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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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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细则(总26页)

1.各部门、项目每季进行资产情况自查一次并编制相应报告上交综合运营部,综合运营部每半年抽查资产的完好情况。

2.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申请处置部门需向公司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置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面结存数;

3.各部门、项目每月28日前报《下月物品采购计划明细表》、《下月拟处置资产计划明细表》,由负责人签字后,提报综合运营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采购。

三、资产的取得

(一)经营性资产

可对外出租、经营的场地均由滨投集团及其他公司等委托管理,其余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所需冰柜、自动售货机、收银机等。

1.设备的购置:

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一式两份),报综合运营部及相关领导审核,进行统一采购。

2.设备的验收:

采购的资产由综合运营部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设备的质量,同时对资产进行编号。

3.设备的登记:

综合运营部根据采购申请表、送货单、发票登记台账,并做好“资产标签”,黏贴于资产显眼处。

(二)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

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包括电脑、空调、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书橱、沙发等用于办公的设备。

1.设备的购置:

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一式两份),报综合运营部及相关领导审核,进行统一采购。

2.设备的验收:

采购的资产由综合运营部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设备的质量,同时对资产进行编号。

3.设备的登记:

综合运营部根据采购申请表、送货单、发票登记台账,并做好“资产标签”,黏贴于资产显眼处。

(二)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是指汽车、船只、游艇等设备。

本办法运输设备仅限于汽车及场内用车。

1.公司领导根据公司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购买运输设备。

2.由滨投综合部报机关事务局车审科审批,同时抄送国资办。

3.审批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并做好上牌工作。

4.运输设备上牌完成后,由综合运营部登记、造册、进行编号。

四、日常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

1.定期巡视:

①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在用、租赁和闲置等状态的资产必须组织定期巡视,记录巡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等信息,保证房屋、水、电、设备等方面情况处于安全正常状态。

外借资产由借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不纳入定期巡视范围。

原则上松陵镇范围内的在用、租赁和闲置资产每半年巡视一次;松陵镇范围外的在用、租赁和闲置资产每年巡视一次。

②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综合运营部及公司负责人进行汇报,重大问题应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制订有效处理办法,确保资产正常安全。

2.费用收取:

①租金、水电费收取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租金按半年或年度收取。

承租户水电使用原则上独立开户,暂不具备单独开户条件的水电费按季度收取。

②承租方租金拖欠一个月以上的,综合运营部应发出《租金催缴单》或律师函进行催缴。

③综合运营部负责收取租金(或督促中介机构收取)并做好记录,财务部门及时反馈租金到帐情况,两部门共同做好租金收取工作。

3.资产维修

①资产维修工作按照及时、有效、节约原则进行。

②资产维修前应填写《资产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资产名称、维修原因及估算费用。

③一般维修项目估算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拟定2家以上维修公司报滨投计划投资部进行比价,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估算费用10000元以上维修项目,则由滨投计划投资部邀请3家以上维修单位竞价或直接谈判(只有1家报名)的形式确定中标人;估算费用10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公开发包,因特殊情况,由公开发包改为邀请发包的项目,经太湖新城小型工程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滨投计划投资部邀请3家以上维修单位进行发包。

④维修结束后,由相关责任部门在《资产维修审批单》上填写承办结果,一份交财务管理部作为费用入账依据,另一份由综合运营部自行存档。

⑤10万元以内的资产维修费用由滨投综合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10万元以上的资产维修费用原则上报第三方审计部门审定。

(二)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

1.电子设备的日常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

综合运营部平时对电子设备进行抽查,了解其使用现状和变动情况等,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台帐。

2.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资产一律退还,综合运营部负责检查退还资产的配置、配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了解退还资产的使用状况,如有遗失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

综合运营部清点后更新登记台账。

(三)运输设备

1.日常管理由综合运营部负责。

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加油及养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2.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后应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综合运营部每月进行抽查。

3.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或作私用,经单位特许或返还时超过晚上9时者例外。

五、资产处置流程

(一)转让

1.综合运营部填写《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财务总监逐级审批。

2.根据《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意见,滨投综合部填制《吴江市国有(集体)资产公开转让审批表》报区国资办审批后实施。

3.公开转让应先评估后拍卖,如因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操作的转让事宜,则由滨投综合部按有关批示精神,办理相关手续后落实资产转让事宜。

(二)租赁

1.综合运营部填写《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财务总监逐级审批。

2.首次公开租赁资产的起拍价原则上应委托中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3.重新公开租赁的资产原则上以上年度的租赁价格(经过公开拍租)或委托中介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

4.出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综合运营部按有关批示精神,办理相关手续后落实资产租赁事宜。

5.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3-5年,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租期,需报区国资办批准。

