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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相关知二劳动就业

第二章劳动就业

第一节就业与失业概述

一、就业的概念与特征

1.就业的概念

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的人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协会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规定的年龄之内(各国可根据国情自行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就业。

(1)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有职业而临时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没有工作。

(3)雇主和自谋职业人员,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也是就业。

而下列情况不属于就业范畴:

童工,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

2.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实质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就业需具有劳动能力,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16周岁至60周岁(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所从事的劳动是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而不是义务劳动。

(4)这种劳动是得到社会承认的职业,并且是合法的劳动。

二、就业方针与就业结构

1.就业方针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有关就业问题的重大指导原则,是制定就业政策的基本准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2.就业结构就业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所有就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数量和分布比例,是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结构变动通过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决定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动。

随着消费的变动,生产企业一般也会相应变动,否则不适应消费需求的产品大量过剩,生产该产品的行业萎缩,从业人员也将缩减。

反过来,某一行业自身较快的发展肯定带来劳动力投入要素的变化,从而导致就业结构的改变。

可以说,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是互相适应与互相制约的关系,两者以收入与消费为媒介,共同影响经济增长。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业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这样,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相互促进。

就业结构优化是促进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的必要前提,产业升级则是促进就业结构优化的必要保证。

三、就业矛盾就业矛盾包括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

就业的总量矛盾主要是指从总量上来说存在劳动力供给大于或小于需求的问题。

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指就业存在地区间和行业间的不平衡。

地区间不平衡是指在劳动力供给压力大的地方,对劳动力的需求严重不足。

行业间不平衡是指伴随着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部分行业不断吸纳劳动力就业,而有些行业通过裁员的方式排斥劳动力就业。

一般性就业矛盾是指缺乏足够的工作岗位而引起的就业矛盾。

我国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当前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四、就业的主要形式就业形式是指按照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不同结合方式所划分的就业具体形式。

主要有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弹性就业、自谋职业和境外就业等。

1.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在正式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有法律保障的就业形式。

在我国,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企业单位正式从业的就业形式。

2.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无固定场所、无固定雇主和服务对象、无固定劳动关系、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障的小规模经营的就业形式。

可以分为在非正规部门(或经济组织)中就业和在正规部门(或经济组织)中非正规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等就业形式。

3.非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以小时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4.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5.弹性就业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它是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式而言的。

6.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自主寻找工作单位或开展生产经营实现就业的行为。

它是相对于国家、企业安置就业而言的。

7.境外就业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五、失业的概念、特征、主要类型及原因

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工作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一般来说,我国的失业人员指的是登记失业人员。

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主要包括初次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两部分人。

初次失业人员是指从未就业、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及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其他从未有就业经历的人员。

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因劳动合同期满或企业倒闭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现又面临再就业问题的失业职工,失业的个体、私营等企业的从业人员。

2.失业的特征失业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产物。

从理论上讲,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劳动者失去了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活动的机会,从而也失去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

其主要特征:

一是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

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不是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劳动的人员。

二是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影响尚未实现就业。

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员不是失业人员。

三是虽然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3.失业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者在要求就业和获得工作岗位之间存在时间差异而导致的失业。

例如,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正在寻找工作或与雇主洽谈;或者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各自的需求发生变化,而使劳动者处于工作变换甚至职业变换状态。

它的性质上是过渡性或短期性的,持续时间不长。

造成摩擦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二是信息的不完善、不对称性,使求职者与拥有空缺岗位的用人单位之间相互寻找、洽谈需要时间。

(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者的技能结构与现有的就业岗位技能结构错位,造成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的一种失业现象。

结构性失业的产生不是由于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而是由于劳动力内部结构失衡。

造成结构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技术革命、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

这一时期,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应用,新兴产业、行业出现,替代老的生产技术,一些传统产业被淘汰,产业工人行业性的结构出现大调整;或者更新换代,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职工的传统技能落后,需要拥有新技能的工人来代替。

(3)季节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性的生产或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从而造成失业。

造成季节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一些行业由于受生产条件、气候条件的影响具有季节性的特点,造成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变化而变动,如农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二是一些行业的产品需求受购买习惯、社会风俗的影响,会产生季节性变化,如服装业、制鞋业和节日商品生产企业等,从而影响劳动力需求,造成季节性失业。

(4)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所造成的失业。

造成周期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总量需求不足。

由于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波动性,当处于经济周期的低谷,经济萧条,生产萎缩,对劳动力需求不足,造成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造成失业。

周期性失业的成因及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相当复杂,因此是宏观经济分析的重要课题。

(5)隐性失业隐性失业是指经济部门中存在边际劳动生产力等于或者小于零的现象。

即所雇佣的员工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也称在职失业。

造成隐性失业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过程中,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构成失衡,劳动力供应超过了有效需求。

(6)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虽然有就业愿望,但由于才能得不到发挥,或由于兴趣、爱好、工资、保险福利及人际关系等原因而自愿放弃就业机会而造成的失业。

