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晶石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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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购销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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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购销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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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昆明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云南铭炽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下列条款:
一、甲方所拥有总承包开采带销售的重晶石由乙方统一独家销售。
二、甲方供给乙方的重晶石、比重为,白度90如上,其中配比比重占60%占20%占20%配比后比重达到为标准,每吨价款为400元(含运输、不含税)。
三、甲方供给乙方的重晶石块矿必须占有90%以上,矿中不能带有杂石和泥土。
负责开采并运至寻甸县塘子火车
站,交由乙方。
四、乙方发货时矿山验货后,必须现款后方可运走。
待供货正常15日后,乙方可根据货虽供应情况,付款方式改为先款后货支付于甲方。
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货款,甲
方有权自行销售,并终止相关合同。
结算方式以火车站
过磅房计虽的重晶石吨位数或检验结果作为每次交易结算依据。
五、甲乙双方购销时间为长期合同,途中除政策外不能有其它违约行为发生。
如一方违约,应补偿对方相应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六、此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以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
昆明文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云南铭炽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条
款:
一、词语定义
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编号为
2.书面形式:
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
何于写、
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
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
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货物详情
货物名称、规格、数虽、单价、金额
1.货物名称:
钻井级重晶石
2.数仕。
3.包装:
散装
4.
4.货价为人民币元/吨。
5.火车来货,码头堆场的
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
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
乙方
承担从沙江站到码头堆场的一切费
用。
6.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以实际成交额为准。
7.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
货物质虽,以便乙方做好相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吨)。
三、验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
1.数虽:
汽车来货的以码
头汽车实际过磅数虽扣除咻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
实际过磅数虽扣除咻分杂质为准。
2.本合同货物到码头堆
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验收标准:
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验结果作为初步结
算依据。
如任何一方对货物质虽有异议的,都有权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
机构对合同来货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达到合同质
H要求的,则
委托第三方检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
1.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1000吨为一个结算
批次,甲方发货到码头堆场后。
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验结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验质虽合格
(比重:
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2.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低于以下的,
乙
方有权拒收或另议。
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
同协商处理。
3.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高于以上的,但
其他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
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五、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
码头堆场交
货。
2.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后年月日内供
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解决。
3.交货方式:
由乙方自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2.若因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供方不构成违
约。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货,须以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否
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
(证明是指有
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
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由签
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根据现
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
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泄
路。
十、其他约定事项
1.补充合同书:
双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
协商签订
补充合同书。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与补
充合同应
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补充合
同的内容之间
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3.本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
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公章)
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H^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发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为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电话:
篇三:
重晶石粉销售合同
重晶石粉购销合同
供方:
兰州丰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FY/XS-1603-002需方:
签订时间:
20XX年3月20日
一、产品名称、单位、数虽、金额、交货时间。
二、质H要求、技术标准、质H保证期:
比重要求密
度A/cm以上,200目筛余虽篇四: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
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
设备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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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
限责任公
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刘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潘志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北京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3-34号。
法定代表人:
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显艮,男,石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卜长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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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龙公司)与北京乔力
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力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下称奥友公司)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1999)桃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
年11月22日作出(20XX)常经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XX年4月25日以(20XX)常立经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原审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杰、肖兴江,原审上诉人奥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双龙公司诉称:
1998年3月11日,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草拟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书一份,3月12日,乔力公司根据草拟协议对中国农业银行桃源县支行(下称桃源农行)签署了一年定期存款30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的承诺书。
3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乔力公司负责开拓国际市场,包销双龙公司开采经营的重晶石矿石;双龙公司负责组织开采并交矿石运抵乔力
公司指定的港口,价格约定为176元/吨。
合同签订后,乔
力公司履行承诺,向桃源县农业银行汇款30万元作为违约
保证金,双龙公司也依约在当地组织重晶石的开采工作,乔力公司多次来双龙公司的采矿点取样送检,均符合协方约定的质虽要求。
但时至98年11月,当双龙公司将重晶石运抵桃源敝市、常德夹街二码头要求发运时,乔力公司却以质虽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货,导致矿石积压,给双龙公司造成了124万元的损失。
双龙公司多次传真、去函要求乔力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但乔力公司置之不理。
由于奥友公司不仅参与了前期的开采论证工作,与双龙公司形成意向性的合同书,而且重晶石的抽样、化验均是以奥友公司等单位为送样单位,致使双龙公司充分相信奥友公司是与乔力公司一起做的这笔生意。
双方签约后,双龙公司为实现拟定目标,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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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人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投入了大虽的人力、物力、财力,奥友公司的行为,给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乔
力公司、奥友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双龙公司经济损失。
为支持其请求,双龙公司提交了以下五月卡方面的证据材
1、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
1998年2月28日双龙公司与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物探技术引进管理处(下称物探处)
草拟的《联合开采经营桃源县重晶石合同书》;刘庚辰关于
“合同只能与乔力公司签订”的陈述;1998年3月12日乔力
公司与双龙公司共同对桃源农行所签的《承诺书》;3月21
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函件以及同是乔力公司与双龙公司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双方往来的
传真件。
2、双龙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的证据双龙公司与桃
源县供销综合贸易总公司(下称贸公司)签订的《重晶石开采、销售协议》;贸易公司与常德轮船运输总公司签订的《关
于重晶石水运中转装卸协议书》;贸易公司与常德华陵经济
开发公司(下称华陵公司)、聂仁贵、杨正源、桃源县理公港镇政府、观音寺乡政府签订的《重晶石购销协议》;双龙公
司发给刘庚、占云铭的传真件。
3、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乔力
公司不收货违约的证据。
地矿部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下称
宜昌矿研所)(98)年063号、157号,这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分析报告》;地矿部湖南省中心实验室(下称湖南实验室)(98)虽认(国)安(F0466)号,送样单位为双龙公司的
《分析报告》;湖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省商检局)02HK99042、02HK990420A申请人为桃源县人民法院的
《技术鉴定结果单》;双龙公司工作人员记录并整理的《在
抽取重晶石化验大样现场的情况与谈话材料》;1998年12月
4日、12月23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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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乔力公司违约,造成双龙公司元损失的证据。
《关
于双龙公司各矿点投资情况明细表》;慈利县龙潭河镇飞马
村、桃源县观音寺镇会人村、钟家铺泉栗村、理公港镇马进洞村以及常德华陵经济开发公司(下称化陵公司)等单位的
《证明》;华陵公司向双龙公司借款万元的凭证;聂仁贵、杨
正源向双龙公司借款11万元,向贸易公司借款10万元的凭证;理公港镇向双龙公司借款3万元,观音寺乡向贸易公司借款万元的凭证;桃源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估价鉴定书;《关
于已开采尚未发运重晶石矿石损失情况的说明》;双龙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对姚文斌、姚孟辉、李世雄、刘祥、聂仁贵等人的调查笔录;双龙公司与贸易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5、奥友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
刘庚辰原系物探处副处长、现系奥友公司枝城经理部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工商登记材料;物探处现任副处长占云铭系乔力公司股东之一的工商登记材料;奥友公司系物探处下属的独立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双龙公司与物探处草拟和
《联合开采经营桃源重晶石合同书》;物探处的刘庚辰、占
云铭的调查笔录;宜昌地研所(98)年318号,送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奥友公司的《分析报告》;双龙公司刘纪忠经理发
给“北京天然气总公司”占云铭、刘庚辰的传真;双方往来
的函件、文稿纸等。
原审被告乔力公司辩称:
双龙公司所诉不实,乔力公司自始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并未违约,相反,双龙公司有违约行为。
双龙公司履行合同不力,到1998年11月4日将
检验结果函告双龙公司,并要求对方待重晶石检验合格后再发运。
1998年12月中句,双龙公司要求乔力公司再次验货,经检验仍达不到标准,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
“需方有权拒收供方不符合协议规定的产品。
”“对质虽异议必须在10日内负责处理”,否则是对需主所提产品质虽异议的认可。
由此可见,双龙公司所提供的重晶石达不到约定的要求,乔力公司有权拒绝收货。
在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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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后,2月8日至10日,双龙公司还请码头工人对堆放在被整理、挑选过的,其《技术鉴定结果单》不能作为认定重晶石质虽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证据。
另外,协议中约定1998年双龙公司供应重晶石30000吨,每批不得少于1600吨。
而截止1998年11月4日,双龙公司自称有重晶石
20XX吨,实际只有900多吨,当时只剩下56天了,却还有20XX0余吨货物没有着落,所以不能履行供货义务。
综上所述,双龙公司所提供的重晶石确实不符合要求,拒收其所供货物不是违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乔力公司提交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1、双主往来的传真;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刘庚辰的
调查笔录;物探处的工作人员李润玲的证明;刘庚辰的证言;
奥友公司湖北枝城经理部的记录。
拟证明乔国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
2、宜昌地研所(98)年318号《分析报告》;1998年12
月4日、23日刘庚辰发给刘纪忠的传真件;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黄云祥、童伯元等人的调查笔录;奥友公司工作人员李润玲出具的《电话联系情况》
双龙公司工作人员记录并整理的《在抽取重晶石化验大样现场的情况与谈话材料》。
