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洗钱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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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洗钱工作指引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

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

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

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

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

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

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

(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

 

1

 

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

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

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

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

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

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

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

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

查工作。

 

2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

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

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

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

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3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

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

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

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

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

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

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

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

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

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

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

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

 

4

 

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

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

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

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

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

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

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

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

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

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

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

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

 

5

 

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

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

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

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

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

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

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

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

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

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

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

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

动。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6

 

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

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

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7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

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

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

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

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

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

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

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

大额交易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

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

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

 

8

 

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

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

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

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

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

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

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

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

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

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

 

9

 

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

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

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

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

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

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

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

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

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

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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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

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

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

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

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

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

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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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

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

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

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

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

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

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

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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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

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

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

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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