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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第一讲著作权法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第一节著作权的归属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一、著作权归属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大型软件、百科全书、地图等作品。

③作者的推定:

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产生的时点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发表或著作权登记均非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此即“自动保护”原则。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分三种情况:

①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自出版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同时在中国出版)。

②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之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中国按照条约或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护(但无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

③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自出版之日起,中国按照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护(但无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work)。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外在表达,且为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有两个要求:

(1)独。

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包括两种情形:

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2)创。

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下列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①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②电视节目表、客户电话号码簿。

③对画作的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四)无著作权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下列或不属于作品或属于无著作权的作品: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②时事新闻(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木子美性爱笔记、饭岛爱之AV遗作、中宣部确定的禁书。

须注意:

根据司法考试的标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可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使其不得出版或传播,但仍应提供保护。

如有人侵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须承担侵权责任。

(2019-3-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

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D.商标法、发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

(2019-3-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答案】D

二、合作作品(★★★)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①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须注意:

合作作品须两个要素:

①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②合作作者均参与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没有参加创作,仅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019-3-60)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同意发表小说

【答案】ABC

(2019-3-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三、委托作品(★★★)

(一)一般规定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①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②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二)例外

1.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著作权解释》第14条)。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①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

②不够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执笔人可获得适当的报酬。

【例一】A委托B写一部描述A的自传体作品,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由A享有。

【例二】A委托B写一部描述C的自传体作品,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由B享有。

A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2019-3-10)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

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

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

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红旗中学B.工艺美术院C.李某D.三方共有

【答案】C

(2019-3-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

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B

四、职务作品(★★)

(一)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仅指应当履行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与所在单位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例一】甲电影制片厂安排员工乙创作剧本《阿凡达》用于拍摄电影,但没有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阿凡达》剧本属于职务作品:

①著作权由乙享有。

②2年内,甲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乙未经甲的许可,不得将《阿凡达》剧本许可第三人摄制电影。

但乙可以不经甲的允许,将《阿凡达》剧本许可第三人出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

③2年内,如经甲的许可,乙许可第三人将《阿凡达》摄制成电影,由此获得的报酬由甲、乙合理分配。

④2年后,甲仍可在业务范围内继续适用,但不再享有优先使用权,乙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二)例外

如无相反约定,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构成单位作品(即单位视为作者)的。

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②获得奖励权;③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2019-3-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官方答案为BCD)(关于C选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不过,司法解释部分修改了这一规定。

《著作权解释》第21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哟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C选项的表述错误,因丁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

五、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一】2007年4月1日,钟某将《哈姆雷特》翻译成中文。

①Shakespeare的《Hamlet》已过保护期,不再享有著作权。

②钟某对中文版的《哈姆雷特》享有著作权。

【例二】2007年4月1日,钟某未经允许将《HarryPotterandthePhilosopher’sStone》翻译成中文。

①Rowling对《HarryPotterandthePhilosopher’sStone》享有著作权。

②钟某对中文版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享有著作权。

③根据新理论,钟某单纯的翻译行为不构成侵权。

④若人民文学出版社欲出版钟某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不仅应取得钟某的同意,还须取得J.K.Rowling的同意。

⑤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出版仅取得钟某的同意,钟某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

⑥演绎作品中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

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作品:

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

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著作权。

【例三】GeorgeOrwell创作小说《1984》,甲翻译成中文,乙依照中文改写成剧本,丙摄制成电影,丁未经允许将电影制作成DVD出售。

①在著作权领域,对下游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往往同时侵害上游作品的著作权。

②丁的行为侵害了Orwell对英文版、甲对中文版、乙对剧本、丙对电影的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与获得报酬权)。

(2000-3-72)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话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

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A.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答案】ABCD

(2019-3-20)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19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A

六、影视作品(★★)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

①署名权;②获得报酬权。

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获得报酬权。

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019-3-18)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C

考点七:

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

1.美术作品。

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②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一】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

甲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包括汇编权。

②《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例二】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

乙主编杂文集《杂的文》,欲选取80位作家的杂文各一篇,其中包括《可爱的洪水猛兽》。

①若乙未经甲的同意,即将《可爱的洪水猛兽》汇入《杂的文》并出版发行,乙侵害了甲的汇编权。

②若《杂的文》对80篇文章的选择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则第81个作品(汇编作品)诞生,乙对汇编作品《杂的文》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③《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三】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发表于《Facebook》杂志。

《读者》杂志社予以转载。

①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读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甲许可,对《可爱的洪水猛兽》转载(即:

未经同意,也不侵害甲的汇编权)。

②每一期《读者》杂志均为一汇编作品,《读者》杂志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③若清华紫光公司希望将《读者》制作成电子光盘发行,不仅须经《读者》杂志社的同意,还须经文章、插图的著作权人同意(其中包括甲)。

3.匿名作品。

①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②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019-3-21)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

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关于D选项:

一方面丁实施了复制行为;另一方面,丁具有过错。

因此,丁不能享受善意销售人的豁免。

第二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ABundleOfRights),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包括13项权能: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

①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②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3.著作权遵循“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

①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

②著作权的这一特点对于判定侵害著作权(copyrightinfringements)具有重要价值:

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附记:

在这一点上,著作权与专利权类似。

而商标权则不同,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远远窄于商标权人有权控制之特定行为的范围,故在判定侵害商标权时,需要一一记忆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二)发表权

1.概念。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发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公之于众即可,无方式的限制。

须注意:

下列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发表权:

①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②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③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转让。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009-3-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本题的难度在于涉及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丙为著作权的继承人、丁仅为书稿的所有权人)

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①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发表权用尽,发表权消灭。

②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属于侵犯发表权的行为,且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例一】甲撰写论文《金枝》。

甲临终前将《金枝》原稿赠与好友乙,嘱托乙不要发表。

后在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乙未经甲之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金枝》打印100份,分发给与会的学者,当然,乙再三要求学者们不得外传。

问:

乙是否侵犯了甲之继承人的发表权?

①没有侵犯。

②因乙仅向特定人公开。

【例二】甲撰写相声《谁不是人渣?

》。

甲于1988年在电台试演后,虽多次修改,仍不满意。

甲遂嘱咐家人,今世不得发表相声《谁不是人渣?

》。

后甲不幸辞世,举国哀痛,丙出版社为了纪念甲,出版了甲的相声合集,其中包括《谁不是人渣?

》。

问:

若甲的继承人就丙出版相声《谁不是人渣?

》起诉,要求丙承担侵害发表权的责任,有无道理?

①无道理。

②因《谁不是人渣?

》已由甲自行公之于众,《谁不是人渣?

》上的发表权已用尽。

【例三】甲撰写歌曲《糖水哥哥》,尚未发表。

歌手乙利用与甲幽会之机,偷偷记下《糖水哥哥》的词曲,擅自上春晚演唱。

丙音像公司将乙的表演制作成DVD发售。

问:

甲起诉,要求丙承担侵犯发表权的责任,有无道理?

①有道理。

②《糖水》虽经乙的表演公之于众,惟未经甲允许,故甲仍保有其发表权。

(2019-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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