拟证明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质虽不符合约定。
3、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朱幸福的证明;常德夹街码头的地磅记录;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
人李正中、朱幸福的调查笔录;长沙颜料化工厂的《证明》
以及物资运输凭证。
拟证明双龙公司提供的重晶石只有900
多吨,数虽不符合约定。
4、《技术鉴定结果单异议书》;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
中的证明;乔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常德夹街码头工人李正中、朱幸福等人的调查行录。
拟证明起诉之后,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省商检局进行抽样化验之前,双龙公司还请码头工人对堆放在码头上的重晶石进行整理、挑选。
商检局取样
篇五:
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市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需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为了互惠互利、保持长期合作,现就
重晶石矿购销达成以下相关条款:
一:
数虽、每月20XX
吨。
二:
质虽、硫酸钥A98%若硫酸钥含虽低于95%,则每
降低一个硫酸钥含虽白分点,价格下浮5元/吨(依乙方化
验为准),若质虽发生问题,乙方应封存样品,通知甲方。
三:
价格、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暂定重晶石矿到**前磨头车
站到站价620元/吨,同时提供铁路运输发票以及铁路运输发票多余虽17%勺增值税票,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按市场价格运算
四:
付款方式、甲方货物装车起票后,传真铁路大票给
乙方,乙方收到铁路大票后应立即支付运费,待乙方收到货物时,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
如若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剩余费用.则按银行利率白分比来计算
五:
其他说明
甲方提供装车电子磅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电子磅单实际吨位核算,若每车皮亏吨在500公斤以内属于合理范围,若亏吨大于500公斤,则甲方补齐多余500公斤费用
六: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甲方负责把货物运送到前磨头站,到站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
质虽异议期:
乙方收到货后3天为质虽异议期,此
时间内乙方未提出质虽异议,即视甲方产品附合质虽要求。
八: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约,
则通知乙方协商平摊损失费用九: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供应方所在地法院。
十、合同有效
期为壹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签订之日予以生效。
篇六:
重晶石矿洞采承包协议
重晶石矿洞采承包协议
甲方:
思南县马坡重晶石矿(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乙方承包开采甲方马坡重晶矿协
议,为明确采矿质虽要求、单价、结算方式及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为双方共同履行。
、采矿质虽要求:
1、甲方按乙方采矿需要,负责清理好洞口的杂石、泥土、并平整好堆矿坪,乙方负责打洞采矿。
2、矿脉厚度低于米的,每米补200元给乙方,低于80
公分至1米的每米补300元。
矿脉低于80公分,单价另行协商,乙方并听从甲方的安排来设计开采方案(政策性要求)
否则,甲方有权处罚乙方的开采费,并终止开采协议。
3、乙方要按甲方供货要求适当挑选杂质或按矿石质虽,分批出矿,不得将好次品位混合出矿。
二、采矿数H及单价结算
1、采矿数虽每月必需达到1500吨(矿脉在米以上,按105元/吨)结算,(跳选后扣除3俊质水份计算)
2、低于1500吨/月的按100元吨结算。
3、乙方负责炸药(330元/件)段雷管(元/只)柴油及机械维修等,甲方将现有的采矿机械交给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维修,完工时交给甲方
4、每月月终后五天内结算一次,平常甲方预付生活费
及生产周转金给乙方。
不得拖欠承包费用。
三、安全责任及保险
1、甲、乙双方要根据矿山洞采安全要求,制订相关的安全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杜绝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要听从甲方安全员的管理监督,
乙方如有违规操作甲方有权停工,责令整改或处罚乙方(含酒后进洞,不戴安全帽等等)。
甲方先堑支为乙方买好保险,做工够一年的由甲方负责,如开采途中三个月内属甲方责任,不得开采的,所买保险由甲方负责,如途中因乙方停工的甲方所买保险由乙方负责,并从开米费用中扣除。
4、乙方每个工人要遵纪守法,遵守当地村规民俗,如有违犯,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承包期限暂定一年,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续包再签,此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日期:
年月曰
篇七: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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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柳州市八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利,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锋,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中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柳州市八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罗锡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克力,柳州市中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糖股份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中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糖酒业公司)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柳市民初(三)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1月14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糖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志利、曾锋,被上诉人中糖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健、李克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
1993年7月14日,柳州市糖业烟酒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柳州市糖业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11月23日,柳州市糖业烟酒股份有限公司乂更名为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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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并于同年12月4日到柳州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共29
种。
1999年11月19日,中糖股份公司为了搞活企业,安排好富余人员等,对其所属机构进行改革,决定由该公司及其部分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共同出资成立柳州中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向柳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允许“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挂用“中糖”名称的说明》,其中声明了同意新办公司挂用“中糖”二字,今后因名称问题引起的争议由该公司负责等。
同年11月26日,柳州市工商局同意并预先核准了柳州市中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
同年12
月23日,中糖酒业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共有7种,中糖股份公司在该公司占股%20XX年3月20日,中糖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再参股中糖酒业公司,将该公司所持的29万元股份转让给罗锡溪、李克
力等股东。
同年4月9日,其他个人股东也将其所持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了罗锡溪、李克力等股东。
同年6月,中糖酒业
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XX年4月9日、8月9日,中糖股份公司就收回“中糖”问题分别向柳州市商业控股公司送交请示报告,同年8月15日,柳州市商业控股公司作了批复,同意该公司收回
“中糖”名称等。
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