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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应当及时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要求以及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

  (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二)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办理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五)职工奖惩情况;

  (六)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

  (三)通过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媒体公布;

  (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主席一般作为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工会一名副主席作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工会意见,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不提交的;

  (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四)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的;

  (五)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拒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对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同级总工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直接责任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由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的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

第一章概述

1.1目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1.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

本标准所述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均适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

1.3实施原则本标准的实施必须贯彻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为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运行,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上级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工作标准的应用本标准为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A级版本,是提供给各企业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指导文本。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

各地区、行业可结合实际,依照A级版本,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指导文本。

1.6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由本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级次的指导文本进行编制,报请本单位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工作标准有关具体规定不符合实际需要时,由本单位工会及时组织对工作标准进行修改。

工作标准编制发布后,由企业工会负责发放和存档。

须编号分发,填写发放记录。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和文书档案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工会负责制定和管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作为资料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2.1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2.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意见。

(6)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7)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2.2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2.2.1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经济,参照集体企业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2.2.3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6)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2.3.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的程序

(1)预先公布议案。

行政领导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将拟提交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送交工会分发至各代表团(组)、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并及时发至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收到议案后应及时向本选区职工传达议案内容,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提前审议。

各代表团(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提前审议议案,并将审议结果连同各职工代表收集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各专门小组根据议案内容,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查,并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将审议意见和调查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工会将各代表团(组)报送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专题审议和专题调查情况整理归纳后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日送交行政,行政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和专题调查情况修改议案。

提前审议可与征集提案同时进行。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审议。

在正式会议上由企业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相关人员作修改议案的报告,职工代表可就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4)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如不能统一时,应按行政领导的决定执行。

工会可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上级工会。

(5)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尽量采纳或修改。

在采纳或修改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后由职工代表投票表决。

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反对即为不通过。

凡职工代表大会不通过的议案,不得实施。

(6)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决定权范围的议案,可进一步进行咨询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多数职工代表的意见直接对议案进行修改。

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企业各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

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3.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在企业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各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

由职工代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有关部门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评议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由各方面分别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意义、政策、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领导人员作述职报告。

(4)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企业工作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5)组织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的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要及时公开。

(6)整理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评价较高的企业优秀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于职工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结果不符合称职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处分或罢免的建议。

(8)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

(9)工会将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反馈。

2.3.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推荐、选举、罢免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

应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民主推荐、选举的目的、意义、条件、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

相关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4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原则和要求

2.4.1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必须坚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中心,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2.4.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必须让职工代表明确议案内容,掌握方针、政策和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履行规定的各项民主程序,再进行表决。

在履行民主程序时,必须公开、公正、透明,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让职工代表畅所欲言,体现真实意愿,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效果。

2.4.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平台,要监督和防止有人借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决议或决定。

2.5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提案

2.5.1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指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

议题的内容应包括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职工代表大会要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

(1)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由企业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各方面意见,充分了解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2)企业工会与行政进行协商,并提请党委会讨论,形成对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初步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初步形成的中心议题,并征求意见。

(4)由企业工会向行政反馈联席会议对中心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供行政起草工作报告吸纳。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就这一重大事项作为议题召开临时会议。

2.5.2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改革、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生活福利及职工保险缴纳等,需要职工代表大会立案处理的问题。

职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

职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征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3)各代表团(组)收集提案送交工会或提案委员会。

(4)由提案委员会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并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5)提案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表决通过。

(6)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企业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

(7)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大会提案的落实,并积累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各有关部门落实每项大会提案后,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由提案人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落实。

(9)各项大会提案的内容、审查、立案、领导批示、责任单位、落实期限、检查情况、落实结果、提案人意见等均应在提案表中反映。

每年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实情况。

2.6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2.6.1企业工会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党委报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待企业党委回复后,成立由企业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组成的筹备组。

待筹备工作就绪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本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

上级工会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回复。

2.6.2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开会前一月开始。

由企业工会草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经筹备组协商后,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方案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中心议题和提案征集、会期、规模、议程、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文件材料及大会其他筹备事项。

如果是首届或换届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包括职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旁听职工)的分布和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内容。

2.6.3按照(2.5.1)确定的中心议题起草文件。

行政负责起草行政工作报告和需提交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议案;工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案审查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解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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