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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全

航空法规全

定义:

调整因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有关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萌芽时期;活跃时期1919巴黎公约1929华沙公约;成熟与完善时期1944芝加哥公约多边国际公约共36个,生效并适用三大系列5个公约:

芝加哥华沙东京海牙蒙特利尔双边协定近2000个

特征:

1.国际性

各国必须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并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

我国民航国内法规就是以国际民航的五大公约,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为蓝本,在符合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完善的。

2.综合性

公法:

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私法:

法律冲突法,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即通过国际条约各国承担在私法某些领域中实行统一规则)。

3.民用性

4(平时法

航空法只是用于和平时期。

只有在非战争时期民航才能正常的生产和营运。

航空法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中立国。

航空法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作用:

维护国家领空主权是首要的;确保飞行安全总方针“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促进航空运行通畅;保护民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发展。

ICAO背景:

1919成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ICAN,1944.12.7召开会议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45.6.6成立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4.4正式成立。

缔约国190多个,理事国36个,总部蒙特利尔。

12月7日“世界民航日”

ICAO为联合国系统中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物和政府间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海事组织IMO万国邮政联盟UPU世界气象组织WMO宗旨: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与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所有缔约国参加,一国一票,三年一次。

权力职责:

选举理事国(36个)审议通过组织下三年预算财务,理事会报告并决议,变更或修改《芝》条款的提案,赋予,变更,撤销理事会必须的适宜的权力,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事宜及有关国际协议。

理事会:

一类:

航空发达,在航空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缔约国(11个)

二类:

地域辽阔,对提供国际航空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缔约国(12个)中国

三类:

区域代表缔约国(13个)

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管理权

我国1974重批《芝》,1977恢复第二类理事国地位,2004当选为第一类理事国秘书处:

下设五个局七个地区办事处。

航行局决定了航行方面的原则技术和发展动向。

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

专门委员会:

是理事会的助手和参谋机构,9个。

航行委员会职责:

对秘书处航行局及航委会专家组修订的附件和航行服务程序进行审议,并建议理事会通过或批准。

公约18个附件有16为航行委员会负责。

第十章专门规定航行委员会的提名,任命和职责。

航空服务程序虽不具法律效力,不必强制执行,但它的技术权威性使得各国民航效仿,当其中部分内容成熟到被大多数缔约国承认,专家一致认为是对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的,其部分或全部内容将被上升法律等级而列如附件。

DOC4444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补充附件12和11

DOC8168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补充附件6

DOC8126航行情报服务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职责:

制定与民航活动有关的规章,并监督规章的实施机构:

飞行标准安全监察司,航空器适航司,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区管理局:

华北,西北,中南,西南,华东,东北,新疆

1980.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

2006.7中国民用航空局交通部

国内航空母法:

《中国民用航空法》:

维护领空主权和民航权利,保障民航活动安全有秩序的进行,保护民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

《国家空中航行法》——飞行基本规则

行政法规——约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国务院审议颁发

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

《芝加哥公约》体系:

《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相关《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组成。

涉及各个领域,加入国家最多,当今民航宪章。

领空:

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包括领陆与领水。

水平边界:

领路+12海里领海。

垂直边界:

\

A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必须采取克制态度

B不危机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芝加哥公约与航空自由:

1944,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两个让步:

A公约第五条“对不定期飞行的权力”体现了领空主权下的航空自由。

B部分国家同时缔结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两种自由:

A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B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华沙体制:

《华》及(9个)修订补充文件组成。

规定了国际运输中有关机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赔偿限额等民事方面规则。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

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

运输凭证:

统一规划了飞机票,行李票,货运单的内容、规格及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度:

A推定过失责任制:

为避免损害,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

等措施,除非承运人能举例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否则就依法推定承运人主

观上有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旅客有利)

B限制承运人责任:

22条规定对旅客的赔偿限额125000法郎(8300美元)

C不限制承运人的责任和特定条件

1933生效,130多缔约国,其基本规则是公平公正的对国际航运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海牙议定书》1955对华沙进行修改

A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限额提高一倍(250000法郎16600美元)C简化了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以国际航协IATA制定的统一“共同条约”为依据《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湿阻:

带上机组人员的租用飞机

《蒙特利尔(暂时)协议》1966只用于进出美国的航班,完全责任制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

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75将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问题:

多个文件并存,各国加入的文件不一样

变革:

A对运输凭证的改革,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动能

B对客货运均采取完全责任制(客观责任制度)

C增加了所谓的“第五种管辖权”(有5个管辖法院)

D大幅增加了赔偿限额,10万特别提款权

航空刑法体系:

1963东京反干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

犯罪定义:

A违反刑法的犯罪

B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C危害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行为

飞行中:

航空器自起飞使用动力时起,至降落终结时止。

1970海牙反劫持《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犯罪定义:

A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使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B此类任何未遂行为

C以上AB两项的共犯

缔约国的权力与责任:

