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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流入,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转变,大学生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并且随之产生了许多的法律问题。

对此,欧美国家比我国更早地面临非婚同居问题,并且很多发达国家已采取以立法的方式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以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各种权利,以及稳定社会秩序。

而当今社会,非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了法律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非常遗憾,我国法律还尚未对非婚同居作出规制,而是采取一种不支持、不反对的消极态度。

但是,由于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带来的问题不会由于法律的回避态度而消灭,反而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很多法律纠纷无法得不到解决。

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我国也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关键词:

大学生、同居现象、法律规制、思考

一、绪论

1.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1非婚

““非婚”这一概念是与婚姻所对应的,具体含义为当事人处于没有缔结婚姻的状态中。

要理解非婚的含义则首先需要清楚婚姻的含义及概念,非婚与婚姻的划分以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作为落脚点,非婚又可以细化为丧偶、离婚、同居等。

 对于婚姻概念的解释,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背景都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在不同的学科范畴里也有不同的解释。

就现代法学理论来对婚姻的概念进行解释,婚姻具体包括婚姻关系与缔结婚姻的行为。

而从婚姻所包含的具体特征来看:

第一,我国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关系(同性不在本文论述的范畴之内),或者也可以说是男女之间的结合关系;第二,双方组成共同的生活体,具体包括精神、物质等层面的共同体,也包括婚姻最为核心的内容,即性关系;第三,在婚姻关系当中,双方的身份均具有公开性,其中无论登记结婚、传统婚姻及宗教式婚姻制度,缔结婚姻的双方的身份均具有公开性这一特点。

我国婚姻法对此进行了规定,规定结婚登记是确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形式要件,有效的婚姻都应该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婚姻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而非婚则并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婚姻仅具备不完整的实质要件。

那么如果从是否具备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这一角度出发,缺少实质要件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或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等均在非婚同居的范围内。

在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无效婚姻”从始至终都不属于婚姻,对此笔者也持赞成的态度。

这样一来,对于“非婚”的含义,则可以解释为不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而这样的两性关系完全就不存在什么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都属于非婚。

1.1.2同居

安东尼·W·丹尼斯学者对于同居一词提出“男女以婚姻的形式居住在一起,但未举行被认可的婚姻仪式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即为同居”。

目前我国婚姻法虽并并未对同居作出相应的明文定义,但是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中,可以找到诸如“所谓的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的条款,伴随着观念的转变及时代的发展,本文所讨论的大学生同居关系不仅仅限于婚姻法解释所指的“无效的事实婚姻”。

1.2同居的特征

1.2.1具有自愿性

大学生同居时,往往是基于双方自愿共同生活为前提。

而自愿性这个特征所包的含义为两层,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共同的生活”。

同居需要双方具备自愿共同生活的自由意志,这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双方都需要具备表达自愿共同生活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双方在作出同居决定的时候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及欺诈。

同居的所强调是双方愿意分享对方的人生并且共同生活,并不仅仅只是满足性欲而短暂的同居。

 

1.2.2双方均为未婚 

非婚同居最重要的一点为双方均为未婚。

否则若一方或者双方都与他人缔结过婚约,那么与另一方进行同居时将构成非法同居,这并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大学生在采取非婚同居时,一个大的前提就是双方不存在同居的障碍,也就是双方均未缔结婚姻,双方均为自由的人。

 

1.2.3同居具有持续性及公开性

同居所具有的持续性是它区别于其他的短暂两性关系的重要特点。

对此,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规定了其必须满足一定的持续时间,有的国家则对此笼统的规定了要有长久性及持久性,有的国家则列举了一系列标准来作为认定的依据,

有的则直接列出了具体的时间限制,譬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对此规定了确切的时间标准—两年,只有双方连续同居的时间至少保证两年,法律才会保护双方对于继承财产、家庭财产和抚养孩子等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认定双方结合的时间时还行考虑一定的事实标准,这样才比较合理。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连续同居满一年以上并且育有子女,或者双方至少同居满两年才属于法律保护的同居对象。

