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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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
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
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只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限制行为人是不是在境内。
即,只要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销售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就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
(1)应税行为的具体环节限制。
第一,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均是使应税消费品在我国境内从无到有的开端,属于广义的生产环节。
具体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己生产制造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生产者为纳税人。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受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属于应税行为,委托方为纳税人。
为平衡与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到境内的,属于应税行为,进口人为纳税人。
第二,限于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环节。
除了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行为主体属于纳税人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另外增加一些环节的行为主体作为纳税人。
比如,在实际执行中,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费品,并非指本条例的规定的所有的消费品,而仅指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目前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制品。
(2)消费品范围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消费品都属于应税消费品,而是限于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即指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规定的消费品。
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消费税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我国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主要是处于限制、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采用正面列举的办法共选择14大类消费品作为其课税对象。
选择的应税消费品分为5种类型:
一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三是高耗能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化妆品。
3.消费税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三个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
(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
(3)私有企业,即公有制之外的,有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
(4)股份制企业,即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现代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
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
(6)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
(7)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
(8)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党政机关。
(9)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
(10)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十项尚未穷尽的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
“个人”包括:
(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属于个人类别,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也都是将其列入“个人”纳税人行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就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纳税人。
(2)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形式。
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
同时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主体,就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仅作文字性修改,删去了“税额”的表述。
本条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一)税目的设置。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所涵盖的范围。
消费税作为具有特殊调节意义的税种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消费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因此,税目的设置应当做到尽量简化,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要兼顾历史习惯。
(二)税率的设置。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所要解决的是征多少税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成为税收调节机制中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都分。
税率一般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等。
消费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的办法。
为了更加科学规定,此次修订删除了“税额”,而统一使用“税率”的概念,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都作了相应的修改。
设计消费税税率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引导正确消费方向,遏制过度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二是考虑消费者的可支付能力和认可度;三是适当考虑原有的税负水平;四是要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三)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下:
税 目
税 率
一、烟
征收
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56%加
0.003元/支
生产
(2)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36%加
0.003元/支
商业批发
5%
批发
2.雪茄烟
36%
生产
3.烟丝
30%
生产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
(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元/升
(2)无铅汽油
1.0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二、新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199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及先关政策进行了多次的调整。
特别是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作了较大的调整。
此次消费税条例修订,需要将现行的有效的消费税政策吸收到条例中来,为此,需要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进行更新。
与以前的消费税相比较,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一)调整税目。
一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税目。
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是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作为成品油的五个子目。
四是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增列“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和“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两个子目。
五是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六是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二)调整税率。
一是按照现行政策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卷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共七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
二是将2006年新增税目的税率充实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
(三)删除了征税范围。
由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征收范围一栏中对税目的解释已不适应目前实际需要,考虑到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而且行政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稳定性,因此删除了原消费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税目注释形式予以明确。
三、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主要内容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有关文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包括以下内容: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管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l.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加0.003元/支。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税率为25%,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税率为30%,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合并为白酒一个子目,保留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共五个子目。
1.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白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以及其他原料的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
方法酿制的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其他原料的白酒包括用甜菜、糠麸、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葚、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2.黄酒,税率为240元/吨。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
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税率为250元/吨或220元/吨。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甲类啤酒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税率为220元/吨。
4.其他酒,税率为10%。
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括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炮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炮制酒、滋补酒等等。
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炮制或配制的酒。
5.酒精,税率为5%。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列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税率为30%。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
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皮肤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目前尚未细化。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分为以下两个子税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税率为15%。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的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1.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
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
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为保护环境,鼓励使用无铅汽油,规定含铅汽油税率为0.28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为O.20元/升。
2.柴油,税率为0.10元/升。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
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3.航空煤油,税率为O.10元/升。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4.石脑油,税率为0.20元/升。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5.溶剂油,税率为0.20元/升。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6.润滑油,税率为0.20元/升。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税率为0.10元/升。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税率为3%。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机动车。
两轮车是指装有一只驱动轮与一只从动轮的摩托车,包括普通车、微型车、越野车、普通赛车、微型赛车、越野赛车、特种车边三轮车是指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边三轮车和特种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正三轮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正三轮车。
(如客车、货车)和特种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本税目按照汽缸容量分为: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只或四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本税目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1.乘用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含9个)座位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税率为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O升(含2.0升)的,税率为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为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