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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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  号

1

66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专用技术规范

1109001-0066-01

66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物资采购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环境温度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7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本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目  次

66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317

1 总则319

2 技术要求319

2.1 引用标准319

2.2 通用要求320

2.3 110V/220V高频开关电源模块321

2.4 蓄电池321

2.5 48V通信电源模块322

2.6 降压装置323

2.7 总监控单元323

2.8 蓄电池管理单元323

2.9 直流电源系统绝缘检测装置323

2.10 仪表323

2.11 其他要求323

3 试验324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324

4.1 技术服务324

4.2 设计联络会324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325

4.4 工厂(现场)验收325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文件提出了对66kV变电站的110V/220V直流电源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投标人应具有ISO 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宜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必须具备国家电网机构检验合格证书。

必须已经生产投运过十套及以上类似或高于本规范书要求的设备,并具有在相同或更恶劣的运行条件下持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成功经验。

投标方应随同投标书提供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记录。

1.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与本规范书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6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7 本规范书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规范书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8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8.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8.2 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8.3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8.4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8.5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8.6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8.7 如标准、规范与本规范书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8.8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8.9 现场服务。

2 技术要求

2.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书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书的基本条文。

在本规范书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表1 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标准(文件)号

标准(文件)名称

GB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表1(续)

标准(文件)号

标准(文件)名称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协议

GB/T3859.1

半导体变流器 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7261

继电器及继电器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7478

低压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特性

GB/T2900.11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T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DL/T63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8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504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724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YD/T731

通讯用高频开关整流器

JB/T8456

低压直流开关设备

JB/T8451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电池

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

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调[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66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

2.2 通用要求

2.2.1 主要技术参数

交流输入额定电压:

三相380V。

交流电源频率:

50Hz。

输出额定电压:

DC110V(110V直流电源系统)/DC220V(220V直流电源系统)。

稳流精度:

≤±1%。

稳压精度:

≤±0.5%。

纹波系数:

≤±0.5%。

效率:

≥90%。

噪声:

<55dB(距离装置1m处)。

2.2.2 主要技术性能

直流电源系统接线:

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蓄电池组数:

1组。

蓄电池型式: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组容量:

由专用部分明确。

蓄电池个数:

由专用部分明确。

蓄电池单体电压:

由专用部分明确。

高频开关电源:

1套。

具备防雷及电源保护、高度绝缘防护等功能。

进线和母线处加装浪涌保护器。

直流电源系统开关应选用优质高分断直流断路器,并考虑上下级配合,提供电流—时间动作特性曲线报告,应满足3~4级级差配合,各断路器应配备跳闸报警接点。

蓄电池组等重要位置的熔断器、开关应装有辅助接点,并引自端子排。

直流电源系统应配备:

总监控单元、110V高频开关电源模块(110V直流电源系统)/220V高频开关电源模块(220V直流电源系统)、48V通信电源模块、雷击浪涌吸收器、仪表、电压电流采集装置、绝缘检测装置、蓄电池管理单元等。

馈出开关应有信号灯指示通断状态。

直流主母线及接头,应能满足长期通过电流的要求,母线应选用阻燃绝缘铜母线。

汇流排和主电路导线的相序和颜色应符合IEC标准。

高频模块并联工作时输出电流不均衡度<±5%。

直流电源系统设降压装置。

设备应满足IEC61000-4关于电磁兼容、抗干扰的要求。

2.3 110V/220V高频开关电源模块

2.3.1 主要技术参数

交流输入额定电压:

三相380V。

额定输出电压:

110V DC(110V直流电源系统)/220V DC(220V直流电源系统)。

额定输出电流:

20A(110V直流电源系统)/10A(220V直流电源系统)。

功率因数:

≥0.90。

稳流精度:

≤±1%。

稳压精度:

≤±0.5%。

纹波系数:

≤0.5%。

效率:

≥90%。

软起动时间:

3s~8s。

模块冷却方式为自然冷却。

2.3.2 主要性能要求

应具有监控功能,且不依赖总监控单元独立工作,应配备液晶汉显人机界面。

应支持与总监控单元通信,接收并执行监控装置的指令。

应具有短路保护功能,短路排除后自动恢复输出。

应采用PWM调制制式,模块工作频率:

20kHz~300kHz。

应具有以下保护报警功能:

过温保护、过压保护、过流保护、欠压报警、过压报警、交流欠压、交流过压等。

2.4 蓄电池

2.4.1 主要技术参数

1)2V单体电池:

单体电池额定电压:

2V;

单体电池浮充电电压:

2.23V~2.27V;

单体电池均衡充电电压:

2.30V~2.40V;

单体电池放电终止电压:

1.8V。

2)12V单体电池:

单体电池额定电压:

12V;

单体电池浮充电电压:

13.38V~13.42V;

单体电池均衡充电电压:

13.80V~14.40V;

单体电池放电终止电压:

10.8V。

2.4.2 主要性能要求

当环境温度在-10℃~+45℃条件下时,蓄电池性能指标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0℃~25℃时的浮充运行寿命应不低于10年。

蓄电池组按规定的试验方法,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充放电循环时不低于0.95C10,五次循环应达到C10。

供方应提供蓄电池接线板及抗振型安装支架。

蓄电池间接线板、终端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并具有防腐蚀措施。

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蓄电池必须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溢出。

蓄电池极性正确,正负极性及端子应有明显标志。

极板厚度应与使用寿命相适应。

同一组蓄电池中任意两个电池的开路电压差,对于2V单体电池不应超过30mV,对于12V单体电池不应超过60mV。

蓄电池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两个蓄电池之间连接条的压降,3I10时不超过8mV。

电池组间互连接线应绝缘,终端电池应提供外接铜芯电缆至直流柜的接线板。

蓄电池在大电流放电后,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蓄电池封置90天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蓄电池的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蓄电池需具有较强的耐过充能力和过充寿命。

以0.3I10电流连续充电16h后,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蓄电池自放电率每月不大于4%。

蓄电池在-30℃和65℃时封口剂应无裂纹和溢流。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

蓄电池组应考虑装设蓄电池管理单元的位置。

1组蓄电池应配备1套充电装置。

2.5 48V通信电源模块

2.5.1 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输入电压:

DC110V(110V直流电源系统)/DC220V(220V直流电源系统)。

额定输出电流:

由专用部分确定。

效率:

≥90%。

稳压精度:

≤±1%。

输出负载动态响应:

<5%。

温度系数:

≤0.02%/℃。

浪涌电流:

<150%。

输出杂音电压:

≤2mV。

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30 000h。

2.5.2 主要性能要求

应具有监控功能,且不依赖总监控单元独立工作,应配备液晶汉显人机界面。

正常工作时,应与总监控单元通信,接收和执行监控装置的指令。

应具有短路保护功能,短路排除后自动恢复输出。

应采用PWM调制制式,模块工作频率20kHz~300kHz。

应具有以下保护报警功能:

过温保护、过压保护、过流保护、欠压报警、过压报警等。

48V应采用正极接地、负极加防雷模块方式,防雷等级不低于D级。

2.6 降压装置

直流电源系统应配置斩波调压与硅链调压互为备用的降压装置,正常运行时斩波调压器工作,硅链调压器热备用,斩波调压器容量必须满足通过最大负荷电流,并能承受要求的冲击电流,在斩波调压器故障后自动无间断切换到硅链调压器工作,并且硅链调压器应带有自动/手动切换调节功能。

斩波调压器应具备可靠的防短路保护功能,噪声应不大于55dB,硅链调压器应具备可靠的防开路保护功能。

斩波调压器、硅链调压器应有独立的运行状态遥信接点信号输出。

2.7 总监控单元

总监控单元是高频开关电源及其成套装置的监控、测量、信号和管理系统的核心部分。

该单元能综合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对整个系统实施控制和管理。

该单元应能适应直流电源系统各种运行方式,具备人机对话功能,应能与成套装置中各子系统通信,并可与站内监控系统通信,通信接口为RS485、RS232或以太网。

该单元应能显示充电机输出电压、充电机输出电流、控制母线电压、电池电压、电池电流、两路三相交流输入电压、各模块输出电压电流、各种报警信号、各种历史故障信息、单体电池电压、电池组温度等信息。