本文所叙述的公开性并非指通过举办特殊的仪式或称谓等方式来彰示双方的同居关系。

本文所叙述的公开性仅指是同居双方都未对其同居事实进行刻意的隐瞒。

但一般来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都应该知晓双方的同居关系。

1.3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关于事实婚姻认定,事实上我国无论在1950年颁布《婚姻法》,还是1980

年的《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都没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找到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这也是我国最早对事实婚姻概念所作出的明文规定。

根据概念,我们可以将事实婚姻理解为男女双方均认为彼此缔结的关系是婚姻关系,对外所公示的也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仅缺少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而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虽然均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及公开性等特点,但两者之间还存有差别的。

非婚同居这一概念的延展性更广,非婚同居不单单只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包括不以夫妻名义而共同生活的其他同居关系。

也就是说,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法律机制在是否具备婚姻实质要件是有重叠的,只是非婚同居可以不像事实婚姻那样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

但事实婚姻若得到法律的保护、认可后是与婚姻相等价的。

而非婚同居在目前我国还是处于不干预、不保护的状态中。

1.4大学生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

1.4.1生理因素

大学生由于处于性生理发育的成熟期,性心理已基本接近成熟,同时又因为体内的性激素猛增,使得他们产生了一定的性需求。

根据浙江大学的调查数据:

大学生每天都会有性冲动的占据总体的87%左右。

其中,男生的性需求要比女生更为强烈一些,男生约占96.31%,女生约占68.7%。

从这样的数据不难发现,大学生们正在性需求的驱动下,很容易选择同居来排解需要。

1.4.2心理因素

由于在强烈的性需求的驱动下,同时又由于我国性教育的还处于缺失的状态下,大学生们很容易对性产生好奇心,还会去体验,去尝试。

双方在确定情侣关系后,大多数男生会强烈要求女生一起尝试性,这时多数女生是无法抵挡诱惑的。

除此之外,目前的那大学生们喜好以恋爱次数来证明自己的魅力,特别是男生,他们常以拥有多少性伙伴、占有多少女生的身体为自豪,而女生则喜欢炫耀有多少男生追求自己。

多数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信奉“爱情至上”主义,喜欢以谈恋爱来排遣寂寞与孤独、填补内心及大脑的空白。

甚至更有一些大学生认为人生苦短,行乐及时,因此他们从不考虑后果,肆意放纵情欲,进而陷入“爱情至上”主义的错误之中。

1.4.3社会因素

随着各种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观的进入,我国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了多元的价值观,从欧美传入的性开放观念在潜移默化地对大学生的思想产生影响,大学生同居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泛滥,大学生能够轻松地找到、观看淫秽色情视频。

依据胡珍教授的调查数据显示,约有25%的大学生承认自己看过有描写性交内容的网页、视频以及书刊,并且很想尝试描写中的内容。

由于大学生性心理并未完全成熟,观看这些音像制品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性交、自慰及手淫等性行为的发生;而且,我国多数高校在对大学生的性教育及引导方面还处于空白的状态,仅有极少的高校能够开展比较完备的性教育课程,大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教育,很难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及恋爱观。

而且很多学校校内还安置了安全套自动发货机,这可以说是对大学生性行为的一种默许。

二、我国大学生同居现状、情景再现及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2.1大学生同居现状

由于在我国未婚群体中大学生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并且对未婚同居的发展趋势起着一定的先导作用,因此对大学生同居现象进行调研非常必要,而且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基本成型,社会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宽容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大学生同居人数日趋增多,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国调查网进行的问卷调查《大学生同居问题网上调查》,参与调查的人数约有600人,对大学生同居持反对态度的仅有31.7%,而对大学生同居持不反对态度的占68.3%,其中持同意态度的占35.6%,持两个人愿意就可以同居的占22.3%,持无所谓态度的占10.2%。

