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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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冢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坏境保护部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牟8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施工准备 6
第三章围堰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8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9
第四章基坑 9
第一节施工排水 9
(I)一般规定 9
(Ⅱ)明排水 10
(Ⅲ)井点降水 10
第二节基坑开挖 11
第三节基坑回填 12
第五章水池 12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13
(I)模板 13
(II)钢筋 15
(III)混凝土 16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19
(I)一般规定 19
(II)构件的制作及吊装 19
(III)壁板缠丝 21
(Ⅳ)电热张拉钢筋 21
(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 22
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 22
(I)一般规定 22
(II)砖砌水地 23
(III)料石砌体水池 23
第五节处理构筑物 24
第六章泵房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沉井 26
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28
第一节一般规定 28
第二节大口井 29
第三节渗渠 30
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31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31
第三节取水头部 35
第四节进水管道 37
(I)水下埋管及架空管 37
(II)水下顶管 37
第九章水塔 39
第一节一般规定 39
第二节基础 39
第三节塔身 39
(Ⅰ)钢筋混凝土圆筒墙身 39
(II)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 40
(III)钢架、钢圆筒塔身 40
(IV)砖石砌体塔身 41
第四节水柜 41
(I)一般规定 41
(Ⅱ)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 42
(III)钢筋混凝土水柜 44
(IV)钢水柜 45
第十章工程验收 45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 46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47
附录三施工及检验记录表格 48
附表3.1明排水施工记录 48
附表3.2水池满水试验记录 49
附表3.3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49
附表3.4电热张拉钢筋记录 50
附表3.5电热张拉钢筋应力测定记录 50
附表3.6污泥消化池气密性试验记录 51
附表3.7中间验收记录 51
附表3.8竣工验收鉴定书 5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
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水准线路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mm)
山地
(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两次校差
1/5000
注:
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围堰的选用范围
围堰类型
适用条件
最大水深(m)
最大流速(m/s)
土围堰
2
0.5
草捆土围堰
5
3
草(麻)袋围堰
3.5
2
钢板桩围堰
-
3
注: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3.1.5条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
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
1;堰外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
2。
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
第3.2.5条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小草捆长度应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子捆扎,其他部位宜采用草绳与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
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3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
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草捆所外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或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
第3.2.8条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l~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大1:
0.5~1:
1.0;堰内边坡坡度宜为1:
0.2~1:
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
在流速较大处,堰外边坡草(麻)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
第3.2.10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第3.3.1条新钢板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
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同类型钢板柱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
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第3.3.3条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
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
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3.3.4条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
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
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3.3.5条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