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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验收监理方案

条件验收监理方案

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土建施工监理04合同段

 

条件验收

 

监理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北京方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十二号线第四总监办

二〇一七年二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土建施工监理04合同段

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和平西桥西北象限内

工程性质

轨道交通工程

监管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四项目管理中心

勘察单位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北京方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北京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土建施工09合同段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土建施工10合同段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土建施工11合同段

北京住总集团承建土建施工12合同段

开工日期

2016年9月

1日

竣工

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工期天数

1579日历天

质量目标

合格

合同价款基数

299272万元

承包方式

监理服务合同

安全目标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文明施工目标

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里程碑工期目标

履行合同工期

2.地铁12号线工程概况

线路西起西四环路四季青,沿西四环向北至远大路转向东,经长春桥路下穿苏州桥后进入北三环路;线路沿北三环向东到光熙门转向南,在三元桥沿机场高速转向东北,下穿东四环后进入酒仙桥地区;线路沿芳园西路、万红路穿过酒仙桥地区后,下穿东五环进入东坝组团北区,并结合东坝国际商贸区规划在东坝北区设置终点站。

12号线连接了世纪城、双榆树、大钟寺、北太平庄、马甸、安贞、三元桥、酒仙桥、东坝等重要功能区、商业区及居住区,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持,同时也有效地缓解北京市北三环东西向交通压力,对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有重大意义。

12号线经过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四个城区,12号线正线全长29.6km,全部为地下线。

共有21座车站,其中换乘站15座。

在起点西四环外设停车场一座,在五环外设车辆段一座。

在北太平庄设与19号线联络线,在西坝河设与17号线联络线,在管庄路西口站设置与3号线的联络线。

3.监理04标段工程组成

本标段为马甸站(不含)~百盛1号盾构井(含)之间的车站、区间范围内土建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监理工作。

详见附表《土建施工监理04合同段组成一览表》。

土建施工监理04合同段组表:

监理标段

土建施工标段

工程概况

工法

建设规模

投资额

(万元)

备注

单位

数量

04标

09标

马甸站~安华桥站区间

矿山法

双线延伸

924.85

67525

安华桥站

暗挖洞柱法

25296.06

PBA八导洞

10标

安华桥站~安贞桥站区间

矿山法

双线延伸

761.295

77239

区间含455m渡线段+停车线

安贞桥站

暗挖洞柱法

27232

11标

安贞桥站~和平西桥站~光熙门站~百盛1号盾构井

盾构法

双线延伸

1813.657

77269

百盛盾构井始发、采用2台盾构;光熙门站盾构后过站和平西桥站盾构先过站

百盛1号盾构井(4层)/PBA通道(2层)

明挖/暗挖

1019/2839.6

光熙门站

暗挖洞柱法

22402.89

12标

和平西桥站

暗挖洞柱法

m

31956.50

75189

盾构先过站

二.条件验收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

2.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3-1999)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3.合同:

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

4.设计文件:

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等)。

5.施工、监理文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本工程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条件验收目的、定义

1.条件验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本工程严格执行建管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推行验收制度。

2.条件验收的定义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条件验收应与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核查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条件验收的分类

按建管方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按工程自身风险和周围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为A、B两类。

1.A类:

暗挖穿越特级风险源,暗挖穿越(直径1米以上,距离暗挖结构顶3米以内)污水管,暗挖穿越河湖,盾构始发及到达,盾构开仓,盾构穿越特级风险源,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

2.B类:

暗挖竖井开挖,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和扣拱开挖,暗挖穿越一级风险源,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盾构联络通道开口施工,盾构穿越一级风险源,深基坑开挖,跨越二级以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架设施工,模板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或建设单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可增加需要条件验收的部位和环节,也可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管理,但不得降格管理,不得减少上述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五.条件验收的组织

1.条件验收工作方案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建管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方法》中附表1-16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

《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建管方、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

2.条件验收程序

(1)条件验收申请:

在某个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

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

(2)条件验收预审

接到条件验收申请后,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验收工作方案》首先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3)验收

A类项目验收: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

建管方项目安全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方案论证的部分专家,施工单位(或北京市指挥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B类项目验收: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

建管方代表,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参加。

验收组应按照《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3.条件验收结论

(1)经验收组确认,条件验收通过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分项分部开工核查条件,核查合格的,批准该部位或环节开工。

(2)经验收组验收,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工。

4.整改与复查

(1)施工单位按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申请验收复查。

(2)监理工程师收到复查申请后,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进行复查,A类项目施工单位(或在北京市指挥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

(3)复查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核查结果,批准开工。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4)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向建管方报告。

六.条件验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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