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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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说明
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说明
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
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
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
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
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
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
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
其他城镇企业。
二、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办
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按
年申报制度,即每年 4 至 6 月,由参保单位根据社保机构
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以后逐步实行网
上申报。
社保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核定后,作为本结算年度
的职工年缴费基数,年缴费基数除以 12 为月缴费基数。
逾
期未申报者,从 7 月 1 日开始社保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
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
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 300%以上部分,不计入
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 60%的,按照基准
数的 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
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02]67 号和徐政发[2002]23 号文件
规定:
单位缴费费率为 2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00]128 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 7%、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 号苏财社[1998]60 号 文件规定,单
位缴费费率为 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1%。
4、工伤保险
徐政发[2005]46 号文件规定:
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
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 0.5%--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 号文件规定:
单位缴费费率为
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
额为职工缴费基数 2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
的 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
按 30%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
为职工缴费基数 7%,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
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 9%比
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按照徐政办发
[2009]124 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 50 元。
补充医
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 元,全年 12 元。
以上两项
共计 112 元,其中:
个人缴纳部分 62 元,每年一月份从医
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
工缴费基数 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 1%,
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 3%比
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
不同。
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 0.5%--2%。
不
需个人缴纳。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
数总数的 0.6%。
不需个人缴纳。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 6 至 27 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
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 1 至 5 日依据上月底单
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 6 至 25 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逾期未缴的,从次月 1 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六、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 8%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
35 周岁以下:
缴费基数的 3%;
36 到 45 周岁:
缴费基数的 3.3%;
46 周岁以上:
缴费基数的 4.2%;
退休人员 70 岁以下:
缴费基数的 6%;
退休人员 70 岁以上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同志:
缴
费基数的 7%。
七、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所需资料
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
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
码证④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⑤近期三个月内工资
单。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
①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②组织机构
代码证③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
参保单位
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
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
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
革命伤残军人证书。
有突出贡献人员、省以上劳动模范须
提供批准文件或证书。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
印件
2、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
记表》一式二份,于每月 6—27 日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
记证》。
(二)变更登记
1、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
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
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提交以下
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
复印件;
②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
③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④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流程
单位信息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一
式二份;
单位分立、合并,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参保单位
分立、分流申请表》、《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
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信息变更、分立、合并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
记证》,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
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
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后,携带工商部门注销手续、上级
部门文件等资料到社保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社保机构审核
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人员变更
1、人员新增: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并提供新增
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人员新增手续。
如:
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
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
调动介绍信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2、已办理个体养老、医疗保险的转移至单位参保
对于原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经单位录用后,缴清原个体
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持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
险手册》或《医疗保险证》,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人员
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单位参保
缴费手续。
3、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由单位填写《徐州市社
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
份,加盖公章,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辞职报告等材料,
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4、人员转移:
本市范围内各参保单位间转移,填写
《徐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
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调入单位如果是企业请提供劳动备案
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调入单位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请
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编制本、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等。
统筹范围外转移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退休: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
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退休
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退休手续。
6、死亡: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
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死亡
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人员死亡减少手续。
7、其他:
在职升学及参军人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
或“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须提供公
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
二份,加盖公章后,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二 0 一 0 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