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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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
(基坑、桩基工程不需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由市建设局统一审核。
)
事项名称
事项编号
事项类别
审批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00-00413900X-A-18-01-00
行政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00-00413900X-S-05-00-00
公共服务
市公安消防支队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00-004138824-A-02-01-00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00-004138824-A-02-02-00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00-004138824-A-02-03-00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00-42660203-3-S-01-00-00
公共服务
市质安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00-004138453-A-01-00-00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一)消防设计审核项目
(二)消防设计备案项目
(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二、审批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三、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4条;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
5.《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
(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4.《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8]211号)。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2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3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6条;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质﹝2014﹞153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3条;
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9.《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10条;
1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
12.《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37条、第38条;
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第11条;
14.《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
四、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取得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
2.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项目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2.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1)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
(3)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首期工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调整至下期建设的。
(4)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平方米的,少建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1.地下空间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核准;
2.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专项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
1.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办理方式
(一)登陆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消防支队、人防办、建设局窗口;
(二)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具体信息
六、申请材料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各事项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基坑、桩基工程不需消防审核或备案)
(1)消防设计说明书(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依法需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原件1份,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原件1份,以及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原件1份(以上原件同时需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注:
(1)复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审的,申请材料同初次申请
(2)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变更,申请材料同初次申请。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和报告书(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由人防部门与图审机构内部交接取得;厦门市以外图审机构审查的项目需业主提供;
(2)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设计专篇(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仅限分期(分地块)实施项目);
(4)标识完成的人防区域布置平面图(复印件4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用于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详见《人防区域平面布置图标识要求》,可在附件下载);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拟建人防面积不足的项目提供),(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全套,(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符合免建、免缴项目除外)(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仅限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项目);
(3)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仅限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首期工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调整至下期建设的项目);
(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全套,(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和报告书(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由人防部门与图审机构内部交接取得;厦门市以外图审机构审查的项目需业主提供;
(2)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设计专篇(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还需提供标识完成的人防区域布置平面图(复印件4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用于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详见《人防区域平面布置图标识要求》,可在市人防办网站下载);
(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全套,(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
(1)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福建省内企业免予提交,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注:
1.施工许可延期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施工许可延期申请材料同初次申请。
2.施工许可变更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同初次申请。
3.温馨提示:
(1)申报项目如包含两个及以上单位工程,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管信息系统录入各个单位工程信息;
(2)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网上下载(下载网址:
厦门市建设局网站),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建设局窗口领取。
二、审批部门调阅材料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清证明》,或者《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如果出让合同未体现用地坐标,还要提供用地红线图);二次装修项目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该项材料仍由业主提供);
(4)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厦门市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和联合技术指导意见.
备注:
1.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直接打印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的复印件。
2.网上申报时,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有申请电子印章的,文件盖CA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申请电子印章的,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3.电子印章可通过厦门CA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4号窗口)进行申请;CA办理。
七、办理程序
市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区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一)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应通过建管系统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经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申请资料,进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同步将电子申请资料上传到省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二)窗口受理
建设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资料送至综合窗口。
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统一接件登记后,连同电子资料一并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出具补正意见。
(三)审查办理
各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办结出件
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推送到建管系统及我市电子证照库,并送交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温馨提示: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申请单位(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送达方式。
省、市重点项目可免费邮寄送达,其他项目如需邮寄送达,费用则由申请单位(人)自付。
八、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受理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受理至出具书面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0个工作日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0个工作日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20个工作日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15个工作日
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消防设计审核项目
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消防设计备案项目
人防设计审批2个工作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备案2个工作日明确是否为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出具证明(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事项即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拟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余事项不收费,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二)收费标准:
(1)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为9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600元/平方米。
备注:
“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中,除生产性建筑外(工业厂房和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
(4)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6)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5)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予以免收;
(6)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7)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十、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发件窗口。
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
三楼B厅13号人防窗口
三楼B厅7号市建设局窗口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2:
00
下午13:
00-17:
00
十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