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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动机和目的

国际贸易的动机和目的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动机和目的

一、有关国际贸易的各种学说

(一)资源的绝对匮乏

由于有些国家缺少某些资源,所以产生国际贸易。

如韩国不产香蕉,所以从别的国家进口香蕉。

(二)资源的相对匮乏——亚当·斯密:

“地域分工说”

《国富论》认为,自然资源对各国进行了“自然分工”,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产生。

比如:

法国的葡萄资源丰富而大米资源相对匮乏,就从别的国家进大米而出口葡萄酒。

(三)比较利益说——大卫·李嘉图

引入劳动生产率解释国际贸易的产生。

英国的酒和毛呢生产都落后,但相对而言生产酒比生产毛呢节约的劳动日多,因此就生产酒而进口毛呢。

1单位酒

1单位毛呢

总计

英国

120

100

220

葡萄牙

80

90

170

(四)生产要素比例说——俄林

综合考虑土地、劳动和资本因素。

如澳大利亚产小麦,因为它土地多。

而日本产电子产品,因为它劳动力多,土地少。

(五)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把技术看成生产要素之一。

技术发达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优势。

*上述五种理论都忽略了国家及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把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看作孤立条件。

(六)国家相互依赖学说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不仅仅是各国的生产要素差异,而且各国应当协调发展。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国际许可证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过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国际商品制度;

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案例:

中国北京某公司与一设在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分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的仓库。

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后者如欧共体的《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2、国际双边协定:

两国之间的协定。

3、国际商业惯例:

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4、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一)中世纪的商人法

主要实行于欧洲各国。

(二)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

目前已经有很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四节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

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五节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贸易法主体:

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一)个人。

我国目前,根据《对外贸易法》,个人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但个人可以进行技术转让。

(二)法人

我国法人要进行对外贸易,应当取得外贸经营权。

(三)国际组织

某些国际组织有制定国际贸易准则的权利,如联合国、欧盟等。

一些国际组织可以制定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

(四)国家

国家可以参与国家条约的签订等。

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部分国家都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只是形式不同。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民商合一的国家:

买卖法在民法典中体现,民法的债篇。

如意大利。

2、民商分立的国家:

买卖法在民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并制定单独的商法,如法国,日本。

(二)英美法系国家

没有专门的民法典,一般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后者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直接的影响。

(三)我国

我国没有专门的商法典,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体现在民法和合同法中。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编纂的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后者的影响极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主要内容:

规定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等。

(二)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除外:

证券;船舶、飞行器;电力;服务;私人用品买卖;拍卖的物品等。

4、公约只适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如无权处分的物品);产品责任。

这些问题一般参照各国国内法。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

影响较大的有: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已经适用2000版本。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特点与作用

一、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二、特点及作用

简洁;明确。

方便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减少贸易争议。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贸易活动中产生的,其主要作用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

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之前,各国使用的贸易术语可能在形式上相同,比如字母的组合相同,但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就造成了贸易纠纷。

因此,国际商会从1935年开始对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

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新修订的版本。

200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1、出口清关手续办理更合理。

原则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

除了EXW、DDP。

2、FCA修改:

下面详述

3、术语变形要求:

如果在实践中对术语进行修正,必须准确说明。

比如FOB如果变成FOB(平仓)应当解释清楚。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按照英文字母E、F、C、D排列,共13个分为4组。

它的解释主要是让买卖双方划清交货地点、风险的转移、保险费用和运输费用的承担等。

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方式有两大类:

一类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一类仅适用于内河或海上运输方式,区别特征就是:

在术语中是否有“船”、“港”、“码头”等字样。

一、E组

1、EXW:

——工厂交货

表示:

卖方的责任有:

在其所在地(工厂)将货物交给买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是:

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

二、F组

卖方的责任:

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自费办理出口结关。

买方办理进口结关。

1、FAS:

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表示:

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船边。

费用和风险在船边转移。

买方办理保险、运输、进口结关。

2、FOB:

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使用频率最高

表示:

卖方负责把货物运过船舷。

费用和风险以船舷为界。

买办理保险、运输、进口结关,卖方有通知义务,在货物上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

否则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

买方没有按时找到船,则风险自交货期限届满转移。

3、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2000修改)

表示:

卖方办理出口结关。

(1)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的,需要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费用、风险才转移。

(2)在指定的地点交货的,只要能让买方控制货物,费用及风险就转移。

三、C组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负责运费。

1、CIF:

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表示:

卖方办理出口结关、订立运输、保险合同。

风险、费用越过船舷转移。

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但只要求最低险种,如果买方有较高要求,则由买方自己付保险费。

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由买方索赔。

2、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除保险外,同上

3、CPT:

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

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四、D组

到货合同。

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指定港或地点,承担运到所在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目的地交货后风险和费用转移。

1、DAF:

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2、DES: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exquay(dutypaid)(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4、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办理进口结关)

三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CIF、CFR

(一)FOB又称离岸价格

指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的交易条件。

主要特点:

把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费用的界限。

1、卖方义务

(1)装船并通知——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3)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4)办理出口手续(包括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报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2、买方义务

(1)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

(4)办理保险和进口手续。

注意几个问题:

(1)风险转移的时间

(2)买方和卖方的通知义务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关于FOB的不同解释

(二)CIF到岸价格

指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的交易条件。

1、卖方义务

(1)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2)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3)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交纳相应税费;

(4)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接受单证;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运费和保险费除外)。

注意:

(1)风险转移的时间

(2)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3)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的目的港名称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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