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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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通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通讯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故障,确保通讯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
信息组职责和权限、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或部门职责和权限、电话安装拆除管理制度、巡检制度、通讯机房及弱点室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通讯系统资料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适用范围:
湾图沟煤矿。
第二章信息组职责和权限
湾图沟煤矿分公司固定电话通讯系统,(以下简称通讯系统)由煤矿电修队信息组负责管理维护。
包括通讯系统设备维护、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采购计划的上报,通讯系统的相关规划的拟定,以及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三章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信息组负责通讯系统主干线路的敷设、安装、调试工作。
(1)、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前设置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2)、通讯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层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不得遭受淋水,电缆和接线盒上除责任牌和指向牌外,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垂度一致,
(3)、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俩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4)、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严禁将通讯线路短路,或用作其他用途。
(5)、井下通讯电缆的连接处,严禁使用冷补头连接,必须使用专用本安接线盒,规范连接。
第二条、电话及通讯设施一旦安装完毕,就由其所在场所的使用单位或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条、电话位置的变动,要提前报告信息组,获准后方可变更位置。
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更换电话或电话号码。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打开通讯系统主干线接线盒,不得损坏通讯设施,对确实需要打开接线盒的,联系信息组,并在信息组人员陪同下进行。
第六条、使用单位延伸电话所用线缆,由使用单位或部门向信息组凭领用单领取,领取数量由信息组及时登记。
第四章使用单位或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装和使用通讯电缆时,必须向信息组出具书面材料方可施工。
第八条、工作面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和电话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工作面巷道内的通讯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敷设、吊挂、维护、回撤时应保证通讯电缆的完整。
第十条、使用单位回撤缆线最终由信息组根据线缆领取登记表中的相关记录进行验收,对于线缆严重缺失损坏的,将按照实物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井下每部电话机旁都要有电话号码表以及统一的电话机安装牌架。
第十二条、井下电话号码表和安装排架由信息组制作和发放,由使用部门进行张贴和安装。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或部门是电话的直接管理者,有责任对自己责任区域的通讯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掘进面的电话安装距迎头的距离应保持小于50米。
施工单位应注意保护电话机,不得因喷浆,喷雾,淋水等原因引起电话机和通讯线路的损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或部门之间交接通讯系统设备时,不得拆解通讯系统设备及通讯电缆,做到完整交接,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信息组。
第五章电话装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井下防爆电话机由信息组统一管理和负责维修,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扣留井下防爆电话机。
回撤和损坏的电话应及时交还信息组,信息组应做好每部电话机的使用、维修和报废记录。
第十七条、安装电话时,使用部门应提前向信息组领取安装申请表,内容应包括:
用户名称,用户权限,单位,安装地点,安装时间等;经领导批准后由信息组应及时为其准备好相应安装材料及设备,填写“业务联系单”,并做好记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安装。
完成安装后使用人或单位在“业务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安装完成。
第十八条、电话拆除前,应提前通知信息组,未经信息组准许,不得拆除电话及相关线路。
第十九条、由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电话及线路,在获准后,由使用单位或部门进行拆除,拆除完成后所有相关设备及线缆上交信息组。
第六章巡检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组定期对井下通讯电缆、接线盒、以及电话进行巡检。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作业地点,进行规范化整改。
对不符合标准化的使用部门或单位,通知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巡检时对井下通讯线缆和设备进行清洁和防锈蚀处理,以保证设备及性能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信息组对通讯设备有完全监护的权利,发现使用单位或部门通讯设备存在使用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信息组依据实际情况更换一次井下电话号码薄,更新的电话表及时下发使用单位和部门,确保电话号码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信息组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电话通讯系统存在的问题,都可以通知信息组,由信息组进行处理。
第七章通讯机房及弱电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通讯机房属特殊要害场所,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
第二十七条、对准许进入的人员,要有相关人员陪同。
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对通讯系统设备进行操作的,严格按照《机房设备操作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和机房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机房内及各种设备要整洁干净,温度控制在20℃~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70%。
