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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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0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0)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0)

【案例一】

【案情】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查明A企业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A企业不服,就向乙县政府提出了复议,乙县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A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

A企业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

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

请分别说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

4.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5.A企业在向乙县政府提出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

为什么?

6.法院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审查?

若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1)①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②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款;

③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②、③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1)被告是乙县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

(2)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乙县政府,所以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法院应予以撤销。

4.不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法院一般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对行政处罚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本案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5.可以。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即除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本案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省环保厅发布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请求审查。

6.可以;经审查后,应不承认其效力。

理由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定(即除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行政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2)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文件不得设定和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故《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设定查扣、罚款均是违法的。

【案例二】

【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法医鉴定结论:

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

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时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运输公司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

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审讯人员将司机刘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

最终,司机刘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刘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进行了搜查,提取了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问题】

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

哪些属于书证?

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

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

(1)被害人的尸体;

(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

(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

(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有:

(1)司机刘某的辩解;

(2)司机刘某的供述;(3)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3.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刘某的有罪供述。

刘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把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尽限定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

并且,上述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之中。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

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

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对于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

【案例三】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

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为什么?

【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

1.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

第二,关予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予以准许是不合法的。

3.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l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l.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现为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德国研究生留学条件分析德国大学的分数体系是怎样的

一、研究生申请条件

1、学历要求

1)中国教育部承认高校四年制本科或五年制本科毕业,并且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2)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院校)四年制本科或五年制本科毕业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申请专业无限制,但最终录取专业由德国高校决定。

3)中国军事院校毕业(少数军校除外),并且获得学士学位证。

2、语言要求

除国际课程和个别专业外,各大学对申请人德语学时要求一般都在800小时以上,不少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参加DSH考试或者出示其他有效的语言证书。

目前比较权威的德语考试有TestDaF和DSH这两种类型。

DSH,即外国学生申请大学入学德语考试。

由德国各大学独立举办、命题和评分。

学校给申请者的入学通知中会告知DSH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3、大学成绩

大学期间的平均分很重要,最少75分,尽量在80分以上,因为这是一个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体现。

一般来说,德国大学录取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大学课程的匹配程度;大学期间的平均分;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德语或者英语);另外,如果申请人是来自211工程大学毕业的学生,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211工程大学的学生。

目前德国高校只接受正规高校本科毕业学生,专科和高职以及广播电视大学或其他成人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德国大学入学资格的。

但是对于通过成人教育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审核部可以进行个别审核。

二、德国学院分数体系

要在德国上大学,你有两个理由了解德国的分数体系。

原则上来说,德国有两种不同的计分体系。

最重要的就是我们都比较熟悉的1-6分的评分方法,用来评价“sehrgut”至“ungenügend”的不同等级。

如果你得的分数在4-6分之间,那就意味着这门考试已经属于不及格的范畴。

这也是德国最常用的评分体系,同学们APS审核证书上的分数也就是被换算为这个体系了。

具体情况如下:

1.0sehrgut(非常好)

2.0gut(好)

3.0befriedigend(令人满意)

4.0ausreichend(足够)

5.0mangelhaft(有缺陷)

6.0ungenügend(不足)

为什么说APS审核成绩都是1分最高4分最低呢?

因为审核成绩是按照大学成绩换算的,如果你的成绩低于4分(及格分)是根本没有资格参加APS审核的,所以APS审核分数最低只能是4分。

具体的换算公式如下:

(总分-实际得分)/(总分-及格分数线)X3+1(巴伐利亚运算法则原始版)

按照中国的分数算就是(100-实际分数)/(100-60)x3+1,如果你的实际分数是80分,那么你的德国分数就是2.5。

同学们往往大学中有很多科目,那么这个成绩怎么换算呢?

这一点真的是众说纷纭。

一般来看用加权法换算,会更准确一些。

也就是把你的单科成绩,乘以学分数,再把所有科目相加,除以总学分,所得出的成绩,会更接近APS审核分数的最终结果。

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调研分析调研报告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农村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一大批高素质的农村人才。

加强农村人才开发,不断壮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__市始终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突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使用三个环节,积极推进了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认真调研与分析,我们认为“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启动后,农村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目前,全市有农村乡镇领导干部66名,村干部229名,组干部265名,农村中小学教师974人,卫生技术人员106人,农业科技服务人员156人,文化专干26人,农村政法工作人员46人。

从整体上看,全市农村人才队伍总量不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短缺,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要求。

人才结构不合理,存在农村人才“三多三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低学历人才多,高学历人才少;无职称人才多,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少;文教卫生人才多,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少。

