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50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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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50条.doc

 

《学校安全管理50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后勤、基建、保卫、学生管理、团队等有关机构,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条学校校长(园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游泳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

(八)网络安全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安排8课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二)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三)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高中及以上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抵御暴力侵害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并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及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内部应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

学校都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环境较差、规模较大的学校,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自习结束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学生点名、考勤制度,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尽到告知的责任,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要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为,禁止星期天、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补课,不得随意调整或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第二十条在上操、放学、下课、集合等学生下楼梯或出校门集中时段,要采取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或出校门,并安排教干教师在楼梯口、人员密集处值勤疏导,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节假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作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学校建筑施工应加强安全管理,工程场地要实行安全隔离,设立安全警告标记。

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

凡经区及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和加固计划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礼堂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七条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八条严格加强学校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防护。

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

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

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学校、老师个人用车在校园内要超低速行驶,校园内道路上有学生时,禁止车辆通行,不得乱停乱放。

教育学生在上、放学途中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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