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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doc

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度的

通 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查报、奖惩制度》等制度。

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采掘、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巷修、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特定如下制度:

1、矿井系统布局及采掘动态方面隐患排查,由综合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综合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或方案,由总工批准实施。

2、各区队对所辖区域存在的各种隐患,由业务主管科室督促落实整改,对把握不准和安全威胁较大的隐患整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在第一时间提出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3、矿安全、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和各现场区域负责人,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动态检查中必须认真负责,实现井下所有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非重点区域不留盲区。

4、本矿自检和上级各部门检查的隐患,由安全科以检查文书或隐患通知表的形式下发至责任单位,按隐患“五定”“闭环”原则,限期整改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矿长签批后报安全科备案,方可延期落实)。

5、安全科对各单位的隐患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及上级查出的隐患要安排专人进行回头复查,确保各类隐患治理到位。

安全隐患查报、奖惩制度

1、矿各级领导及岗位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主动查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夯实安全基础。

2、建立规范有序的隐患查报工作机制,促使人人成为安全员,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各单位接到查报人所查隐患后,要立即对隐患进行核实,能整改的安排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化,并立即上报。

4、各单位要建立隐患台账,对职工查报的隐患逐一进行登记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查报的隐患进行分类、分析、汇总。

5、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6、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重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7、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轻伤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

1、上级部门检查:

由安全科统一汇总,并下发到相关责任单位,分管业务科室督促落实,由安全科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矿井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统一汇总,以检查文书形式下发到相关责任单位;各分管业务科室组织的专项检查由本单位汇总下发到相关实施单位。

安全科按隐患“五定”“闭环”原则进行落实。

3、矿领导检查、科、区队长检查,升井后必须认真填写隐患检查登记记录,并由安全科统一汇总并督促落实。

4、安全检查员升井后,到安全科填写专项记录,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

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所有职工均应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当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综合调度室;综合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并登记上台帐,并责成有关人员落实。

6、一般隐患由带班领导或现场区队负责人落实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出班后填写到入井隐患记录本中,安全科负责统计、整理,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并在当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台帐应注明整改时间、整改标准、整改责任人、督促落实人、逾期罚款等内容。

7、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由安全科认真组织复检。

并写出报告,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

8、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及专项检查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分类装订,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并对当月存档的要报主管领导批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所有检查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将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信息上报;上报时必须遵循以下报告制度。

1、矿井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

2、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负责。

3、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综合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5、安全科要对各系统隐患排查后整改情况向主管矿长汇报。

6、由安全科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必须由矿长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

7、矿井各单位负责人对隐患限期整改未完成又未及时提交申请延期的,按矿井《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制度

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在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闭环管理制度

1、A级隐患为分管矿长协调不能处理的,由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制定专项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2、B级隐患由分管矿长研究制定措施,按要求进行监督、落实。

3、C级由科、区队监控管理,按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4、各级领导是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的主体,当安全生产隐患查出后要分级落实整改,对产生的逾期隐患按矿井《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动态分析制度

1、严格事故隐患的定期分析排查,分系统分专业综合管理,排查和整改结果实行销号。

2、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现场立即分析拿出措施进行处理。

3、对各地点查出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综合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综合调度室负责进行动态分析并根据情况安排处理,同时要求逾期隐患由安全科在每班调度会上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

4、所有检查路线不受被检单位约束,不漏项和盲区。

5、对安全生产隐患动态分析后,安全科要指定专人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单位),要停一处整一处,确保按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6、对查出现场隐患经分析后为较大隐患的,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业务科室要做到派专人蹲着不走,盯着不放,按照制度措施严格督促整改。

7、安全管理人员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报有关领导。

8、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追查有关单位(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销号制度

(一)隐患责任单位的职责

1、必须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详细的记录。

2、必须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整改完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职责

1、必须经常性地对井下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善于发现问题。

2、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做好记录,给隐患责任单位下发检查文书或隐患通知单,并确定整改时间,对严重影响安全的隐患,应立即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隐患处理办法

1、对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科通知隐患责任单位,并确定隐患整改的时限。

2、对各级领导、矿井大检查、各系统专项检查、各区队自查自纠、安全员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按“五定”“闭环”管理原则进行落实并进行签名销号,以保证隐患落实的质量。

3、对未按期落实的,安全科将依据矿井《煤矿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2、本单位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人均由举报权。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

物质奖励标准分为三类六级。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3)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统计和建立健全档案。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由安全科具体负责实施。

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列支。

6、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事故隐患建档监控档案,管理档案要妥善保存,重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A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两年;B、C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1年。

4、每月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科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挂牌督办的重大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便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5、凡被监控挂牌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6、安全科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隐患整改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

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经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如下:

一、资金来源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是指由矿井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

矿井主要负责人及财务科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坚持“按需投入”的原则,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财务科对其做到专款专用,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改变用途。

二、隐患治理资金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隐患治理;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隐患治理;

3、矿井防灭火的隐患治理;

4、矿井防治水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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