根据数据不难发现,人们对待同居现象的态度已愈加宽容,人们愈加尊重个人意愿的表达。

而中国调查网对于同居的另一个调查问卷显示,如果恋人提出同居的要求,其中会同意的人数占总调查人数的49.6%,不同意的人数仅占总体的24.8%,不清楚的人数占25.5%,对比这两组数据,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西方性开放的观念入侵和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同居现象会愈加普遍。

虽然社会对于大学生同居现象的宽容度越来越高,而且多数大学生也表示能够接受同居,但是社会的态度却不代表支持、鼓励大学生同居,大学生表示接受也并非等同于就会去实施同居行为。

而且不可忽略的是,大学生在实施同居这一行为时还要受到经济水平、承担后果、道德压力、社会舆论以及引发的法律纠纷等因素的限制。

所以,大学生同居的现象虽然越来越普遍,但在真正实施同居行为的大学生却在总体中占据的比例不高。

虽然实施同居行为的大学生所占据的比例并不高,但由同居现象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不少高校的周边的月租房开始慢慢增加,甚至在学校附近出现了“大学生同居部落”,对此不少媒体人戏称大学生租房俨然成为高校周边地区的经济新增长点。

除此之外,关于大学生同居所引发的未婚先孕、堕胎、被校方开除,双方因同居引发的法律纠纷大打出手甚至犯罪等报道日趋增多,这些报道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于大学生的同居现象,就职于广东省社科院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院的孙蕾研究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有近2/3的大学生对婚前同居宽容度很高,而一方面却对自己法律上的配偶的贞操看得很重,特别是男方对女方。

孙蕾研究员还指出“婚前同居男女不会产生配偶权,也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得不到社会的保护。

同居关系一旦破裂,女性要承受更多的危险和不良后果,对女学生的前途会埋下不可逾越的陷阱。

”我国由于传统的贞操观念还并未完全消失,并且一直在对我国男性的婚姻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对于女性来说,受传统贞操观念的束缚则更加沉重。

“若同居后最终未能结婚,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自我评价都更于女性不利。

2.1情景再现

2.1.1成长背景及同居理由

小明(化名)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里虽然并不富裕,但好在父母比较开明,尊重小明的选择权。

而小红(化名)则出生在一个单亲家庭,由于经济压力,母亲忙于工作而忽略了小红的感受,渴望父爱的小红与小明一拍即合,便在校外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2.1.2同居过程

迫于交房租的压力,小红和小明不得不出外兼职打工,因为忙于兼职,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隔阂也开始慢慢产生。

都是独生子女的小明与小红个性比较强,小明不允许小红穿短裙穿黑丝袜,小红感觉同居失去了空间与自由,两人的争吵次数也开始越来越多。

并且,由于对性知识的缺乏,两人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为此小红甚至两次堕胎,而由于远离父母、怕去大医院多花钱,小红选择去堕胎的地方并非是正规的医院,而是非常隐秘的非法性小诊所,由于操作不当,这两次堕胎手术极大的损伤了小红的身心健康。

最终,两人以分手告终。

2.1.4同居感受与同居结果

对于同居的感受,两人的回答是后悔。

如果再有一次机会,两人是不会贸然开始同居生活的。

由于对爱情过于盲目,两人甚至没多做考虑就进行同居。

最后,摆在眼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由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

两人一同打工兼职所赚取的报酬共同存在一张银行卡上,两人对此产生分歧,小红认为堕胎的费用应该由小明承担,但是小明却不愿意独自承担这份费用,两人的矛盾就此升级,并最终反目成仇。

2.3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2.3.1财产纠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1条第2款规定:

“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法条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同居一旦产生纠纷,其可诉性往往是被排除法律之外的,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同居行为所采取“不干涉、不保护”的态度,以及大多数高校采取的“不评价、不关注、不闻不问”的鸵鸟式政策使得大学生同居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时,缺乏一个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

2.3.2对女方的名誉损害

由于我国传统的贞操观念及性伦理观念的影响,近便是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女性仍受到传统贞操观念的道德束缚及社会舆论约束,在评判男女大学生同居现象时,针对男女大学生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对于实施同居行为的女生往往伴随的是“滥交”、“不守贞操”等言论,一旦在校女大学生同居行为遭到曝光,女大学生则会应对各种非议及异样的眼光,个人形象遭到严重损害,名誉也一扫涂地。

