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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1.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2.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健康状况和年龄等。

3.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4.如因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5.按风险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与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6.动态风险有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

7.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8.基本风险是指由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均属于此类风险。

9.特定风险是只由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如火灾、爆炸、盗窃等均属于此类风险。

第二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风险管理的对象时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演变

1.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

2.20世纪90年代,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

3.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

3.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

(二)风险估测(三)风险评价(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5.控制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

(1)避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2)预防(3)抑制(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以抑制火灾事故等)

6.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

7.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

(1)自留风险。

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2)转移风险。

①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经济合同)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②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2.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集合的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风险的大量性和风险的同质性。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弹性原则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寿险责任准备金(3)未赔偿准备金(4)总准备金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再保险风险的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共同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4.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5.重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公司持有相当数额的银行次级债,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社会管理功能

(1)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

2008年,我国保险从业人员达322.81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

(4)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是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2.《韩莫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3.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4.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5.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6.船舶抵押借款制度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7.“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

8.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但是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

9.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城。

10.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他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

11.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12.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他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1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好就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4.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5.定值保险合同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6.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7.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8.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9.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0.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4.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5.受益人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6.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7.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8.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9.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10.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1.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5.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一般为30天。

6.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7.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8.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9.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

10.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1.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缴纳后保险合同才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12.我国保鲜时间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莫一日的零时。

13.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

14.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1)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主体合意(3)客体合法(4)合同内容合法。

15.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义务

(2)交纳保险费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6)损失施救义务(7)提供单证义务(8)协助追偿义务

2.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1.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缴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呗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3.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人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

4.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原则。

5.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6.补充解释原则是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7.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的省份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

8.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

9.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3)诉讼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3.无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

4.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5.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6.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要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需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7.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8.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常常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

10.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

1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3.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4.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有三个:

(1)保险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1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6.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1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8.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主要有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和赔偿方式。

19.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像对此造成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1.如果追偿权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22.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23.保险代为求偿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4.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25.顺序责任制,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26.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27.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28.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有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1.保险营销是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一系列活动。

2.保险营销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3.准保开拓是保险营销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

准保户的鉴定。

对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护有四个基本标准:

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4.准保护开拓的途径有陌生拜访、缘故开拓(利用已有的关系)、连锁介绍(是让保险销售人员相识的人把其带到不相识的人群中去)、直接邮件和电话联络等。

5.就准保护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

6.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7.可供采用直接销售渠道的保险公司运用的具体方法有:

直接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

8.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将成为21世纪无时区、无疆界的保险营销工具。

9.间接销售渠道的具体方法有:

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经纪人销售。

10.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意愿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

11.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

核保的主要目的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12.有条件地承保。

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保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13.复核签章也是确保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

14.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范围。

15.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

非死亡率的要素包括保额、险种、交费方式、投保人财务状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习惯、嗜好、居住环境、种族、家族和病史等。

16.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再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对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1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为五年。

19.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0.核定是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21.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报表》。

2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3.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的服务,在每一个环节上又都包含着具体详细的内容。

售前服务有免费举办讲座,售中服务有免费体验,售后服务有定期拜访。

24.特殊服务,例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25.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事物都可成为保全。

26.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工作内容有:

内容合同变更、行使合同权益(常见的有交清保险)、续期收费(有保费豁免。

续期收费是一项最基本的服务。

)、保险关系转移、生存给付。

27.“孤儿”保单服务具体包括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期服务三种.

第六章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3.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

4.企业财产保险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5.特约可保财产可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及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

6.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7.保险人主要负责赔偿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8.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种:

一是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9.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10.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是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财产出险是的账面余额。

11.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12.施救费用的赔偿,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相同的比例赔偿。

13.残值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一般按照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14.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

1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纳的是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

17.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好具有投资功能。

投保人所交付的是保险投资金。

18.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19.保险责任均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的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20年。

20.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

21.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22.机动车辆保险可分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

23.机动车辆损失的责任免除有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等。

24.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有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26.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营利为目的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其购买与否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

27.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8.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29.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制。

30.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保险期内无赔款,按期续保。

31.上一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在上一保险年优待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32.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

“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

33.货物运输保险由于有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全程是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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