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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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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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工作
(一)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执行。
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二)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
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
纸介质档案包括:
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高考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电子档案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加强考生在报名、考试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六)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
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
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一)报考高等学校(含单考单招)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以及异常数据的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
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四)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五)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一)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生源计划。
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各类招生计划数总和不得超出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和招生计划的编制。
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必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
除按教育部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未经我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属地在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
各高等学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
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
省内有关市属高等学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三)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阐明。
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
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制定的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五)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六)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八)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
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九)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试
(一)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各类专业的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
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
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三)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
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
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四)201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
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
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上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五)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为:
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各科满分值为100分。
(六)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
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
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
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另行单独组织考试。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
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
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八)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
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有意愿升学的考生可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九)“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十)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笔试)、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我省英语(听说考试)和体育、美术、音乐术科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十一)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考生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十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
各高等学校、各地市教育局、各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十三)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
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十四)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
6月7、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