而且同居失败后,女方不但得不到同情、安慰,甚至还会很容易的遭受到各种言语责难,严重影响到将来的学业生活、就业及婚恋。

但是对于男大学生来说,却很容易得到宽容,甚至是羡慕,很难受到指责和惩罚。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58%的同居女大学生表示,如果同居失败会无法接受被抛弃的事实;另有62.4%的同居女大学生则认为自己才是同居行为的受害者,并且非常后悔当初做出同居的决定。

三、国外关于同居现象的法律规制

3.1美国

美国法律曾一度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且对于非婚同居在民事及刑事相应的做出了惩罚性规定,非婚同居者及其所生子女在社会上也遭受着来自各方面的歧视和非难。

在1892年比较轰动Peckv.Peck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对书面同居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才逐渐好转。

对此,1976年发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Marvin案则具有跨时代的转折意义。

当时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明确反对涉性合同,并坚持美国传统的公共政策,但却表明:

“法院应当执行非婚伴侣之间的明示合同,除非该关系明显建立在不道德且法律不许可的娼妓的性服务之上”。

事实上,即使没有明示的合同,“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并判定该行为是否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默示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心照不宣的理解。

如有这些事实,法院可以适用按服务计酬或者公平补偿原则,比如拟制信托或者结果信托”。

但是对于Marvin案,美国各州的反应态度则各不相同,并非所有的州都像康乃狭客州与俄勒冈州同意Marvin案的观点,这也就直接说明了在美国否定非婚同居时候,各州对于非婚同居所持有的根本态度。

当然,全盘否定的时代也已经成为过去时,美国开始由有限保护向着逐步承认并保护同居伴侣的权益发展,在有限保护时期,美国奉行普通法婚姻理论保护,赋予同居者以婚姻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并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了非婚同居者的权益。

使得同居者的权益得到了救济。

但是目前在美国仍有三个州是完全否认同居者的一切权利的,最为典型的当属伊利诺伊州的Hewitt案。

而在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中,则采取登记家庭伴侣身份的方式来保护、承认同居者的权益。

3.2德国

在德国的非婚同居关系中,最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契约”,德国法律承认同居协议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在德国,非婚同居者主要采取制定契约来协调双方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契约解决不了的纠纷争议,应交与当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量。

近年来,德国也在《民法典》、《儿童法》等法律中明确表示有些内容是同时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的。

德国在2000年11月10日,立法通过了《生活伴侣登记法》,赋予以同性的同居者以生活伴侣的法律地位,使同性同居者拥有与传统异性婚姻以相似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权益。

四、我国关于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法律规制及建议

对于大学生同居现象,仅有2005年9月1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决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基本上未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于1990年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33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同学,做退学处理”、以及第35条规定:

“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但是,这两项项规定明显与新《婚姻法》中的规定相冲突。

新《婚姻法》规定:

“对于结婚,规定双方达到法定的年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预。

”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规章制度,是必须服从于作为法律而存在的《婚姻法》,双方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因此,这两项规定已经被废除。

那么,新《婚姻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校大学生结婚是被准许的。

但是,大学生同居现象却明显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登记要件。

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尚未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对于不满适婚年龄或者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关系,应当冠以“同居关系”来处理。

对此,笔者对于大学生同居现象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4.1通过立法来对同居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婚姻法》中第条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未婚同居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对于同居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所持有的态度是不保护、不调整。

一旦双方同居关系发生破裂,出现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等问题时,根本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来处理这类问题,这样一来,就会在无形中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愈加普遍,引发的负面效应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根本无法起到引导、教育的正面作用。

例如,如果没有处理好,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那样受害方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这样的判决结果还有可能助长大学生及其他群体同居现象的发生。

