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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职业健康管理档案.docx

洗煤厂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洗煤厂职业健康

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

选煤厂

建档日期:

2012年1月1日

 

1111选煤厂职业卫生档案

1、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附表)

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职业危害的设备登记表。

(附表)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化学登记表。

(附表)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表。

(附表)

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和维护登记表。

(附表)

10、职业安全卫生操作一览表。

(附表)

11、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表)

12、岗位防尘防噪警示牌所在位置。

13、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1111选煤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长:

二、副组长:

兼(专)职负责人:

三、成员:

四、工作职责: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协调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为劳动者定期更换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常使用;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单位盖章)

2012年7月1日

 

1111选煤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根据我单位存在的煤尘和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的发生。

2、自觉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我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改正。

3、定于——月份,联系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4、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检查,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维修。

6、定期发放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在上岗时佩戴。

7、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单位名称(公章)

201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11选煤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选煤厂安全规程》的要求,防止突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根据矿有关部门的要求和选煤厂实际,本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和“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选煤厂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和目标分布:

根据选煤厂各车间岗位存在的燥声、粉尘的种类、危害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工作区域为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目标:

原煤车间厂房和洗煤车间厂房。

涉及工作范围:

选矸、破碎、筛选、风机房。

选煤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选煤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厂调度室。

厂长任总指挥,总支书记任副总指挥。

副厂长任指挥领导小组成员。

生产技术科科长、洗煤经考办主任、厂办公室主任、厂调度室主任、仓库主任、机关工会主席任指挥部成员。

111兼任选煤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厂,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紧急救援工作。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定选煤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久远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紧急救援命令和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紧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

负责组织指挥全厂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负责紧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副厂长:

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后勤副厂长、运销副厂长: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疏散现场人员等工作;

厂办公室主任:

负责职业病危害受伤人员护送转院,组织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及各项事务性工作安排;

厂调度室主任: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系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领导小组行使权力,发布有关信息;

指挥部其他成员:

按照指挥部领导小组安排,积极参与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

四、紧急救援队伍的组成:

选煤厂各职能部门、车间、科室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紧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选煤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救援队由全厂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救援队的具体工作分工。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处置:

1、选煤厂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设备发生故障,个人操作不当或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损坏和使用不当。

岗位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汇报,没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局部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厂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厂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原因,并组织抢修。

根据事故性质必要时向厂有关领导汇报并下达启动紧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紧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指挥部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A:

在生产副厂长的指挥下,组成技术科、经考办、调度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车间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

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B:

在机电副厂长的指挥下,组成由机电车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车间及调度室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六、选煤厂救援联络电话

厂调度室:

厂内部电话:

厂办公室电话:

矿调度室电话:

矿内部电话:

七、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理得当,厂内所有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预案。

2、各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防治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

3、各车间针对在职业病危害方面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汇报和处理。

4、紧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5、本预案同时使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选煤厂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选煤厂原煤工段防尘防噪音标识牌张贴位置

1、井口给煤机南墙:

注意防尘、戴护耳器

2、201机头西墙:

注意防尘

3、原煤厂房二楼209皮带南侧墙:

注意防尘、戴护耳器

4、原煤厂房三楼西墙:

注意防尘、戴护耳器

5、220机尾东墙:

注意防尘

 

原煤工段

2012年7月1日

 

1111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1要求,根据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矿统一安排,结合选煤厂职业卫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厂设专职职防人员,在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搞好防尘、降燥工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坚持除尘、降燥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做到定期检查、检修。

5、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和上级职防所做好粉尘和燥声检测工作,以及对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定期卫生检测和评价。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接尘人员和接燥人员的各项健康查体工作。

7、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全面搞好选煤厂职业病防治工作。

8、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牌进行警示。

9、创造条件认真配合好上级做好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和劳动保障工作。

选煤厂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选煤厂胶带输送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条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熟悉本岗位胶带输送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的电气基础知识,了解一些常见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第3条熟悉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与有关岗位的联系信号,以及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4条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5条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有关劳动保护用品,戴好防尘口罩及耳塞。

二、安全规定

  第6条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

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

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第7条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各重要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的设置位置,一般应在走廊人行道一侧。