同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才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乡镇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企业和农村一线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员还十分缺乏。

二是急需人才、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目前,__市现有各类农村实用人才5678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2%。

其中,种植业2386人,畜牧养殖业946人,农机经营115人,农产品加工与经营214人,农产品营销156人,建筑行业683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6人。

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现状来看,农村种植、养殖专业的人才比较多,但农产品加工营销、建筑、企业经营等专业的人才比较少,人才队伍专业分布不够合理,出现了传统人才过多急需人才缺乏的失衡局面。

三是人才激励政策还不健全。

缺少对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和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各级虽已出台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文化专干配备管理办法,但职称评定中以学历和工作年限等为硬化条件,工作业绩方面缺乏优先选拔评定的优惠配套政策。

目前,全市农业科技服务人才评定高级职称的仅4人,评定高级民间美术师职称的人员仅2人,文化专干评定职称工作才刚刚启动。

同时,受人事编制、职称限额等因素的限制,在人才开发、引进、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农村各类人才的开发、管理力度还不够。

四是农村人才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__市教育、卫生人员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全市有16229名中小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20__年温室建设、河水滴灌,农机局购置等支农资金达到了800多万元,但用于人才培训、开发的专项资金还严重不足。

尽管__市在人才招聘、专家培训中投入了一些资金,但与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各类农村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不能规模性、系统性地开展,导致知识老化,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思路与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__市今后将紧紧围绕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人才工作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创业能力,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是完善机制抓培养。

进一步分类充实全市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建立专门人才档案;加大对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等方面人才以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选拔青年致富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到省内外高等院校、院所进行专业培训;全面落实《__市20__-20__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办好各种形式的乡村干部培训班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全面提高各种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

二是统筹协调抓开发。

围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对党政人才的开发使用,围绕文化旅游大市建设,抓好文化旅游人才队伍的开发,围绕农业增收、农业产业发展,抓好农村科技实用人才的开发,围绕社会和谐发展,抓好教育卫生人才队伍的开发,围绕民生改善和平安建设,抓好政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__市人才引进目录》,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开发政策,从省内外高校、机关、企业引进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开发一批“技术型”、“技能型”、“企管型”、“乡土型”人才,选拔一批优秀人才担任协会负责人或村组干部,努力提高农村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

三是落实政策抓服务。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技术人员在职称限额、职称晋升上给予适当倾斜;建立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直部门联系乡土专家人才制度,设立市乡级农业专家顾问团,强化对各类人才的服务。

评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并在__电视台、广播电台、《__文化旅游报》及省、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激励他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是健全机制抓投入。

按照“政府搭台、基层唱戏、农民受益”的原则,拓宽渠道,创新思路,采取“财政拨一点、部门出一点、乡镇挤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进行筹集资金,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持和工作动力。

 

佳木思地板加盟利润分析

总投资¥20.14万元以上!

详细加盟费包括首批进货费:

8万元,广告宣传费用:

1万元,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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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开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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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城市佳木思地板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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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其中佳木思地板加盟详细费用为房租费用:

1.8万元/月,装修费用:

800元/㎡,设备费用:

2.5万元,首批进货费用:

10万元,广告宣传费用:

1.8万元,开业费用:

7000元,人员工资:

3000元/月/人(4人),水电杂费:

1000元/月,流动资金:

9万元。

地级城市佳木思地板加盟:

27.4万元,店面面积:

90㎡,其中佳木思地板加盟详细费用为房租费用:

1.26万元/月,装修费用:

700元/㎡,设备费用:

2万元,首批进货费用:

9万元,广告宣传费用:

1.5万元,开业费用:

5000元,人员工资:

2500元/月/人(3人),水电杂费:

900元/月,流动资金:

6万元。

以上投资费用为预估,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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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

省会城市佳木思地板加盟利润分析:

店面面积:

100㎡,月净利润:

2.95万元,年净利润:

35.4万元,详细为月营业额11万元,毛利/月(毛利率):

6.05万元(55%),房租费用(月):

1.8万元,人员工资(月):

1.2万元,水电杂费(月):

1000元。

地级城市佳木思地板加盟利润分析:

店面面积:

90㎡,月净利润:

2.58万元,年净利润:

30.96万元,详细为月营业额9万元,毛利/月(毛利率):

4.68万元(52%),房租费用(月):

1.26万元,人员工资(月):

7500元,水电杂费(月):

900元。

以上利润分析为预估,仅供参考,实际盈利情况会根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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