因此,通过加强立法对未婚同居关系进行规范迫在眉睫,通过立法,实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各个群体未婚同居的行为,并最终实现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自由、关怀公民权利的法律理念。

4.2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

根据对同居的大学生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同居的大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属于容易产生失落感及空虚感,内心比较空虚脆弱,依赖感较强的人群。

对于他们来说,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能够相对缓解他们内心的空虚与孤独。

可以排解寂寞与不安。

至此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群体中所存在的心理问题急需解决。

因此,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需要关注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大学生是祖国花费心血所培养的人才,是祖国未来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往往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

而且,大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当中将会面临很多很多的挫折和困难,是否能够以一个健康的心态来面对,关系着大学生的未来。

所以要防微杜渐,鼓励大学生养成善于面对困难、解决困难的能力,树立健康的恋爱观及性观念,绝不把同居当做排解孤独的唯一方式。

4.3正确认识同居行为,规制并且疏堵同居行为

首先,我们不应该将大学生同居看成一个很严重的道德问题,压迫人性的传统观念并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及医学水平的提高,同居双方只要做好相应的避孕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同居对身体的伤害。

而且,传统的道德体系过于压迫人性,因此对于同居现象也不要在道德问题上过于上纲上线,而且我们也应该看到同居现象中应当被理解的地方,并非所有的非婚同居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同时,各大高校应开展性教育课程,加强性教育,普及性知识,使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能够掌握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道德观及性观念,绝不以放纵身体或恋爱至上主义作为自己的恋爱观。

其次,各大高校还应鼓励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开展多种社团及社团活动,丰富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及课余时间,让大学生能够以健康向上的心态来对待学业和爱情。

而且,我们还应当使大学生明白恋爱并非等同单纯的性关系,恋爱中更多的是道德约束和责任承担。

最后,各大高校还可以从宿舍管理制度入手,适当进行改进,促进大学生异性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而并不是一味的隔离与排斥。

美国的大学生同居率要远远高于我国,大学生同居现象也更加普遍,对此美国大学的做法是,对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奉行宿舍自由化规则,可以24小时访问学生宿舍,并且修建“夫妻宿舍”,在校内为同居的大学生提供相应的生活空间。

我国如果也能效仿美国大学的规制方法,大学周边的同居部落可能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五、关于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对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现象,在学界,就该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

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非婚同居的存在会破坏婚姻制度,我国一旦通过立法并且对其进行规制,从法律角度上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地位,有违公序良俗,会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破坏,误导对人民大众,从而助长了非婚同居现象。

持中立态度的学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通过立法还为时过早。

而持赞成态度的学者则认为,非婚同居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且在我国基层的司法实务当中,关于非婚同居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又确确实实的存在着,但是可以依据的法律却又含糊不清或根本不存在,使得同居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过错的一方得不到处罚,受害方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因此,法律不应该再对非婚同居问题采取回避态度,而应该正面面对这一问题,通过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结论

现代社会,由于公众对于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在不断提高,对于同居这种生活方式

的监督及制约力度也在不断缩小。

而大学生实施同居行为时,其更在意的是满足和实现自我意识,而不关注由此产生的道德问题。

对于同

居问题,尤其是对于校大学生的同居问题,无论所持的态度是宽容还是反对,我们都不应完全否认、完全批判,我们应该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大学生的同居现象,对于大学生的同居行为我们应给予正确的引导及教育,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并且要区分大学生同居问题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同居问题,找到不同点和特殊点,从不同点和特殊点出发,制定更加贴切大学生群体的政策,使大学生能够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应对今后的学习生活及工作。

除此之外,高等院校,应当开展性教育课程,引导、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道德观及性观念,尤其是引导女大学生掌握并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立一个自律、自尊及自爱的性道德标准。

对此,社会、高校和教育工作者要开展好这一课程,为大学生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及社会环境,这样一来,才能从根本上对大学生同居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参考文献:

[1]LegalPractitioners’PerspectivesontheCohabitationProvisionsoftheFamily[J].

Law(Scotland)Act2006.

[2]KathleenKiernan,U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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