自愿失业者通常被认为是丧失信心者,需要给予帮助。

六、失业率与城镇登记失业率

1.失业率

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和失业人数之和的比,它反映在全部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从而反映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

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水平和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用公式表示为:

失业率=失业人数/(从业人数+失业人数)×100%(2—1)

对失业率更准确的度量要用年度失业率指标。

年失业率取决于该年中有失业经历的人数,以及他们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用公式表示为:

年失业率=该年度有失业经历的人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2—2)

2.城镇登记失业率

目前,我国的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率,它等于城镇失业人数除以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2—3)

分母中的城镇从业人数包括城镇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全部劳动力;登记失业人数则是指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一般意义上的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前者对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包括进行失业登记和未登记的所有失业人员,而后者只限于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二是前者对失业人员通常只限定最低年龄,而后者对失业人员限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二节城乡统筹就业

一、城乡统筹就业的概念与意义

1.城乡统筹就业的概念城乡统筹就业是指实施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和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的就业制度。

目前,城乡统筹就业正处于试点阶段。

2.城乡统筹就业的意义统筹城乡就业不仅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突破口,而且是一项涉及整个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一起平等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乡统筹就业是一种制度创新。

以往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城乡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人们迫切需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和社会保险体制,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统筹的就业新体制,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小城镇的发展。

(2)城乡统筹就业是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之一。

以往城乡分割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使农村中高素质、高生产率的劳动力得不到有效利用,而城镇中低素质、低效率的劳动力却得到政府的保护,降低了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不利于人力资本的使用。

(3)城乡统筹就业可以使城乡居民自由择业和自由选择工作地点,可以体现保障方面的公平,实现企业自由选择劳动力,是一种社会进步。

二、城乡统筹就业的主要内容

1.城乡劳动者就业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计范围。

根据双轨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和城镇劳动者资源数据库。

将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合并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社会失业率不公开发布,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依据。

(2)改革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统一就业管理制度

彻底消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体系,将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

转变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防范型管理方式,实行服务型管理。

实行统一的招用工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招用本地和外来城乡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考虑城乡劳动者求职、咨询、指导、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在布局和功能设置上体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乡镇(街道)要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劳动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行政村要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

利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将职业供求、工资水平、培训信息等发送至镇、村。

3.建立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制度。

各类企业招用城乡劳动者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逐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制度。

4.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节特殊群体就业

一、妇女就业

1.促进妇女就业的意义妇女是我国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城乡文明伟大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就业,既是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重要前提,也是妇女实现自尊、自立、自强的物质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妇女创造了良好的就业环境,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2.妇女就业的法律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针对由于妇女生理和身体方面的原因以及社会存在的歧视妇女就业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均就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

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益”“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再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外,国家还颁布实施了多项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政法规,如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健工作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这些专项法规对妇女就业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为保障,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健土作规定》等法规、规章为手段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和促进妇女就业的法规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

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于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义务,在生理方面同男子有着不同的特征,其从事劳动的范围、时间、工种、强度等,都应与身体、生理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生理都会发生变化,正常的生理防御机能暂时会受到影响甚至被破坏,身体抵抗力减弱,不让其参加繁重体力劳动,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高空、冷水作业,不仅是女职工自身安全与健康的需要,而且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因此,对女职工实施劳动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而且能促进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二、残疾人就业

1.残疾人就业的意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06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有各类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67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6%。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基础。

残疾人只有参加社会性的生产劳动,才能锻炼和发展自己的生活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从而提高体能和智能,使其机体缺陷得到改善和康复。

另外,从残疾人自身的角度看,就业是残疾人与社会及其他健全人沟通的重要方式,不仅能使其获得经济收人,而且能使他们感到自身存在的价值,有助于增强生活的信心。

因此,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涉及6000多万残疾人和亿万残疾人亲属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残疾人就业的方式

残疾人就业方式主要包括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

(1)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指将残疾人集中安排到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工作。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2)分散按比例就业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提出了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3)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残疾人就业方式之一。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残疾人保障法》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

3.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通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大学生就业

1.大学生就业现状近年来,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大学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大学生就业经历了政府统包统配安置,到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再到目前的自主择业3个阶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快速推进,大学门槛相对变低,就业门槛相对抬高。

“毕业即失业”,这种离中国大学生曾经非常遥远的现象,如今已经出现。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在社会还无法提供足够的合适岗位的条件下,大量大学毕业生的涌人,势必造成人才暂时性的相对过剩;另一方面,高校扩招,把许多原本作为技术工人培养的学生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范围,从而导致技术工人的短缺。

2.促进大学生就业主要措施

(1)拓宽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

(2)鼓励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各级政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下放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认真做好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人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

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

(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

建立和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加强对各类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聘。

四、其他特殊群体就业

1.其他特殊群体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一大批职业技能低、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的企业职工成了下岗失业人员。

这些人员大多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仅靠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维持生活,成为城镇中最困难的群体,特别需要政府帮扶就业。

为此,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提出: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同时,还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纳人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又对“40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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