确认劫机是违反本国刑法的严重犯罪;恢复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返还航空器,机组旅客尽速继续旅行;拘留罪犯,初步调查,引渡或审判;报告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

或引渡或审判原则(不引渡则起诉):

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1971蒙特利尔反破坏《制止危害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88《蒙特利尔议定书》特征:

非法、故意、危害航空安全

在形式上互相独立,内容上互相补充,构成了世界防止和惩处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体系。

航空器:

在地球大气层内或大气层外的空间,靠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飞行器械。

飞机只是航空器的一种。

飞机是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航空器分类方法:

1.产生和承受尾流的大小。

2.进近性能。

3.巡航性能。

国家航空器:

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除国家航空器外,用于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为了使航空器受到登记国在法律上的管辖和保护。

国籍代号:

中国(B),美国(N),日本(JA),瑞典(SE),瑞士(HB+国徽),新西兰(ZK,

ZL,ZM),巴哈马(C6),索马里(60),新加坡(9V)。

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结合,登记标志在国籍标志之后,如果登记标志的首位是字母,则在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有短划“-”。

我国与之略有差异,我国登记标志多为四位数,所以有短划。

通常绘制在“机翼—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及右机翼上表面和左机翼下表面。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内容:

所有权;购买占有权;六个月以上租赁占有权;抵押权航空器适航管理

适航性:

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飞机安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品质特性。

适航标准:

航空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安全标准,由民航总局颁布。

适航标准是对适航性的技术描述。

适航管理:

是以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分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四个环节。

适航管理阶段:

初始适航管理:

对航空器设计和制造单位进行审查,评估,颁发证件,监督检查。

持续适航管理:

分为适航信息管理和可靠性管理。

?

建立故障反馈系统,发布适航指令。

?

对新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责成航空器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

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

适航证件:

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国籍登记证航空人员的定义和分类:

A.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B.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人员管理:

组织管理,健康管理,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

训练管理,档案管理,执照管理。

航空人员的技术管理:

法规依据:

CCAR-61FS民用航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9FS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基本要求:

年龄,基本知识,经验,技能,体检合格

民用机场

定义:

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不包括临时机场)

分类:

按性质分:

军用机场,军民共用机场,民用机场

使用范围分:

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

是否对外分:

国际机场,国内机场

机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A.国务院--国际机场(民航总局统一对外公布资料)

B.民航总局--飞行区等级4D及以上

C.地区管理局--飞行区等级3C及以下

D.省,区,市局--校核辖区内机场申请书,文件,资料,向上转报。

飞行区等级中数字1、2、3、4,字母A、B、C、D、E的含义:

ICAO根据跑道的长短和所能起降航空器的类型来确定飞行区等级。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使用的最大飞机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该机场飞行区使用的最大飞机的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的距离,从小到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国际机场基本要求:

飞行区等级4D及4D以上/可用跑道长度?

1800米,可用最大飞机翼展(52,60]米,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9,14]米/I类仪表着陆系统,(决断高?

60米,VIS?

800米/或RVR?

550米)/具有良好的设施和服务,符合国际航行简化手续的要求。

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A.规划:

全国建设规划;省区市建设规划;符合标准、并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

告,登报,张贴通告

B.设计

机场最低运行标准(CCAR97)

定义: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即是指一个机场可用于起飞,着陆的最低限制。

可用能见度(跑道视程)、云高(最低下降高/决断高)表示。

制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考虑的因素:

A.航空器性能

B.导航设备的精度,可靠性(机载,地面)

C.机场净空

D.飞行员的技术水平

E.天气条件

非正常着陆:

航空器油量不足,严重机械故障和不可绕越天气等原因,航空公司及其机长可以决定在低于最低天气标准的机场着陆。

民用机场关闭和废弃:

民用机场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重新办理。

机场因跑道道面,通信导航设备,灯光设备以及其他技术原因,不能保证飞行安全,应关闭机场。

关闭超过24小时必须报民航总局批准。

关闭超过两年,吊销许可证。

重新开放需申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A.是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飞行,维护飞行秩序和保证飞行安全的基本依据。

B.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C.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飞行管制: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目的:

维护领空主权,保证飞行安全,维持空中秩序。

基本任务:

A.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B.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或者出入国境。

C.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D.防止地面对空兵器误射航空器。

飞行情报区:

沈阳,乌鲁木齐,兰州,昆明,北京,上海,武汉,广州,香港,三亚,台北。

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

搜寻援救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紧急情况的三个阶段:

情况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搜寻援救单位分工:

A.民航总局:

指导全国

B.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本地区

C.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负责海上

通信联络:

121.5MHz及243MHz紧急频率;海上2182KHz

我国事故调查的主要法规依据

A.《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B.《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手册》

事故调查的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调查原则:

独立性;客观性;深入性;全面性

事故信息的公布:

有关事故的一切信息一律由民航总局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有关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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