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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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
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
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1
合伙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省市县街道号
合伙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省市县街道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公司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
假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安排。
企业债务根据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消失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2
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全部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全部,商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陈显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杨爱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5月15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安排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安排:
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2)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签名(盖章):
乙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
20xx年5月1日
合伙经营协议合同范本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阅历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安排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
第五条工资、盈余安排与债务承担
1、奖金安排:
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化,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依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安排: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安排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3.、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丢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安排,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便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依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详细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依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
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削减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安排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与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与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与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托付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依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酬劳;
5、依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托付担当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
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托付担当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帮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准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报,并形成预报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淌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准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3、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商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全部,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当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商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