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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医疗核心制度内容

*******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

2、三级查房制度

3、会诊制度

4、分级护理制度

5、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7、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8、术前讨论制度

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0、查对制度

11、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2、病历管理制度

13、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4、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5、危急值报告制度

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

医患告知及签字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1、第一个接诊病人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

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要对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等工作负责,直到处理妥当为止。

2、对诊断尚未明确或涉及多科疾病的患者,首诊医师应首先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然后再请他科医师会诊。

收住院时,如各科室会诊医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立即报告各自相关科室主任会诊决定,仍不能决定,应立即报告医务部主任或业务副院长决定。

上述过程中患者应留在首诊医师科室检查及治疗。

3、急、危、重症患者应就地抢救。

如因确需其它特殊抢救措施而院内转运,应由首诊医师陪同护送前往。

4、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转院者,应由首诊科室科主任及医务部主任同意,在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转院途中风险并取得其签字同意、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同时备好各种抢救措施。

首诊医师不能单独决定。

 

二、三级查房制度

1、实行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查房时应有各级医师、护士长和相关人员参加。

2、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

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每日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查看患者。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D型病例1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查房前住院医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各种影像学资料、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单及所需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住院医师(主管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提出明确的诊治意见。

对病人的诊疗问题,各级医师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上级医师的意见执行。

6、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

要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

要重点查看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查看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

要对所管诊疗组进行系统查房。

要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确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病人的陈述;检查、修正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患者出院。

(3)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用药及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及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决定患者转院;进行必要的教学查房工作等。

7、建立院领导行政查房和业务查房制度。

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参加各科室的查房,检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包括:

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远程会诊等。

2、急诊会诊:

由申请科室医师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被邀科室值班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3、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负责召集科内医师参加。

主要对本科室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科内会诊。

每周举行1次。

4、科间会诊:

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室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

申请会诊和会诊医师均应由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

常规会诊在48小时内完成,疑难、重病会诊在24小时内完成。

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申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5、全院会诊:

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患者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应先进行科内讨论,然后由科室主任提出并提交全院会诊申请单,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由医务部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医务部负责人或业务副院长主持。

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

6、院外会诊:

遇有本院诊治困难的疑难病例,需请外院专家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由市场部派人前往迎请。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部派人参加。

外院及有关单位邀请本院医师外出会诊时,须凭会诊邀请函到医务部办理手续,被邀科室主任凭会诊通知单指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前往。

去外地会诊如超过两日,返院后要到医务部报到。

夜间需请院外会诊或外院请本院医师会诊时,由总值班行使医务部职责。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不得违反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

7、远程会诊:

必须先进行科内会诊。

然后准备好各种必需资料,由科主任提出,与集团远程会诊中心联系,填写远程会诊表格,确定会诊时间及专家,会诊时科内人员尽可能参加。

8、会诊要求:

申请会诊要有目的。

会诊医师要就会诊目的做出明确答复。

相关人员做好记录,主持人要进行总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分级护理制度

护理级别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下达医嘱。

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定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

分级护理的病情依据及护理要点如下:

(一)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重症监护患者。

③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患者。

④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患者。

2、护理要点:

①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呼吸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保持患者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至少每1小时巡视1次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监测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呼吸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

实施安全措施,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促进康复。

⑤提供相关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①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③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2、护理要点

①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提供相关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提供相关健康指导。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各科室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好各级医师值班,确保科室24小时有医师值班,特殊情况需报告医务部组织协调。

2、下列人员不能单独值班: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新分配和新调入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进入本科室未满一个月者。

3、科主任、科室副主任、病区主任或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三线值班医师。

4、各科室应建立二线班或总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

二线班必须由高龄主治以上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满3年)担任。

医师排班本上要明确标记二线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5、一线值班医师负责科内的病房管理、急诊会诊、危急值处理等医疗处置、危重患者的病情观察及治疗并及时书写好有关病程记录,对新入院患者及时做好初步检诊、下达医嘱、书写病历,遇有疑难问题必须报告上级医师进一步处理。

6、一线值班医师下班前,应书写好交班记录并重点做好新入院患者、当日手术患者、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和处理经过的记录。

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做好危重患者的床前交接。

7、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新入院、当日手术、危重患者情况向科室医务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尚待处理的事项。

8、一线值班医师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8小时内值班者(包括中午值班)不得睡觉。

如有ICU患者抢救、急诊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呼之即到。

晚班一线值班医师晚上10点之前必须在医师办公室办公,不能到值班室休息。

外科一线值班医师不能离岗做手术。

9、接班医师未到,交班医师不得离岗。

交接班二者要当面交清,不得让他人代替交接班。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人需要其它专业科室进行科间会诊,主管医师要陪同会诊。

应邀会诊科室应及时安排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会诊。

2、经本专业三级医师查房对诊断或治疗有困难的病例,入院3天内应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全科医师进行科内病例讨论。

各级、各类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内病例讨论。

科室确定每周讨论日并上报医务部。

每次讨论会必须按要求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院领导、医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科室病例讨论开展情况。

3、科内病例讨论后对诊断、治疗仍有困难的,由主管医师以书面形式提出全院会诊讨论申请,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递交医务部,由医务部负责组织全院会诊讨论,必要时业务副院长参加讨论。

4、接到医务部通知参加全院会诊讨论的医师,应提前查看病人,认真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帮助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5、疑难病人讨论应由主管医师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总结意见等。

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6、电子病历中疑难病例讨论内容须另立专页记录,纸质版病历归档时附在病程记录之后。

7、疑难病人经过病例讨论仍不能明确诊断者,由科主任和主管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及时交待诊治方面的有关问题。

