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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借用协议模板

资质借用协议

资质借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资质借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各自的经营优势,形成联合开拓经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项目(项目名称),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用甲方的资质,以甲方的项目部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活动;甲方承认该项目部的存在,同时该项目部受甲方管理,系不具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单位。

二、甲方将该项目交由乙方进行操作,甲方不再另行参与,乙方必须承担因操作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如因乙方的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乙方必须做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予甲方的损失相等。

三、若该项目中标,无论该项目的盈利情况如何,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四、乙方不得借用甲方资质进行陪标活动,如借用甲方参与陪标,费用另计;如甲方隐瞒陪标的目的,导致甲方中标,乙方也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五、该项目业务应以乙方自行承接为主,在承接工程业务过程中,乙方要求甲方配合的,甲方将积极参与配合;最终该项目必须以甲方的名义签署该合同,如因特殊原因由乙方签订了该合同,乙方仍然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若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损失。

七、甲方资质使用费为:

300万以下工程按2500元收取;300万以上至1000万工程按5000元收取;1000万以上工程按10000元收取。

如乙方在投标或谈判过程中需要甲方派人的,甲方所派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提供甲方出差人员差旅补助每人每天200元,按照实际发生的进行结算。

如因项目需要甲方派建造师出场的,需要额外增加建造师出场费(二级500元/天,一级建造师2000元/天),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

所需资质使用费及人员费用需提前汇入我单位。

八、安装工程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要和甲方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甲方根据项目的总金额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不同项目情况收取,管理费收取办法为差额定率累进法,100万以下项目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5%,100万-500万以下的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500万以上项目收取合同总金额的1.5%。

8.1、项目操作过程中,如需开外经证,所产生的1%的企业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乙方应根据本工程最终开票额及公司财务规定按比例提供1、工程分包发票(开票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具发票额的95%)2、材料设备发票(材料设备发票总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据发票总额的95%)3、乙方提供工程分包发票或材料设备发票的时间应在给建设方开据发票之前。

4、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所需发票,则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所差金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

5、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8.2、乙方承接的工程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缴纳工程施工及开票当中的所有税费,且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8.3、乙方承包项目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施工应上交当地有关部门的费用、项目开票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交,或由乙方自行缴纳。

九、设备工程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要和甲方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甲方根据项目的总金额的1.5%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9.1、乙方如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与甲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同,甲方按照1.5%税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2、乙方如提供增值税票数额低于甲方开出的数额,差额部分按17%税费扣除(增值税),数额相等部分按1.5%税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3、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与甲方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十、对于乙方承包经营的项目,甲方应在收到业主工程款扣除相关约定费用后5个工作日之内,转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帐号内。

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相关发票以供甲方做账,冲抵成本。

十一、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如发生甲方与乙方同时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经营决策。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2.1、乙方如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事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12.2、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3如乙方在期满后不再承包经营项目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在外仍有在建工程、债权债务及其它为了事项,应继续由乙方承担了结。

十三、违约责任

13.1、不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没有免责事由或未经双方协商而不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均应支付对方已履行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13.2、乙方自行负责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等事项,甲方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甲方可以提供协助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因安装不当等非甲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项目合同争议,由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特别违约责任:

乙方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除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并须向甲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的违约金。

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后30日内交付甲方。

乙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5034000.00元。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次结:

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

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

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

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

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

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

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

谭华颖法定代表人:

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

谭华颖委托代理人:

亢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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