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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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征收方):
乙方(被征收方):
镇村(居)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天柱山旅游度假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依据本协议征收乙方座落于的土地;面积亩。
土地四至与范围以反映土地现状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双方应在图件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分地类面积另附图表)。
第二条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补偿原则: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计算.
(2)补偿标准:
良田、菜地每亩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3万元。
(3)补偿面积与费用:
乙方本次被征收良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乙方本次被征收菜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被征收旱地、园地、水塘水沟、宅基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被征收山场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
(4)甲方应共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万元人民币。
大写总计: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青苗补偿费:
(1)补偿原则:
甲方直接补偿到乙方被征土地青苗种植户。
(2)补偿标准:
具体见《分户青苗补偿表》(附表)。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协同开展青苗补偿核查工作,按实际情况填写《分户青苗补偿表》。
(4)甲方在全面完成《分户青苗补偿表》后,分户一次性兑付青苗补偿费。
(5)乙方负责向本组被征地土地承包农户做好有关青苗补偿原则、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负责被征土地承包农户在《分户青苗补偿表》上签署确认同意意见。
第三条安置办法
对农民现有住房不论有无手续,一律按规定给予安置。
乙方因被征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商业门面安置。
商业门面标准:
全部征收被征迁人的耕地时,无偿按人均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商业门面安置;未全部征收被征迁人的耕地时,按本次征收的耕地面积占被征迁人土地承包时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被征迁人应享受的商业门面安置面积。
2、养老保险。
乙方被征迁户在土地征收后,由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其中统筹基金。
3、失地农民的优惠条件:
乙方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参与招投标工程。
在非招投标工程中,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甲方应优先安排给乙方(包括劳务用工、机械运输等)。
以后在被征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地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甲方,并保证所交付土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争议纠纷或障碍,如交付后被征用土地仍存在影响甲方使用的争议纠纷或障碍,视为乙方未交付,乙方应负责解决该争议纠纷或障碍,至争议纠纷或障碍解决之日方计为交付之日。
第五条土地手续的变更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尽快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负责依法办理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手续。
乙方保证交付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如有争议,乙方自行调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
征地采取一次性协议,分期付款的方式。
乡镇政府与村(居)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后,支付村(居)民组5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余下部分,待被征收土地可以安排场地平整和其它建设时全额兑付,资金由村民组保管,由村委会主任设密码。
第七条房屋拆迁
房屋安置地点:
甲方在天柱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图中的旅游发展用地范围内安置乙方。
本次被征地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甲方与各户另行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订定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拟征收土地的上报工作,按甲方要求完善和提供相应的签字材料,不得再以社会保障、补偿安置等其它理由拒绝配合。
3、因乙方原因,造成征收土地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使用,影响甲方土地征收进度时,甲方将按相关程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先征后征政策一致,若有哪村民组争取到优惠政策,其他村民组同等享受或此协议无效。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效力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度假区、县国土局、村委会各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村(居)组
代表(签字):
村委会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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