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的原则与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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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的原则与内容
GCP的原则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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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GoodClinicalPractice),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它是临床试验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其目的是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一、GCP的发展过程
19世纪末化学制药工业的兴起,开创了化学药品开始用于临床治疗的新纪元。
大量新药上市,一方面改善了临床上勿要可用的窘境,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由于对化学药品的不良反应缺乏足够认识,药品在上市前没有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研究,药品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日渐增多,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明显上升。
1938年美国立法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并成立了FDA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1960年西欧发生的反应停悲剧使世界各国更加重视药物的临床试验及安全性评价;1964年第18界世界医学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提出要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1970~1990年代,世界多个国家颁布实施了GCP,此后,6个国家发起召开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ICH)”,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WHO也颁布了《WHO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
1998年我国首次颁布实施了GCP,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
二、GCP的宗旨
1、保证试验科学可靠;
2、保证过程标准规范;
3、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三、GCP的参与构成及职责
GCP的参与者主要包括①申办者,如药品生产企业、药物研究部门(如中科院药物研究所、各省市的药物研究院等)、CRO(即合同研究组织,是一个为新药临床研究服务的中间组织)等:
监查员;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试验专业及场地、主要研究者、机构管理人员;③伦理委员会;④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⑤受试者、健康志愿者或患者。
1、申办者职责
申办者是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察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申办者必须获得临床试验的申请和批文,建议临床试验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提供研究者手册。
在获得SFDA临床试验批文,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试验。
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免费提供试验用药;指派合格的监察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严重不良事件,采取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并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查员是具有有医学或药学背景,经过GCP培训,熟悉临床试验项目,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监查目的是使受试者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方案、GCP和有关法规。
监查员的监查内容主要包括:
确定研究者是否符合研究条件和要求;确认试验前受试者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试验进度;确认CRF与原始资料一致;确认不良反应是否记录在案;核实试验药物是否按规定供应。
2、研究者职责
主要研究者的资格:
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行医资格;具有试验方案中要求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有临床试验经验或得到有经验的研究者指导;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和文献;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主要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研究者需遵从申办者同意的方案实施试验;方案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及申办者在方案上签字;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及申办者同意,研究者不可随意违反或修改方案,除非有突发影响受试者安全的事件发生。
研究者应记录和说明任何违背或修改方案的情况。
在有良好医疗设备、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临床试验。
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确保试验协作者熟知试验相关信息。
主要研究者负责试验用药:
主要研究者可指派专人(药师或护士)监管试验用药;试验药物管理员应详细记录药品接收、分发与返回,这些记录应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及失效期等;试验用药应按药品存储要求保存;研究者应确保试验用药仅用于受试者;应指导受试者用药。
主要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获得知情同意书。
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得到适当的治疗。
保证受试者安全,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研究者应在试验文件上签名,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记录在病历和CRF中。
研究者确保CRF中数据准确、完整、清楚和及时,保证CRF的任何信息均有原始资料支持;CRF中的任何改动,均应有日期、签名和解释,研究者应保存试验相关文件至药物上市后5年。
研究者需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视员和稽查员的监查及药品监督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
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研究者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试验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申办者。
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
3、伦理委员会职责
