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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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到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日作出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

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与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四十一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第四十三条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不得评为劳动模;

    (三)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与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0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自治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

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实施围:

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

4、夫妻双方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5、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6、已采取了结扎手术或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49周岁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皮埋、上环)即可。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围。

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发放.

兴安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第十条公益金的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籍在兴安盟,并在此居住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关怀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家庭;

(四)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农村牧区独生女孩和双女结扎户女孩,考上本二以上大学的家庭;

(六)父母双亡且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

(七)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基层人口计生干部。

第十一条公益金的发放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实施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一)将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蒙古族己生育三个女孩)家庭一次性奖励标准1500元;

(二)将农村牧区计划生育政策二孩结扎家庭纳入奖励围,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适用的奖励对象为2007年10月1日以来采取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蒙古族己生育三个女孩)和政策二孩结扎家庭

与时采取上环的奖励

(一)对于顺产两个月采取上环的奖励20元;

(二)对于剖腹产六个月采取上环的奖励20元;

优生优育知识

1、遗传与优生

父母既能把健康的基因传给后代,也能将带病的遗传基因传给后代,导致后代发生与亲代相似的遗传性疾病。

我国母婴保健法中提出,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可以结婚,不适合生育的遗传病有如下几种:

a男女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b婚配双方均患有一样的严重常染色体隐形遗传病。

c婚配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者。

2什么是叶酸?

叶酸是由喋啶,对氨基苯甲酸和谷氨酸残基组成的一种水溶性B族维生素,亦称为维生素BC或维生素M;为机体细胞生长和繁殖所必需的物质,帮助蛋白质的代。

并与维生素B12共同促进红细胞的生成和成熟。

是制造红血球不可缺少的物质。

在体叶酸以四氢叶酸的形式起作用,四氢叶酸在体参与嘌呤核酸和嘧啶核苷酸的合成和转化,在制造核酸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人体在利用糖分和氨基酸时的必要物质。

3叶酸与优生

准备受孕之前,准妈妈准爸爸除了基本的戒烟、戒酒之外,还必须保持一份愉快的心情,而准妈妈最好在准备怀孕的前3个月开始摄取叶酸。

根据研究指出在怀孕前开始每天服用400ug的叶酸,可降低70%的新生儿神经管缺陷发生几率。

因此,准备怀孕的女士们,应在怀孕前就开始每天服用400ug的叶酸。

美国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女性如果在怀孕初期就开始补充叶酸,可降低将来婴儿出现唇裂的几率。

另外,怀孕期的猪妈妈们,正确的摄取维他命是很重要的,复合维他命(含丰富的维他命A、B6、B12、C、叶酸)和综合矿物质(含有1000mg的钙、500mg的镁),对预防宝宝的脑部、神经缺陷也非常重要。

4孕妇如何补充叶酸?

凡是含维生素C的食物如新鲜蔬菜、水果都含叶酸,通常不需另外补充叶酸。

但是孕妇对叶酸的需求量比正常人高4倍。

孕早期是胎儿器官系统分化,胎盘形成的关键时期,细胞生长、分裂十分旺盛,此时叶酸缺乏可导致胎儿畸形,如在我国发生率约为3.8‰的神经管畸形,包括无脑儿、脊柱裂等。

另外还可引起早期的自然流产。

到了孕中期、孕晚期,除了胎儿生成发育外,母体的血容量,乳房,胎盘的发育使得叶酸的需要量大增,叶酸不足,孕妇易发生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巨幼红细胞性贫血;胎儿易发生宫发育迟缓,早产和出生低体重,而且这样的胎儿出生后的生长发育和智力发育都会受到影响。

这种状况可以通过叶酸补充剂的方法得到纠正和改善。

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开始,每日补充400ug的叶酸是比较适宜的量,过量的叶酸会掩盖维生素B12缺乏的症状,干扰锌的代,引起孕妇锌缺乏。

每日最大补充量不能超过1000微克即1毫克。

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计划生育搞得好,小康生活来得早

少生快富,小康之路

婚育新风进万家,小康路上把家发

以村民自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搞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温馨富裕优美绿色家园

人口增长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生殖健康是家庭幸福的源泉

关爱女孩,善待老人

关爱女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重视计生谋发展,关注民生促和谐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家庭和谐

男女平衡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

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务工放心,计生服务贴心

少生快富奔小康,共建和谐新农村

婚育新风进万家,移风易俗靠大家

关注民族未来,从关爱女孩做起

少生快富和谐路,优生优育幸福家

奖励扶助进万家,德政惠与你我他

奖励扶助政策好,生男生女都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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