
市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零星危险化学品配送覆盖面。
市安监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分级监控机制。
实行企业实时监控和市、区(县)、行业分级监管。
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防范与督查制度,提升重大危险源可控度。
(二)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以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工作平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综合督查、综合监管、综合协调、综合治理。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要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市、区(县)、行业(系统)三个层次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治理机制。
(三)开展危险道路专项治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危险道路治理办法,落实危险道路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治理经费和效果评估等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配合与支持,做好危险道路专项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危险道路专项治理督办机制,力争实现“危险路段交通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50%以上;事故多发的‘黑点’基本消除责任交通死亡事故;全市危险路段、事故‘黑点’年内消除率达90%以上”的目标。
(四)推进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
市建设、市政、水务、安监等部门要贯彻落实《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深入开展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
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强化硫化氢中毒事故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者管理服务单位加强作业过程监控。
进一步整合资源,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强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频发势头,建立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长效机制。
(五)开展燃气管道违章占压专项整治
市市政、公安、质量技监、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各自实际,加强领导,制订方案,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市燃气集团等单位要摸清情况,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巩固地下空间、出租厂房(场所)和非法经营液化气专项整治成果
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地下空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要继续研究覆盖全市所有地下空间的监管办法,确保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各有关部门要在已开展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非法经营液化气等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依照职责分工,扎扎实实抓落实,确保整治不留遗患,继续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七)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市安监、卫生、公安、爱卫会等部门要共同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要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的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要在学习贯彻国际安全社区标准和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市级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全面启动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为城市安全发展夯实基础。
(八)落实科技兴安行动计划,提升安全科技水平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以“科技兴安”引领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科技兴安”提升城市安全可控度。
市安监部门要以实施《上海市科技兴安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开展《上海生产事故演变趋势分析和对策研究》等安全生产理论课题研究,启动“重大生产事故救援处置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程,加快推进HAN阻隔防爆材料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应用。
开发建设本市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管理数据库等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市消防部门要大力实施“科技强消”战略。
抓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等信息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强化消防装备器材应用知识培训,努力实现消防监督科技化。
市质量技监部门要利用电子标签的自动识别功能,对危险化学品气瓶检验、充装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市气象部门要开展对易引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等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工作的研究。
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推动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手段,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一)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市消防部门要继续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和整治,分类进行检查整治,逐步消除火灾隐患存量;深入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确定一批年度市级、区县级政府挂牌督办单位,通过定人、定时、定措施等工作制度,切实消除可能引发重特大火灾的隐患;结合“96119”消防咨询热线的开通运行,加大对消防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管。
(二)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仓储地、黄浦江、苏州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生产企业、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和处置场所。
要突出对市、区级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核查,加强对放射性物品应用单位的安全监管。
市安监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准入关,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检查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市建设部门要按照“现场抓标准,企业抓许可,监督抓机制,人员抓培训”的思路,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化地下工程、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监管,强化外来施工队伍安全基础知识教育,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行为,健全安全质量信用体系,完善监督方式和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全覆盖。
要针对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等事故多发的情况,采取重点防范措施,确保“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要会同市规划、房地、安监等部门加大“六无项目”整治力度,年内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继续推进和完善施工企业保险制度。
(四)加强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监管
市旅游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游览景点充实安全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
市质量技监、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缆车、索道等各类游览游乐设施设备的监督检验。
市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医院的安全工作。
举办大型文体、商贸等人员聚集型活动的单位,要按照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严格安全保障措施。
各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等人员聚集场所,要切实加强安全措施,落实应急预案。
(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市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气瓶电子标签工作。
要把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后果、较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源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监控措施,编制重点监控设备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责任体系,切实做好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巩固“土电梯”、“土吊车”、“土锅炉”专项整治的成果。
(六)强化交通安全监管
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单位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进公交、出租汽车、省际客运和货物运输单位安全资信等级评定工作,促进车辆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要通过推动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手段,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铁路运输部门要以确保第六次全路大提速顺利实施和列车运行安全为重点,加大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加强对关键地段、重点时段、薄弱环节和夜间作业的检查监督,开展行车设备隐患、危险品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整治,使铁路安全基础进一步强化,安全可控度进一步提高。
民航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新航空公司、新飞行人员、新增加机型和老龄机型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场净空管理,严格机场许可证换证审查,继续做好货物隐载专项整治,开展“违规运输危险品”专项整治,加强军民航协调,严格飞行总量控制管理,推行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航空安全。
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要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低标准船舶和低标准航运公司投入营运。
加强引航、通航环境、水上水下施工、乡镇渡口尤其是客运安全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
(七)加强职业卫生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要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摸底调查。
市卫生、安监等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以农民工集中的危险作业场所为重点,在高温季节开展职业卫生联合检查。
市农业部门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和渔业生产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继续推进区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各区县、部门、行业、重点企业的预案体系。
要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对区县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以检验预案效果。
要推进区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和必要处置装备的配置,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
市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充实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区县组建区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市级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安全生产专家为技术支撑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制度,拓展专家组专业范围,充实专家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组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一)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要以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和建筑、交通、机械、冶金、船舶、化工行业为重点领域,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对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集中培训的方式,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对50万外来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任务。
(二)积极拓展安全宣传阵地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影视广播、网络、社区科普等资源,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弘扬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以及预防性启示教育为重点,扩大安全生产社会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引领作用,通过“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引导青年从业人员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要注重宣传实效,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精心组织“5.25交通安全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让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三)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督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存在普遍性、趋势性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配备为主要监督内容,把安全生产和员工保护措施纳入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之中,切实保障和维护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合法权益,努力构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新格局和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
(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文化,积极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德,更要诚实守信,坚持以人为本,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法规制度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市安监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十一五”安全生产立法规划,研究制定《上海市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办法》、《上海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改调研工作;市港口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上海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市消防部门要积极调研,修订和完善《上海市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中介组织服务管理办法》。
各区县和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契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继续推进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的组建,努力夯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监管体系;积极推行社区安全网格化管理,努力实行安全监管全覆盖。
要加强监管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的作风。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查”的要求,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大发证后的日常监管。
依法加大安全生产事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力度,重点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人员持证上岗、隐患整治等情况的专项执法。
要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故处理的警示作用。
2007年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总体受控状态而努力奋斗。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沪安监技装(2003)4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本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和市场秩序,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2]2号)精神,对本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是指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委托人就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安全管理等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宣传、标准、咨询、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科研和管理、安全评价、体系认证与咨询、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为三百人以下的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协助事故隐患治理;接受委托,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务活动。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向委托人提供安全生产咨询等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服务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或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应用知识。
并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资格等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立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门从事相应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办公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以及所需的资金、设备与技术能力;
3.至少配备5名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不同时受聘于另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咨询、技术管理人员;
4.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完善的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的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批发文件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