该单元应能对以下故障进行报警:

交流输入过压、欠压、缺相,直流合闸母线过压、欠压,控制母线过压、欠压,电池电压欠压,模块故障,电池单体过压、欠压等。

该单元应具备蓄电池浮充、均充自动转换功能。

2.8 蓄电池管理单元

蓄电池管理单元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监测蓄电池单体运行工况,对蓄电池充、放电进行动态管理,并应具备对蓄电池温度进行补偿的功能。

本单元可独立设置,也可分别由总监控单元和检测模块来完成。

2.9 直流电源系统绝缘检测装置

直流电源系统绝缘检测装置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在线监测直流电源系统对地绝缘状况(包括直流母线和各个馈线回路绝缘状况),并自动检出故障回路,能监测母线正对地、母线负对地电压,能检测出每个支路的正对地电阻和负对地电阻。

绝缘检测装置不得对直流电源系统注入交流信号。

绝缘检测装置应与成套装置中的总监控单元或变电站监控系统通信。

被测母线及支路正极、负极对地绝缘电阻低于10kΩ~100kΩ(可调)时应发出报警信号,电阻检测精度应高于2%。

2.10 仪表

直流电源系统应配备控母电压、蓄电池电压、合母电流、蓄电池电流等表计,表计应采用数字表,精度0.5级。

2.11 其他要求

2.11.1 屏体要求

屏内的所安装的元器件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宜采用标准化元件和组件。

装置结构模式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

插件、插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的规定。

装置中的插件应牢固、可靠,可更换。

屏体及包括所有安装在屏上的插件、插箱及单个组件应满足防震要求。

插件、插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所有元件应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便于运行、调试、维修和拆装,并留有足够的空间。

对装置中带有调整定值的插件,调整机构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设施。

屏体下方应设有接地铜排和端子。

接地铜排的规格为25×4mm2,接地端子为压接型。

屏间铜排应方便互连。

屏体防护等级IP30级,选用高强度钢组合结构,并充分考虑散热的要求。

屏柜应有良好的防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

屏体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应提供必要设施,以保证能够正确起吊、运输、存放和安装设备,且应提供地脚螺栓孔。

所有屏面应清洁,进行喷塑处理,以防止在运输、仓储和运行中的腐蚀和锈蚀。

屏与屏的内外应清洁,应无灰尘、划痕及油污等。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运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11.2 端子排布

柜内设备的安排及端子排的布置,应保证各套装置的独立性,在一套装置检修时不影响其他任何一套装置的正常运行。

3 试验

直流电源系统中所用元件均应按各自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试验。

现场交接试验可与用户协商进行。

直流电源系统的各主要部件应进行材料试验,以确认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并应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规范书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应在工厂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规范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4.1 技术服务

4.1.1 概述

4.1.1.1 卖方应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买方的工作,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

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1.1.2 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现场派出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4.1.2 任务和责任

4.1.2.1 卖方指定的现场派出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充分合作与协商。

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4.1.2.2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4.1.2.3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1.2.4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4.2 设计联络会

4.2.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

在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

4.2.2 设计联络会内容:

1)确定布置尺寸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布置。

2)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

3)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4)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5)讨论交货程序。

6)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

7)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

8)买卖双方提出的其他内容。

4.2.3 双方应作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

监造人员有权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

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

监造范围如下:

1)高频开关电源模块、总监控单元、外协件、外购件等。

2)单元组装及试验。

3)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4)包装、装运。

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2)重要原材料型号、规格、合格证及其物理、化学、电气性能。

3)分包商主要零部件验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

4)产品完善和改进的报告。

5)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副本。

监造人员有权到合同设备生产车间及分包商生产车间实地了解生产情况,并提出对合同设备监造中发现的问题。

4.4 工厂(现场)验收

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相关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验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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