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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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构成和缴费分配方法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管理
第六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七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处理
第八章企业年金的纠纷处理
第九章附则
附表一:
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测算表
附表二:
建立企业年金首个年度缴费预测
附表三:
企业年金与统筹外补贴对比预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机六
院)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
遇,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进一步调动
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
办法》(劳社部令[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
部令[2004]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
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
[2004]22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管理暂行办
法》(国机人[2009]184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国机人[2009]195号),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本院及本院职工在依法参加社
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
定和本院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本院职工
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年金主要根据本院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
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同时依据国家相
关政策、法规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试行阶段本院企业年金按全院年工资总额的6%提取,
其中,企业缴费按4%提取,个人缴费按2%提取,企业缴费按国家
缴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费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直接扣缴。
第十二条:
账户管理实行完全积累制度。
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
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企业为职工缴费部分
计入企业缴费子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积
累额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部分按职工企业服务年限达15年以上
(含
15年)实现100%归属职工个人,未达到15年企业服务年限的,按
10%每年扣除,企业服务年限低于5年的,按100%扣除,扣除部分
年金归企业所得,重新分配至其他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
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
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本单位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向账户
管理直接支付。
离职人员的保留账户管理费由其个人自行承担,按季
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退休前身故;
(三)出境定居。
第十八条: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或分
期领取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企业缴费部分(含补偿性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采用生命年金终身按月领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企业年金帐户中提取资金。
(二)职工身故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职工符合领取年金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第十九条:
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职工月领水平达不到建立企业年金前退休职工统筹外补贴标准的职工,实行差额补偿,过渡期为年。
第七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一)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半数以上职工或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改时;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
(四)本方案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
止:
(一)企业宣布破产时;
(二)本方案被监
管部门判定为无效时;
(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时;
第二十二条:
方案的变更或终止程序:
当出现上述第二十、二十一条情况时,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
议召开特别会议,根据与会成员形成的会议决议对年金方案进行修
改或终止,并将决议通知各参加本方案的下属单位和职工。
第八章企业年金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仲
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和职
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院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
起,已有养老保险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及实施办法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测算表
项
目
数据
比重
备注
总人数
职工人数
近三年退休人员
需从企业账户中补偿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基本性缴费
第一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
企业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4%
部分
补偿性缴费
过渡期为
年
附表二:
建立企业年金首个年度缴费预测
人
上
基本缴费
补偿缴费
企业缴费
参
总额
加
职
参
员
年
(1)
(2)
(1)+
(2)
过
工
加
覆
工
单
占上
占上
占上
渡
人
人
盖
资
首
首
首
位
数
数
比
总
年
年工年
年工
年
年工
期
数
例
额
支
资总
支
资总
支
资总
出
额%
出
额%
出
额%
附表三:
企业年金与统筹外补贴对比预测
企业年金
类别
退休时间
人数
统筹外补贴
标准(元)
基本缴费
补偿缴费
平均月领
月领(元)月领(元)水平(元)
建立企业年金
老人
前的退休人员
20年
中人20年
20年
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个人缴费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代缴。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与本院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且试用期满并
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
可自愿加入本方案。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构成和缴费分配方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运营收
益组成。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按职工年龄、工资水平和企业服务
年限进行分配,计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账户。
(一)以提取的企业年金的%,按照职工年龄进行计算分配。
依照距离退休时间短的多补贴、距离退休时间长的少补贴的原则进行
缴费分配,其计算办法为: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总额÷全院职工
年龄总数×职工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
(二)以提取的企业年金的%,按照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分配。
依据工资水平越高缴费越多、工资水平越低缴费越少的原则进
行缴费分配,其计算办法为:
以工资计算分配所得=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4%×%
(三)以提取的企业年金的%,按照职工企业服务年限进行
计算分配。
依据职工企业服务年限进行缴费分配,其计算办法为:
以企业服务年限计算分配所得=按企业服务年限提取的企业年
金总额÷职工企业服务年限总数×职工企业服务年限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按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计
入个人账户。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年金实行法人受托模式管理。
受托人为平安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为中国银行,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投资管理人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人事部和资产财务部组成并负
责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二)根据实施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
(三)按规定到受托方办理职工企业年金支付,核查分配数额
和计息情况。
(四)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持的职工和新增应缴职工,应
及时进行登记,并做好进出账的有关记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
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年金合同的拟定,冲突的协商调解。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各项管理费用依据中国机械工业集团
公司与受托人在受托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