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现阶段招投标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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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现阶段招投标使用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一、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于201年元月13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业主拟修建,并通过20年元月13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监理单位以工程总造价的%,即人民币的报价为本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210日历天。

工程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

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3.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协议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4)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含监理单位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7)招标文件及补遗;

(8)其他有关文件。

4.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5.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

6.考虑到监理单位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包方代表(签名盖公章):

承包方代表(签名盖公章):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负责人: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4条监理业务

4.1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以及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它附带工作。

4.2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4.2.1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以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2.2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确需更换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由委托人待定,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经委托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换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管理人员,委托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同时承包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重新组织合格人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双方损失。

委托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当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监理工作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无故不在现场,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其他负责人不在现场,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3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4.3在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工程内容情况增加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

4.4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人和承建商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4.4.1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4.1.1主持编写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在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方案实施工程监理;

4.4.1.2制定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驻地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4.4.1.3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和培训学习班。

4.4.1.4组织全线性的定期质量检查、砼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各种仲裁试验。

4.4.1.5组织审批关键工序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组织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4.4.1.6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编写全面的监理工作报告,参与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4.1.7审批承包人的总体施工方案、年度计划。

采取措施,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会同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加大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4.1.8审核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中期及最终支付证书,有权拒付或缓付工程师已签发但不合理的支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核定最终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4.4.1.9审查批准或处理工程变更,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4.4.1.10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组织监理工程师查清情况,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核定,报委托人同意后发出通知;

4.4.1.11工程施工期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月报、中期支付证书(每月)、进度计划报表,各种原始记录和现场抽验资料。

4.4.1.12工程施工期间,有权对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发出的错误指令、文件进行纠正或调整。

有责任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4.4.2工程进度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2.1按时审核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4.2.2按时审核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4.2.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程进度附合施工合同及年度计划的要求;

4.4.2.4每月(必要时每旬)向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委托人决策。

4.4.3工程投资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投资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3.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计量与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己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4.4.3.2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最终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停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4.4.3.3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并参与对工程进行结算;

4.4.3.4对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工作界面的计量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并将现场计量的原始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4.4.4工程安全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4.1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有监督责任,及时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4.4.4.2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

4.4.4.3总监代表和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管理例会。

4.4.5合同管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5.1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4.4.5.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达变更令。

4.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

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通知;

4.4.5.4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承包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

4.4.5.5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及时督促补充、更换或停止支付工程款;

4.4.5.6督促委托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4.4.6其它方面的职责,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4.4.6.1在监理业务上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总监制定的全线统一的监理程序和监理方式进行工作,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4.4.6.2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若有)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中应给予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按委托人要求移交给委托人;

4.4.6.3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与实际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4.6.4在委托人的统一组织下,参加施工图设计的审核;

4.4.6.5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为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监理月报:

(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4)计划进度报表;

(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4.4.6.6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4.4.6.7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4.7工程质量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7.1根据委托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4.7.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4.4.7.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4.7.4对承包人的检验。

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施工单位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4.4.7.5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4.4.7.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4.4.7.7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4.7.8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4.4.7.9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10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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