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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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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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
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
3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
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Civilandcommonlawof:
1classification,commonlawandequitabledevelopmentoftheCommonLawminutes.2hours,privatecivillaw,thejudgeintheproceedings,thepartiestopursuecommonlawdoctrine.Judgesareneutralandcivillawcountries,dominatedbyjudges,threedifferentlegalsources.caselaw,includingcommonlawcountries,civillawcountries,includingfourlawswrittenform,countriesintheformofacivilcode,notcommonlawcountries.1,civilfeatures:
(1)inheritedtheRomanabsorbedmanyRome:
Privateprinciple,Ifcertainpeopleintheassemblyandtherighttoaspecificact;theabsolutenatureofownership,obtainingpropertybyvariousmeans,fromapersonentitledtoalltherightsofothers;tortandcontractsystem;intestatesuccessionandinheritancecombinedsystem.Romanscientistshavereceivedthefullsetoftechnicalmethods,suchasthedemarcationofpublicandprivatelaw,human,material,whomtheprivatesystem.theclassificationofpropertyandcreditors,allwithpossession,useandyieldtherightofwayeasementandthinking,reasoningmethod.
(2)implementationoftheCodeandthelawsregulatingtheabstractgeneralization.(3)acleardivisionofthelegislatureandjudiciaryandstressedtheauthorityoflaw,thejudgesaidthelawdoesnotgenerallyrecognizefunction.(4)Lawplaysanimportantrolein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thelaw:
thelawcreatedatheoreticalbasisforthecodificationandthelegislature,Ifnaturallawtheory,theseparationofpowersdoctrine,nation-statetheory.makethelawmeettheneedsofsocialdevelopmenttaskstobecompletedbythejurists.2,thecommonlawsystem,knownascommon-law,Britishlaw,sincethelawisbasedonEnglishsincetheMiddleAges.Inparticular,thedevelopmentofcommonlawlegalbasisfortheskies.CommonLaworiginofthefirstNormaninvasionofBritaininthe11thcentury,afterevolvingintheformofcommonlawjurisprudence.Britishcommonlaw,includinglawandtheUnitedStateslaw.Britainadoptedanunwrittenconstitutionallawsystemandasinglesystem,thecourthas"therighttojudicialreview."USAandFrancebyusingawrittenconstitutionandfederalism.Courttotheconstitutionalityofaspecificcasetodeterminewhetherthe"judicialreview"oncivilrights,mainlythroughconstitutionalprovisions.Thescopeofthecommonlaw,withtheexceptionoftheUnitedKingdom(excludingScotland),theUnitedStates,isusedtobeaBritishcolony.subsidiary'scountriesandregions,suchasIndia,Pakistan,Singapore,Myanmar,Canada,Australia,NewZealand,Malaysia.China'sHongKongregionisalsocommonlaw.Anglo-Americanlegalsystemcharacteristics:
(1)totheUnitedKingdomasthecenter,basedonEnglishcommonlaw;
(2)tothecaselawasthemainform.followprecedent;(3)changesintherelativeslow,conservative,"backward"thinkinghabits.(4)thedevelopmentoflaw,thejudgehasaprominentrole;(5)Thesystemofallocationofresources,lackofsystemic;(6)process-oriented"legalpointofview."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
(1)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审理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5)在法律术语和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什么叫法系
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定义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形成
西欧
英国
主要代表
法国和德国
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
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内部分歧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
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法。
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
还专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
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
[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
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
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
[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
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
[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
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
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
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
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
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
[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
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
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
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
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
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
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
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
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
[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
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结语
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
如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
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
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在立足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等,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放眼于全球,大胆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精华。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