伦理委员会要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的权益生命安全;确保伦理委员会组成和运作无偏见;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伦理委员会应有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应有记录。
伦理委员会组成:
至少有5人组成。
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有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非委员专家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职责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方案:
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受试者入选方法、知情同意书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方法是否适当。
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伦理委员会有责任督促相关临床试验机构给予及时有效治疗,并督促申办者提供相应的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进行审核,是否可接受。
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伦理委员会应接到申请后尽快开会,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委员名单、其专业及本人签名。
批文上应附方案号,及审阅文件。
伦理委员会意见主要有:
同意;不同意;作需要的修正后同意;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SOP的制定与落实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SOP)是指统一执行一个特定职责的详细的书面指南。
制定SOP的意义在于保证临床试验按GCP规范地实施;统一标准、规范行为、减少误差;明确职责、有序工作、避免误差;数据准确、结果可靠、确保质量。
一、制定SOP的标准操作规程
制定SOP的标准操作规程,即制定SOP的SOP,包括:
①SOP的制定;②SOP的审核和批准;③SOP的颁发;④SOP的培训;⑤SOP的归档与保存;⑥SOP的修订;⑦SOP的撤消;⑧SOP编码原则。
1、SOP的制定
设立SOP编写小组和SOP质量保证小组。
SOP编写小组先制定属于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和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SOP。
然后,SOP编写小组再制定各专业共同的SOP。
最后,SOP编写小组按照专业的设置分成相应的编写小组,分别制定专业特殊的SOP。
2、SOP的审核和批准
审核要点包括:
与现行法规特别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否符合;是否按文件系统框架要求编写,编码是否正确;是否切实可行;名词术语是否前后一致;语言是否会引起混淆;相关SOP是否会有冲突;文件是否系统完全。
SOP“批准人”必须是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如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不是法人,还是应该取得法人的授权。
3、SOP的颁发
SOP文件生效后,机构办公室保留一份原件备案,并加盖红色“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章,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按原件涉及范围和所需份数复印、发放至相关部门、所有文件加盖红色“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章。
所有SOP的分发和复印,必须按照《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应记录。
所有未盖章的文件,视为非法文件。
4、SOP的培训
主要研究者及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均须事先接受完整的SOP培训。
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专业从事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就本SOP进行培训。
5、SOP的归档与保存
机构办公室保留一份完整的SOP原件,并根据文件变更情况随时更新并记录在案。
各专业及其他部门只保留与本部门业务相关SOP的复印件。
所有的SOP不得随意复印。
SOP各版本原版文件由机构档案室归档后永久保存。
SOP在整个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须分发到各有关科室并固定存放地点以随时提供参考。
SOP的归档与保存参考《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制度》进行。
6、SOP的修订
以下情况需要对SOP进行修补:
①最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导原则生效,现有SOP与之不符。
②临床试验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发生重大改变。
③仪器设备、技术更新。
④操作方式或流程有重大变更。
⑤在执行和稽查SOP过程中发现了需要修改的重要问题。
各部门每年定期(一般为1年)对SOP进行总结,提出修订意见,并向机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组织进行修订。
(但仍需编写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7、SOP的撤消
经批准撤销的文件,应由机构办公室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在分发通知的同时,收回被撤消的文件,使其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中心档案室负责SOP的文档管理)。
撤消的旧版本,除机构档案室保留一份存档备查外,其余所有复印件由机构办公室作统一销毁。
8、SOP编码原则
①系统性:
统一分类、编码,体现文件的分类方法与层次。
②专属性:
文件与编码相对应,一文一码。
③识别性:
编码应便于识别文件。
④可追踪性:
从编码可追溯到文件演变历史。
⑤发展性:
为文件将来的发展和管理手段的改进预留空间。
⑥稳定性:
编码系统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防止文件管理混乱。
⑦相关性:
使用与文件内容相关的代号。
二、SOP编写的顺序
SOP编写顺序为:
1、编写小组首先应制定的是机构管理的SOP;
2、编写小组其次应制定的各专业共用的SOP;
3、编写小组应分组最后制定的各专业独有的SOP。
三、SOP的分类
1、管理制度类。
机构管理制度类SOP举例如:
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药物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临床试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制度;临床试验合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财务管理制度;研究者职责;组织结构图;数据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员的职责等。
2、工作程序类:
某些临床试验具体工作环节的操作程序。
各专业共用工作程序类SOP是专业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如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病例报告表设计规范;知情同意书设计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规范。
各专业共用的SOP有:
制定SOP的SOP;受试者知情同意的SOP;原是资料记录的SOP;试验数据记录的SOP;病例报告表记录、修改的SOP;不良事件处理的SOP;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的SOP;严重不良事件报告SOP;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