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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和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公司安全、合法、有序地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某省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某省安全生产监督关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工作的意见》。

3、范围与定义

企业所属新、改、扩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职责

4.1主要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面落实。

4.2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4.3安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及监督管理。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4.5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6公司安环科为内部“三同时”工作的预审核及管理部门。

4.7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工作要求

5.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1.1公司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环保、工程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分别就项目设立的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初步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设立。

5.1.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5.1.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丙烯腈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5.1.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立前,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审查合格的出具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5.1.5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1.6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5.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对其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5.2.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3.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6)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7)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5.3.3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5.3.4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5.3.6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4.1在项目整体竣工后,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环科门、设备工程等部门应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内部验收。

5.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5.4.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5.4.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5.4.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5.4.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4.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4.8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5.5附则

5.5.1本制度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5.5.2本制度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5.5.3本制度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5.5.4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卫生设施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5.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指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5.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5.5.7有关办理程序、审查内容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5.5.8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5.5.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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