(三)借用

1.综合运营部填写《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财务总监逐级审批。

2.资产借用一般经区国资办监证。

3.借用期满,如借用单位(个人)仍需继续借用,则综合运营部经审批后,在区国资办的监证下重新签订借用协议。

(四)资产报废核销

1.资产报废核销的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2.综合运营部填写《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财务总监逐级审批。

3.综合运营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产台账,并在《公司资产处置审批单》上填写处置结果,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处置材料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六、资产登记及盘点

1.综合运营部填制作固定资产标签,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黏贴于资产显眼处,并对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员进行登记。

2.综合运营部应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并于年度结束后会同财务部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3.盘盈资产的,应查明原因,并建立相应台账,同时将盘盈资产清单提交财务部门;对于未办理权证的资产,由财务部门暂按1元入账;完成权证办理的,按资产重置价进行入账。

4.盘亏资产的,综合运营部须对盘亏、毁损的资产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将清查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确认为盘亏的会同财务部滨投集团综合部处理。

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一)资产损失认定

1.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4.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5.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小(0~1万元)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大(1~10万元)或者在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10~30万元)或者在公司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30万元以上)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公司不得将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类别。

7.由于不可抗力、系统性风险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公司资产损失,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1.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者相关工作程序,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造成资产损失等情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在采购商品或者购买服务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恶意订立损害公司利益合同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者恶意进行有损公司利益采购的;

(3)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造成资源浪费或者发生舞弊的;

(4)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能造成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项的;

(6)虚报、瞒报商品(服务)采购价格的;

(7)采购标的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或者串通违规采购的;

(8)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恶意订立损害公司利益合同的;

(2)擅自压低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3)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商品或者服务的;

(4)应收款项未及时催收、定期核对,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4.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规调动、使用资金的;

(2)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拆借资金或者为他人融资的;

(4)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5)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捐赠、赞助的;

(7)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8)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9)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0)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5.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经济利益的;

(2)在核销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资产核销处理的;

(3)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6.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资产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资产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公司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公司因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公司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公司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4.公司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减50%~80%绩效年薪和(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的处罚,并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公司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减80%~100%绩效年薪和(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的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减30%~50%绩效年薪和(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的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减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的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减50%~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的处罚,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措施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2)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挽救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4)瞒报、谎报、漏报公司资产损失的;

(5)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6)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1)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2)主动报告资产损失情况,或者足额赔偿资产损失的;

(3)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5.在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工作中有意将损失进行分解或混淆类别的,应将损失认定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追加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6.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退休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禁入限制。

给予经济处罚的责任人,若离职后薪酬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酬;对继续在公司任职的责任人,应当在其以后年度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对调离公司的责任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7.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资产损失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除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负责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责任人逃避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调查取证,核实资产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

(2)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

(3)提出处理建议,听取相关人员陈述;

(4)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6)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7)按照规定上报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10.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恪守工作职责,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处理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向有关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复查过程不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

 

附件1:

资产转移告知书

尊敬的:

根据授权文件,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已于年月日将您承租(借用)的授权给我公司经营管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

在此,我公司郑重声明,自移交之日起该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我公司,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来人或来电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2:

资产购置(置换)审批单

编制部门:

编号:

拟购置(置换)资产

资产地址

拟购置(置换)资产基本情况

 

拟购置(置换)资产可行性分析

 

经办人

部门意见

纪检部门意见

 

填报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备注:

 

附件3:

资产处置审批单

申请部门:

编号:

资产名称:

 

授权文件号:

 

资产编号:

卡片号:

账面价值:

地址:

资产类型:

□房地产□土地□股票、股权、债券□其他:

计划处理

时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二、处置方式

处置

建议

□转让□租赁□借用□其他

经办人

部门审核意见

纪检部门意见

 

填报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处置

结果

□结案□修改□其他

 

1.授权金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分管领导审核即可执行。

2.处置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的应同时在处置建议中注明。

附件4:

租金催缴单

尊敬的先生:

按照合同约定,您已逾期缴纳(□租金□水费□电费)30天以上,其中□租金:

元,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水费:

元,时间为至;□电费:

元,时间为至;合计金额:

元,请您于收到本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拖欠款项缴至我公司,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

公司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5:

资产维修审批单

编号:

申请日期:

维修资产名称

维修资产位置

资产使用状况

 

维修原因

及内容

 

估算费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承办结果: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档,另一份交财务作为费用入账依据。

附件6:

采购申请单

编号:

日期:

部门

申请人

职务

用品名称

和数量

 

用途

采购部门意见

 

综合运营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签字:

备注:

采购物品的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以上需公司主要领导同意。

附件:

7车辆使用记录表

车辆牌照:

油卡号:

序号

油卡充值时间

油卡充值金额

充值时公里数

充值人员

加油时间

加油金额

加油时仪表公里数

每次加油区间油耗

加油人员

备注

附件:

8车辆行驶记录表

车辆牌照: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事由

出发地/目的地

起始时间及里程

终止时间及里程

实际里程数

过路费及停车费(元/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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