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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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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起诉标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从形式上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没有不同,也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种特殊的类型适用不起诉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条件之所以产生争议的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角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的差别上来把握,明确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衡量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的实体法要件

  从实体要件上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着重需要探讨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因为这些规定涉及到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心智发育尚未完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尚不全面。

即使是进行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往往和成年人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

在未成年人进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处罚均有必要从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

我们以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情节显著轻微

  刑事案件是否达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标准,事实情节起决定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适用条件当然要衡量其情节。

情节轻微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两种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即情节明显没有达到触犯刑律程度的,或者明显不能用刑罚方法予以处理的情形。

这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特征。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于不慎失足、数额偏低、后果不重、恶性不深、情节偏轻的,结合具体案情,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适用法定不起诉。

  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非常慎重。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罪行仍属“轻微”阶段,这种“轻微”的标准,是依照刑法规定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衡量犯罪情节是否符合“轻微”的要求,必须认识到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过错直接影响到其主观恶性的深度。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情节与他的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识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

对于低龄犯罪,虽然有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但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就并非如此。

例如低龄犯罪中的抢劫等犯罪,就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其中有些是主观恶性极大的,但不少属于是主观恶性不大的。

一般来说,行为人系偶犯、初犯、胁从犯等,其行为表现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本身的性质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考虑酌定不起诉。

  在衡量情节时,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其他免责情形,应当不起诉。

例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或者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犯法定追诉之罪以外的罪的,犯罪较轻又自首的等等,均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

  

(二)危害不大

  对于情节是否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节进行考虑。

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考虑到其世界观还没有完全成熟,对社会的认识和自控的意志能力尚发育不全面,因此,考察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察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现实危害性,同时也要考量其个人将来可能的危害性,也就是说要基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去看待未成年人。

例如“抢劫”情节,如果行为人仅是偶尔为之或是初犯,暴力情节不重,真诚悔罪的,可以看到其现实的危害性不大,而且挽救的可能性较大,故应属社会危害不大。

再如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标准,但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且真诚悔罪的,也应认为属社会危害不大。

此外在盗窃等犯罪中,理论界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数额犯历来是有争议的,以绝对的数额标准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确有不科学之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而言。

因此这类犯罪中对未成年人应有特殊考虑,例如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对价格等认识不清楚,盗窃某些贵重物品时其主观上往往认识为一般物品,对于未成年人盗窃手机、高档衣物、高档皮具等贵重物品时,不能绝对以物品的真实价值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再如由于现在家庭经济好,学生往往拥有很多贵重物品,在未成年人出于报复等心态盗窃同学书包,包中却有手机等物品,这类行为应属违法范畴,如按盗窃犯罪论处似有客观归罪之嫌。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关于这一要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主要仍然是立足于未成年人的认识因素和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教育。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要综合其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等等。

一般说来,对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系初犯、偶犯、胁从犯,实施犯罪后又有自首、立功、坦白、真诚悔罪等表现的,大多可以适用这一标准。

  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的程序要件

  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的程序要件,是指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案件时必须考虑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证据标准上的特殊性。

所谓“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指事实不清,据以认定事实、情节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这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宜作存疑不起诉。

  一般而言,刑事证据标准是严格统一的,但是如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发育状况紧密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司法制度也都要求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

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这些证据必须提出更严格的标准。

经过严格筛选、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具体来说注意筛选以下几点:

  

(一)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其心理承受力和分析判断能力都不可能与成年人同日而语,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危害更大。

因此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要严格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未成年人案件中出现非法证据情况较为严重的,应当考虑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一对一”属于证据不足。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情节不清、主要证据缺乏,甚至出现供证一对一、一比一情况,属于证据不足的表现。

  (三)言词证据翻供变证的,不能只采信有

藉和平衡,而社会方面则要得到安定。

因此,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时,检察机关还有必要做好配套的工作,寻求被害人及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阎敏才孙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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