第8条倾斜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停机保护装置。

第9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

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

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第10条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

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第11条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

禁止带式输送机超负荷强行启动。

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三、工作前的准备

第12条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对设备进行一般性检查外,还需作以下检查:

①了解煤仓装载情况,并检查各翻板、闸门应灵活、好用;

②入料、排料溜槽应通畅,无损坏变形;

③各处挡煤皮子(挡板)、卸料器、清扫器应齐全、牢固良好,无过度磨损现象;

④各托辊、挡辊、压辊等应齐全、完好;

⑤各滚筒周围不应堆煤,或其它物品妨碍运行;

⑥胶带上不应有负荷,胶带输送机应保持空载启动;

⑦轴承、减速箱及各磨擦部位的润滑应良好。

⑧除尘管路应畅通,除尘喷头无堵塞。

四、正常操作的规定

第13条当听到集控开车信号时,将转换开关到至集控位置,在启动开关附近监视皮带启动情况,当发现异常情况时按急停按钮,当恢复正常后,需及时将转换开关打至集控位置。

及时打开防尘喷水管。

第14条如就地开车时,需接到开车信号,确认检查无误,待下一工序设备运行以后,方可开车;开车后应在胶带输送机运行几周,无异常现象时才能给料。

第15条检查胶带有无跑偏或磨边现象,发现后要注意观察分析原因,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16条注意观察胶带上的物料分布情况,有无偏斜等给料不均现象,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17条胶带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积煤。

第18条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胶带输送机各传动部件及胶带下机道地面上的浮煤、积尘及油垢,必要时停机处理。

五、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第19条发现卸煤溜槽堵塞,铁器、杂物等卡住胶带时要及时停车处理。

第20条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处理:

胶带接头开胶拉断或撕裂;胶带跑偏严重,有刮坏、撕裂的危险。

第21条运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拉紧急拉线开关。

第22条运行过程中,当发现下道工序停机时,必须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启动正常后,再开机。

第23条入仓皮带司机应经常测量仓存情况,并及时汇报,以便协调指挥生产。

第24条当检修或处理机械事故时,要与调度联系好,设专人停送电,并在配电柜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六、操作后的工作

第25条就地开车时,接到停车信号后,待设备上无物料时,方可按下停车按钮进行停车。

停车前应及时关闭除尘水管。

第26条集控开车时,由调度集中控制停车。

第27条交接班前应将工作区域卫生清理干净,各类物品码放整齐。

第28条应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本班设备的运转状况、出现的故障及存在的问题,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交接。

给煤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条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了解所属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及原煤的粒度组成、大块煤和矸石含量、水分和硬度等情况,并掌握其变化规律。

第3条熟悉岗位设备开、停车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简单的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4条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5条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有关劳保用品,戴好防尘口罩及耳塞。

二、安全规定

第6条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

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不准在仓口捅煤。

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第7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第8条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

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三、工作前的准备

第9条与井口卸载联系,了解入仓煤的质量及粒度组成情况,如遇水大应及时减眼。

第10条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对本岗位设备进行一般性检查。

第11条除按第10条规定外,对设备还须作如下检查:

①机架要牢固,无开焊变形现象;

②闸门操作手把应搬动灵活,平台栏杆应完整、牢固;

③出料溜槽应无损坏,漏煤或堵塞;

④集控箱工作状态,应符合工作要求;

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四、正常操作的规定

第12条当听到集控开车信号后,必须及时将转换开关打至集控位置,并在控制开关附近监视设备的启动情况。

第13条设备运行中,注意观察电机、减速机及轴承的温升情况。

第14条运行中应随时观察煤质情况,根据煤质状况及时调节给煤量。

第15条调节给煤量时操作人员应在平台上站稳后方可调节闸门。

第16条如水分过大应点开,以免放大滑,恢复正常后要及时将转换开关打至集控位置。

第17条运行中,应密切注意下料情况,发现堵卡现象要用专用工具及时处理。

第18条当检修或处理机械事故时,要与调度联系好,设专人停送电,并在配电柜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19条运行中,发现胶带停运应立即停机,然后与相邻岗点司机进行联系,问清情况,待胶带正常运转后再开启给煤机,并将转换开关打至集控位置。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20条当发现给煤机堵卡时要立即停车处理,并在关开附近设专人,处理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单人作业,必要时停电挂牌监视。