第三十条、进入机房人员必须衣服整洁穿拖鞋,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一条、机房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丢失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无故逗留。
第三十二条、机房及弱电室设备要拜访整齐,定期打扫和清点,发现遗失严厉追究。
第三十三条、严禁将磁性材料、易燃、易爆品、带入机房、排除计算机工作干扰源。
第三十四条、机房内要有专用电源供电,并配备稳压电源和不接断电源。
第三十五条、机房内所有防盗、防火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外来设备和机房内设备对接,机房电脑等设备除运行本系统服务外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机房数据及设置相关参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更改,不准以任何形式告诉其他人员,不准拷贝带出机房。
第三十八条、未经主管领导许可,机房内设备及资源不得外借。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做好详细登记。
第四十条、机房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交于他人。
第四十一条、机房设备资料、操作说明、等文件必须记录详细,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外借。
未经许可禁止给资料和设备拍照。
第四十二条、出现盗窃、水警、火警等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保护好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十三条、机房及弱电室门窗关闭严实,离开前仔细确认。
第四十四条、发现机房及弱电室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无法及时处理的上报相关领导。
第八章材料管理制度
材料入库制度:
第四十五条、材料及设备领取到库后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材料到库后必须认真清点和查看,确认无误方可入账。
第四十七条、清点数据必须认真填写,记录详细,符合实际。
第四十八条、入库材料及设备必须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材料放置位置要有明显标识,详细记录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
第五十条、库房材料设备定期清点和查看,记录及账簿及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旧材料回库时必须做详细的检查和确认,记录完设备或材料回库的状态后二次入账。
回库状态包括回送时间、回送单位、回送人员、设备完好程度。
第五十二条、借用工具执行材料领用制度第五十五条和材料入库制度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库房务必保持干净卫生。
材料领用制度
第五十四条、信息组内人员领取材料和设备,领取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
包括材料及设备使用的原因、使用地点、使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
第五十五条、信息组外人员领取材料及设备,需要凭借有效领取单,信息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现场进行领取。
第五十六条、信息组外领取人员不得进入信息组库房。
第五十七条、领取完成后由信息组现场人员进行相关登记。
包括领用时间、领用单位、领用用途、领用数量、现场领取人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领用设备及材料因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归还的,照价赔偿。
库房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库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清理废料垃圾,将需要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第六十条、库房负责人离开库房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确保库房的窗户、电灯等均已关闭,并锁上库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六十一条、库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入库人员经库房负责人准许,必须在库房负责人陪同下进出仓库。
第六十二条、库房钥匙由库房负责人掌握,禁止其他人员拿钥匙到库房取物。
第六十三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并配置灭火器,做好仓库的安全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所存材料应井然有序,定期整理库存明细,配合采购。
第六十四条、领料人禁止进入库房货架中,由信息组人员从库房领取后交接到领料人手中。
第九章通讯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通讯系统技术资料由信息组完全整理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资料包括:
通讯系统的技术文档、软件、操作说明、以及存储数据、系统图纸、拓扑图、等。
第六十七条、通讯系统资料及记录数据不得进行删改。
第六十八条、通讯系统资料汇集整理必须完整,且有完整的书面资料。
第六十九条、资料管理目的,在资料的保证下可以搭建一个完整的通讯系统。
第十章处罚条例
第七十条、信息组在接到通讯系统故障时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回应,对逾期不处理,拖延处理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信息组通讯系统负责人员,按时进行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更新。
对不按时或不更新的负责人员,罚款100元。
第七十二条、信息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按矿规章制度处罚,并停工学习,学习期间按休班考勤。
第七十三条、信息组人员对本职业务必须熟悉、熟练,对不熟练人员进行停工学习,学习期间按休班考勤。
第七十四条、信息组维修人员在井下更改或安装电话后应同时通知调度室,升井后应及时把电话号码输入调度主机。
第七十五条、通讯系统设备及线路不容破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爱护通讯设备和通讯线缆,发现有破坏通讯系统的严肃处理。
第七十六条、通讯系统设备和线缆安设在谁家的管理范围,就由谁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条、因保护不当或破坏通讯设备使电话不能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罚款300—500元。
第七十八条、破坏通讯系统防爆电话使电话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视情节发款500—1000元。
第七十九条、破坏主通讯系统接线盒或主通讯线路的造成大面积通讯系统长时间故障的,5000-10000元。
第八十条、破坏通讯系统接线盒或线路的造成部分通讯长时间故障的,罚款2000元。
第八十一条、因负载其他设备造成主要通讯系统设备及线路损坏的,除赔偿设备及线路外,另罚款5000—10000元。
第八十四条、通讯系统线缆未经许可不得负载其他设备,如有负载其他设备的,一经发现强行拆除并没收负载设备,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八十二条、对私自拆卸电话机(安装除外)的责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因人为因素造成通讯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出现一次500元,多次出现罚款金额翻倍。
第八十五条、废旧电话一律交回信息组,不得私自拆卸、丢弃。
私自拆卸、丢弃的,按照实物采购价格赔偿。
电修队信息组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