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x
《DB42 153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42 153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B42153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1539—2019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3
5监测要求5
6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7
7实施与监督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核算8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装coating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3.2汽车制造业automobilemanufacturingindustry
生产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的企业。
3.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0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1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2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total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
涂装工艺从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修补、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
3.1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表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监控位置
苯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与二甲苯
15
苯系物
20
非甲烷总烃
40
4.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监控位置
苯系物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25
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1
苯
0.1
2
甲苯
0.6
3
二甲苯
0.2
4
非甲烷总烃
2
车型范围
VOCs排放强度限值(g/m2)
说明
乘用车
30
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专用车
70
指GB/T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
表4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限值(续)
客车
150
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
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4.6其他要求
4.6.1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4.6.2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工艺过程、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4.6.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6.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规定。
4.6.5汽车涂装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当排放浓度不能达到表1的限值要求时必须安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不得稀释排放。
其中罩光漆工序喷涂废气治理装罝对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0%。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
5
等有关标准要求。
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2采样与分析
5.2.1采样点位与采样方法
5.2.1.1污染源监测点位布设及采样方法应符合HJ/T373、HJ/T397、GB/T16157、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布设及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2采样时间和频次
5.2.2.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2.2.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min
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
表5监测分析方法(续)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04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
6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6.1生产工艺要求
6.1.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GB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密闭运输与储存。
6.1.2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
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集气系统和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系统或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2管理要求
6.2.1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持3年。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核算
A.1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是以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按式(A.1)计算。
总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g/m2)=Q×1000/S(A.1)
总
式中:
Q——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kg;S——每月底涂总面积,m2。
A.2涂装工序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A.2)计算。
Q=I–Q1–Q2(A.2)
式中:
I——涂装工序各单元每月使用的各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原料(如涂料、稀释剂、密封胶、
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kg;
a)企业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数据,如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
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数据。
Q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处理),kg;
Q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即每月减排量,kg。
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设施进、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监督监测数据或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则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治理认定或无减排量。
A.3每月底涂总面积
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按式(A.3)计算:
S=每月产量(辆)×S(m2/辆)(A.3)
式中:
S——单车底涂面积,m2/辆。
可按式(A.4)计算,或者以企业提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单车涂装面积作为有效的技术依据。
S=(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A.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