对经过全院讨论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病人,要向患者或家属提出转院治疗的建议,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各科应制定相关专业常见急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与流程。

建立定期培训与考核的制度。

2、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

定数量、定地点、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3、急危重病人抢救实行首诊负责制。

对急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医务部或院领导组织。

4、抢救急危重患者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技术规范与流程,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准确。

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医嘱要求清晰、无误,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

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并签字确认。

抢救过程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未能及时记录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5、急危重患者抢救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八、术前讨论制度

1、各科室根据本专业手术分级,对所有住院拟实施手术病人,必须在手术前由上级医生或手术者主持,对拟施手术的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讨论。

特别疑难的、重大的手术可申请全院讨论。

2、术前讨论内容包括:

术前诊断及其依据;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的选择;术前准备情况及患者耐受手术能力的评估;麻醉选择及注意事项;手术计划(具体步骤,预计困难,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与对策);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发症及其预防与对策;术中、术后特殊注意事项;手术组人员安排。

3、对于病情复杂的手术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1-2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4、术前讨论应记录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日期,并有记录者签名。

5、手术者(或手术指导者)必须参加讨论并签名。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死亡原因。

(2)诊断是否正确。

(3)治疗护理是否恰当及时。

(4)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5)今后的努力方向。

3、各科室必须建立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本。

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病历摘要、发言人的具体意见、主持人总结意见,最后诊断、死亡原因、经验教训,记录者签名。

4、死亡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书写,主持人审查、修改并签名。

死亡讨论记录应置于死亡记录之后归档于病案中。

 

十、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2、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标识、术前用药。

(2)手术患者必须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巡回护士实施手术安全三步核查。

(3)体腔或深部手术,要在术前、缝合前、缝合后准确对数所用敷料及器械数。

3、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瓶)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5、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6、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7、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8、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

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10、特殊检查室(心电生理科、脑电图室、超声科、肺功能室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查对制度。

 

十一、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医疗新技术和新项目是指在本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包括下列首次开展的项目:

(1)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3)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6)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7)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项目。

2、医疗新技术的准入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要求的原则。

3、申请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科室应当在申请后1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至医院学科办:

(1)项目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及检索报告;

(4)具体实施方案;

(5)医务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6)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医院学科办在接到申请科室相关资料后15日内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和审核,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科室准予或不准予临床应用。

4、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测分析机制。

(1)新技术临床应用头1年,开展科室应按季度将临床应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医院学科办。

新技术临床应用5年内,开展科室应按年度将临床应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医院学科办。

(2)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医院学科办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跟踪评估,评价其应用的实际价值,并将有关评估报告提交院务会。

同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至相关开展科室,。

(3)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开展科室应对各种不良后果说明原因,提交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

医院学科办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

5、建立新技术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暂停其临床应用:

(1)病人死亡率超过允许范围的;

(2)引起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医疗意外超过允许范围的;

(3)医疗效果与常规诊疗无明显优势的;

(4)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十二、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本规定所称的病历,是指我院各住院病区所形成的纸质住院病历。

第三条病历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区保存的原则。

集团设置专门部门病案室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病历管理工作。

各医疗区要保证病历用房和设施等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病历的信息化建设要与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病历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病历的收集与保管

第五条各病区形成的病历资料应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移交。

病案室负责所有出院患者住院病历的搜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借阅及查询。

第六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不得离开其所在的病区。

其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七条在患者出院后,其住院病历须在5日内完成并移交给病区所在医疗区病案室,死亡患者的病历须在7日内完成并移交给病区所在医疗区病案室,由病案室专职人员核对后签收。

限期到后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

第八条病案室工作人员按要求整理装订好病历并编写病案号,按照病案号顺序及时上架归档。

第九条非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进入病案库房,严禁在病案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病案库房内要保持卫生、整洁和适当的温湿度。

第十条病历的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对已到保管期限的病历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病历的目录应永久保存。

严禁擅自处理病历。

第三章病历的查阅与借阅

第十一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①本院医务人员须凭医院工作胸牌和患者有效住院证查阅该患者的病历,需借出病历时,必须办理借出手续。

②在本院进修的医务人员须凭医院工作胸牌和患者有效住院证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借出病历。

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包括医务部、质管科、医保科、药剂科、输血管理科、感染控制科、传染病管理科、财务科物价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可以查阅与本部门管理工作相关的所有病历,需借出病历时,必须办理借出手续,且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二条因科研、教学需查阅病历的(包括一般调阅、科研分析、书写论文等收集资料),须经医务部同意后,在病案阅览室进行查阅,不得借出病案室。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三条因晋升职称需借出病历的,凭人事科或综合办同意其申报的证明,办理借出手续。

借出病历份数按晋升审核所需数量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借出病历必须由本人携带职工卡到病案室办理借出手续,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借出登记信息平台中做好记录(包括医师姓名、胸牌号、所在科室、借出病历号码、患者姓名、借出目的、借出日期)。

病历借出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拆散病历,不准在病历上标注、涂改、污损、撕页。

第十五条归还病历必须由借出本人到病案室办理归还手续,病案室工作人员检查病历完好后,在借出登记信息平台中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因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原因借出的病历,须由相关负责人到病案室办理借出手续并负责保管,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归还,病案室工作人员检查病历完好后,在借出登记信息平台中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除因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原因借出的病历和因晋升职称借出病历的外,病历的借出期限为3个工作日,病案室工作人员对到期未归还病历负责催还。

第四章病历的复印及封存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向我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医务部申请复印病历资料:

①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④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

第十九条医务部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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