第21条运行中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厂调度,停车处理。

六、操作后的工作

第22条就地开车时,接到停车信号后,待设备上无物料时,方可按下停车按钮进行停车。

第23条集控开车时,由调度集中控制停车。

第24条交接班前应将工作区域卫生清理干净,各类物品码放整齐。

第25条应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本班设备的运转状况、出现的故障及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认真填写好本班运转日志,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交接。

 

破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条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掌握煤炭破碎的基本理论,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和要求,煤炭的质量情况及其粒度组成和煤块的破碎特性。

第3条掌握所属设备的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及有关电气的基本知识。

第4条熟悉本岗位设备开、停车顺序、操作方法,以及简单的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第5条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6条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有关劳保用品,戴好防尘口罩及耳塞。

二、安全规定

第7条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第8条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

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第9条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第10条清理破碎机中的物料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三、工作前的准备

第11条检查破碎机前后溜槽是否堵塞和有无杂物卡住、有无砸坏、变形,致使煤流不畅,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2条检查机体内有无煤块、杂物卡塞现象,破碎机必须保证空载启动。

第13条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进行设备一般性检查,并对设备作如下检查:

①齿板应无松动、脱落,齿牙应无过度磨损,无缺齿现象;

②各检查孔和盖板应复位、关严;

③安全防护设备应齐全、完好、牢固;

④入料口处的除铁滚筒必须磁性可靠。

四、正常操作规定

第14条当集控开车时,应将转换开关打至集控位置,并在开关附近观察启动情况。

就地开车时,接到调度指令后按逆煤流方向空载启动。

第15条启动后要等破碎机正常运转后方可给料。

第16条入料量要保持均匀,并要沿齿辊开口均匀下料,防止过载。

第17条严防金属、木块等不能破碎的物料和过大块进入破碎机,以免卡住齿辊。

第18条运行中不得打开破碎机箱盖,更不准站在破碎机上。

第19条运行中不得清理破碎机的箱体及各部件。

第20条运行中,注意检查:

①应无异常音响和振动;

②各部轴承、电机无过热现象

第21条注意检查破碎机入料、排料溜槽,避免堵卡后压住破碎机,影响生产。

第22条运行中,禁止打开罩子或检查孔盖板,以防物料飞出伤人。

第23条运行中,注意破碎后产品的粒度组成,发现大量超粒现象,应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24条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止给料,并在机体内物料排空后,才可停车。

五、工艺要求

第25条破碎作业是将准备筛分后的粗粒破碎,使其适应入选粒度的要求。

破碎后产品不能含过多的超粒,以保证准确的入洗粒度,过粉碎现象对洗选加工也是不利的。

第23条给料要均匀,即保持给煤量稳定,同时应将物料均匀地给到沿齿辊轴线的整个宽度上。

第24条小时处理量、破碎后产品的超粒含量和粉煤含量是破碎作业的技术指标。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26条运行中,如发现异常音响,应立即停止给料,及时汇报调度,经查清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开车。

第27条发现下列情况立即停车处理:

①大块物料(木头、铁器、大块矸石)进入破碎机内堵塞或卡住齿辊,不能工作;

②齿板固定螺丝过于松动。

第28条破碎机一旦被压住,应立即停车处理,必要时停电挂牌,处理时应打开溜槽检查口放出槽中煤块,清出积煤及杂物。

第29条当原煤水分大,煤炭成团,分级不好,大块煤表面粘煤泥时,双齿辊的齿沟将被煤泥糊住,使破碎效果大大降低,这时应停车处理。

七、操作后的工作:

第30条就地开车时,接到停车信号后,待设备上无物料时,方可按下停车按钮进行停车。

第31条集控开车时,由调度集中控制停车。

第32条交接班前应将工作区域卫生清理干净,各类物品码放整齐。

第33条应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本班设备的运转状况、出现的故障及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认真填写好本班运转日志,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交接。

 

原煤分级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条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熟悉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处理煤炭的加工性质及产品指标。

第3条熟悉本岗位筛分机的工作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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